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支配力因其集中权利来源的功能而形成,且被一直视为自然垄断的结果和反垄断规制的例外。然而,该市场支配力在显著提高著作权市场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因其带来的社会成本而遭到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质疑。作为被动立法的产物,我国集体管理组织虽然以行政支配力换取市场支配力的方式得以成功构建交易平台,但也因此导致缺少限制性规定而阻碍版权产业的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我国需要首先通过放松规制的方法,允许产业主体自行创设集体管理组织;其次通过强化规制的方法,要求集体管理组织为使用者提供多元化的许可类型选择,避免集体管理组织市场支配力的不当利用。
简介:摘要: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过程中,立法者试图在我国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因争议巨大最终没有体现在21年的新著作权法当中。但实践中已经存在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的现象,损害了使用者和被管理的非会员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集体组织延伸性管理招致诉讼风险后如能替代使用者与权利人进行诉讼,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有利于维护三方利益,解决纠纷。
简介:摘要: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过程中,立法者试图在我国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因争议巨大最终没有体现在21年的新著作权法当中。但实践中已经存在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的现象,损害了使用者和被管理的非会员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集体组织延伸性管理招致诉讼风险后如能替代使用者与权利人进行诉讼,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有利于维护三方利益,解决纠纷。
简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实施绩效远离预期效果,其本质原因在于立法者始终试图将自设的价值目标嫁接于移植的制度框架上,使得集体管理制度在移植过程中完全忽略了继受对象制度价值预设对制度安排的决定性影响,导致本土集体管理制度仅机械借鉴了来源国的法律规则,从而无法依据正确的价值基础对其进行解释和完善,最终造成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同时抵制的结果。集体管理制度功能的实现,需要重新回顾集体管理制度产生之初与发展之中的立法博弈,回溯其中私人自治和抑制垄断的双重价值内涵,梳理制度设计和适用中所遵从的立法价值位阶,唯有如此,才能为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合理化找到正确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