简介: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完善人民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对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将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制度化、程序化。从形式上讲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属于人民法院的一种内部监督机制;从内容上将,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实际上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本院或本庭内部案件的审判流程监督,二是对案件审判质效监督,三是对审判组织监督,四是对办案人员违法审判监督。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廉洁是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价值取向,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其价值取向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异化。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价值目标是提高审判质效、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办案人员违法审判。
简介:行政执法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政执法主体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符合法定的程序;符合法定的形式。前两者构成执法的实体问题,后两者构成执法的程序问题。实体和程序,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对行政执法来说,缺一不可。但长期以来,我们在实践工作中,往往只重视实体问题,而忽略了程序是否合法,给土地行政执法带来了不该有的麻烦。例如,某国土资源局在处理一宗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中,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没有被送达人的签名,被法院视为未送达,并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判定国土局败诉。可见,执法程序问题,应该引起土地行政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