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减档,即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修改增加了绑架罪的罪质层次,使得罪刑关系更加协调。然而,如何评价、理解和适用"情节较轻"的规定又成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难题。实际上,设置"情节较轻"的初衷和目的在于给实施绑架行为但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行为人提供一个减轻处罚的契机。认真分析可知,"情节较轻"中的"情节"应当是指绑架罪构成要件事实之外的,所有能够体现行为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酌定情节,其本身是与法定减轻情节互相独立、分别评价的。立基于120个生效司法判决的司法实证数据统计、分析,可以正向归纳出"情节较轻"适用的典型情形,但仍然存在概括不足的通病——不周延性。对此,通过认真分析司法实证统计数据,采用逆向思维,可以反向界定"情节较轻"的除斥标准,正反两个维度的评价标准相结合,将更为清晰、准确地界定绑架罪"情节较轻"的适用。
简介:摘要:本人从社会审计发生的审计舞弊案入手,认真思考国企内部审计的现状及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原因,最后从权责制衡的角度辨析防范失职渎职行为发生的对策、办法及途径。
简介:摘要:成立于1983年的世界通信公司(简称世通公司)是美国的第二大长途电信运营商。在1983至2001年期间,世通公司一共完成了65项重大并购案,堪称典型的商业成功案例。但随着公司业绩下滑,利润无法达到投资者预期。为了使公司看起来依旧具有投资价值,公司决定以非法的会计手段欺骗投资者,通过调整其他科目来上调利润。最终,世通公司无法再通过会计手段弥补财务漏洞,并在2002年宣布破产。世通公司的财务造假手段虽然并不复杂,但非常典型,具有一定的研究分析价值,也同样对公司经营以及会计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达到证据确凿方能维持。行政复议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认定事实方面必须达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因此,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都是采取证据确凿为标准之一,否则,被决定(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应收集哪些证据才能达到“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笔者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