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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个结果
  • 简介:刑事和解各项价值功能发挥的前提是当事之间能够达成和解协议,从逻辑上看,当事之间的一项和解最终能否达成,需要经过启动和解和进入和解后的谈判协商两个阶段。在以上两个阶段中,当事的主体性因素对和解的开始、进展乃至最终的结果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促成和解和制度规范的角度出发,司法机关对此应当予以重视。

  • 标签: 刑事和解 达成 当事人 主体性
  • 简介:对未成年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可及早诊断其危险程度和危险类型,从而及早干预和矫治。本研究选取北美应用广泛、信效度俱佳的青少年服务等级与个案管理量表(YLS/CMI)为工具,以北京和郑州两地未成年犯管教机构的105名未成年犯为样本进行未成年危险评估研究,提出了两个研究假设,最后均得以证明成立,并最终提出了对YLS/CMI的修订意见。从本研究可看出,未成年的人身危险性是可以借助科学制定的评估工具予以评估和预测的,我们可以设计此类工具开展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研究,此类研究更适合通过追踪研究予以完善。

  • 标签: 未成年犯 危险评估 犯罪防控 刑事司法 青少年服务等级与个案管理量表(YLS/CMI)
  • 简介: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是其刑事可罚性的前提,而危险性的大小则应成为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越深,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就越差,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就越大;同时驾驶车辆的大小及车型不同,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也不同。因此在确定醉驾案件的基准刑时应以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驾驶车辆本身的危险系数。此外,醉酒驾驶行为的实际危险大小还取决于被告人的驾驶能力、驾驶车辆本身的安全状况、行驶路段的实际交通状况及驾驶行为的实际表现等因素,这些情节在确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时均有重要意义。

  • 标签: 醉酒驾驶 危险驾驶 危险犯 量刑情节
  • 简介:'危险犯是既遂犯'这一传统观点既缺乏刑法理论根基,也无法指导刑事司法实践.事实上,危险犯只是与之相对应的实害犯的未遂形态.这是刑法基本原理和刑法应有之精神所决定的.

  • 标签: 危险犯 既遂 未遂 犯罪结果
  • 简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若干情形,对于司法人员正确把握逮捕必要性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围于司法规范内容的有限性与案件事实无限性之间的张力,办案人员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形成了自身的“司法经验”。通过对某基层检察院的100个审查逮捕意见书进行归纳,发现这些“司法经验”存在五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为此,建立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将社会危险性的各种规范予以量化,按照一定的规则,评估犯罪嫌疑社会危险性的大小,实现评估因素、评估程序的标准化和客观化,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标签: 社会危险性 司法经验 理论基础 评估机制
  • 简介:理性标准是英美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用以判断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否合理,从而确定辩护事由是否成立的标准。其适用方法是:将理性置于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境下,如果理性也会产生行为人那样的心理状态,辩护理由就成立;反之,则不成立。理性不是一个具体的人,而是一种法律上拟制的人。拟制的理性应当以普通人为基础兼吸收行为人的部分个人特征。确定应当吸收行为人哪些个人特征应以“漠视法益理论”为指导,即考察该个人特征是否影响到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的避免。理性标准与我国刑法中判断预见能力有无的类型标准在构成和功能上无实质性差异,理性的拟制方法对类型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

  • 标签: 理性人标准 英美刑法 预见能力 漠视法益
  • 简介:翻供是犯罪嫌疑、被告人自行辩护或者自我归罪的表现,其本身并无重大法律意义。然而由于受贿犯罪证据的特殊性,受贿案件翻供、翻证行为已经成为打击腐败的瓶颈。本文拟深入分析受贿案件翻供的类型、翻供的原因,通过在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分配上建立新的规则、制度,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即将施行的背景下,探讨受贿案件嫌疑翻供问题。

  • 标签: 翻供 贿赂推定 侦查证人制度
  • 简介: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规定的犯罪,其构成要件的设置采取了抽象危险犯的模式,体现了刑法介入的早期化,为了限制处罚范围,防止刑法对国民行动自由的不当干预,必须认识到抽象危险犯既不是形式犯,也不同于行为犯,从而确保处罚的妥当性和合法性。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以及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都是亟待厘清的问题,以有利于将来的司法操作。

  • 标签: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危险驾驶 醉酒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简介:<正>《检察理论研究》1992年第一期刊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应否定罪问题笔谈》一文,就一案例(略)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进行了讨论。此文共列举了三种观点:王树成同志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利用行为人自己的职务之便,不能包括利用第三职务之便,即否定说。曲辰同志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者谋取非法利益,并非法收取请托者的财物,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肯定说。武乾同志认为对利用第三职务之便要作具体分析,不能认为都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认为都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折衷说。上述三种观点可以说是代表了我国刑法界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职务上的便利能

  • 标签: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 我国刑法 受贿罪 被告人 利用
  • 简介: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司法实践表明,外地缓刑适用状况虽有改善,但仍显其差,原因是审判人员存有趋利避害的意识和缺乏缓刑管教条件及对被害人赔偿不到位。改善外地缓刑适用状况应建立再犯可能性评估机制和缓刑监管机制。

  • 标签: 外地人 缓刑适用 制约因素 改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