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墉:盗版者应被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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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7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刘墉诉盗版物销售商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向刘墉赔礼道歉,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双方均没有上诉。4年之后,中国大陆盗版侵权依然严重,8月10日,本刊特约记者越洋采访了刘墉,他明确表示:盗版者应该被送进监狱。
作者 张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版权》 2004年5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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