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美国权益融资的法律规范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判例性,但在美国,其证券立法上却采取成文法,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各州的"蓝天法"及自律性规则,由此构成了相对完善的证券法体系。在权益融资的金融工具上,美国法律确认了多种金融工具,美国公司在进行权益融资时,股票、权益证书、认购权或期权等都是合法、实用的工具。法律同时赋予美国公司对融资工具有较大的设计自主权。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15条规定:"每个公司应有权设计和发行该公司章程所设定的股份数量。该股票可分成一个或数个类别。任何或每一个上述类别可由具有票面值或无票面值的股份组成,并具有公司章程应设定的类称,优先权、限制及相对权利。公司章程可在与本法令不相抵触的范围内限制或取消
简介:<正>现代社会,无论是个人的生存还是企业的经营、发展,都须臾离不开货币,离不开"钱"。正所谓"钱虽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因现金货币及银行存款等的权属问题引起的纷争时有发生,而答案及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寻觅却颇为困难。货币及其所有权的特性等问题,常为经济学界所关注,而经济学上的研究,又多限于货币的经济属性之论述。民商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则明显不够。例如:民法学上通常只在总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中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简单地加以介绍;物权法原理中只在动产所有权部分对其流转的特殊规则稍加提示;商事法通常也只关注货币作为资本或资金在企业财务制度、资产界定或投资中的问题,以及票据(一种所谓信用货币)制度及其流转规则问题,而更为基本和重要的货币或银行账户中资金的所有权问题,则鲜有论及。在笔者思考、研究这一问题及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竟连一篇专题文章也未检索到(当然这不排除检索途径方面可能存在不周全问题)。在民商法学中如此重要的问题却受到如此的冷遇,实令笔者不解。本文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