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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德国补充养老保险是其三大养老保险支柱体系之一,也是法定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德国通过不断完善立法来规范其运作流程降低雇主设立的障碍和吸引雇员参保,并以直接承诺和间接承诺等多种方式来实施。特别是立法建立了递延薪酬、转移接续及支付不能救济等制度,这些制度的成功实施既便利了企业设立补充养老保险,又解除了雇员的后顾之忧。而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德国的成熟经验为我国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制度指明了改革的方向。

  • 标签: 德国 补充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 年金破产保护
  • 简介:<正>补充侦查按其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审查批捕阶段中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中的补充侦查和法庭调查阶段中的补充侦查3种。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有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两种方式。所谓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或者提出补充侦查的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原

  • 标签: 补充侦查 检察院 新刑事诉讼法 批准逮捕 退回补充侦查 审查批捕
  • 简介:补充侦查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它反映了立法者对实体真实和打击犯罪的片面追求,但是,我国刑诉法对补充侦查的不当规定,已经与多项现代刑事诉讼原则发生了冲突,针对我国现状,合理建新的补充侦查制度已经成为我们必然的选择。

  • 标签: 补充侦查 程序正义 职能分立 构建
  • 简介:<正>党和国家正在抓廉政建设。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是腐败不廉的一种重要表现。我国刑法颁布后,司法机关惩处了一大批收受贿赂的犯罪分子,对保证公务人员廉洁,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维护法律尊严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起了良好的作用。但仍有不少收受贿赂行为未受到法律制裁,这种现象的存在对党和政府起了严重的腐蚀作用,引起了群众不满。这些该受未受法律惩处的行为,主要有下述几种类型:

  • 标签: 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收受贿赂 我国刑法 公务人员 刑法规定
  • 简介:<正>三月八日,第五剧全国人大常委会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这些补充和修改是非常及时和很有必要的.法律是为政治服务的,法律应该跟上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法律的制定不可能一次完善,客观事物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法律当然就要跟着变化,法律的制定、补充和修改是常有的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从立法程序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

  • 标签: 全国人大常委会 刑法学 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规定 从重处罚 最高法定刑
  • 简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相对滞后,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有关社会保障的专门法律.我国应对社会保险立法中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管理等问题进行探讨并立法.

  • 标签: 社会保险 立法 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 社会保障体系 养老保险管理
  • 简介:保险自杀条款研究偶见一、自杀的概念自杀(Suieide),是当事人自己故意用某种暴力手段终结自己生命的行为,是现代社会一种常见的病态现象。自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杀是指排除他杀以外的一切死亡形式,非他杀即为自杀;狭义的自杀是指故意有准备地结束自...

  • 标签: 自杀条款 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学生平安保险 被保险人 团体人身保险
  • 简介:<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个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的重要诉讼制度。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只有两条法律条文,因其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常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故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亟待完善。目前在立法上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什么时候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何理解“刑事诉讼过程中”这一时间概念,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世界上不

  • 标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 司法实践 被害人 公安机关 诉讼过程
  • 简介:我国《保险法》第68条禁止保险代位规范适用于人身保险之各险别,不仅在立论基础上陷入了观念上的误区,而且在解释论及立法论上挂一漏万、漏洞百出,并非妥当。未来之改进方向,应跳出所谓“人身无价”之迷思,从不当得利禁止原则加以考量,以现代“损害/定额保险”之二元论为依归重构保险合同之体系,将保险代位的规范范围定位于“损害补偿保险”。就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规范而言,切忌从现行《保险法》第68条之“形式的法条规范”而为断言,应具体区分其给付基础在实质上究属损害保险抑或定额保险而异其适用,以符合保险法的损害补偿原则之法理。

  • 标签: 人身保险 保险代位规范 损害保险 定额保险
  • 简介:通过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主客观方面、内容与方式之分析,厘清告知不实与合同效力的确切关系,并认为应适当延长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认定保险单签发与交付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仅为提倡性行为而对保险合同效力无影响;对实践中保险费争议案件,建议应当针对不同性质之保险合同作不同处理。

  • 标签: 保险合同 保险单 保险费 如实告知
  • 简介:诚信没有大小之区分,把“最大诚信”论作为告知义务产生的理论依据已经不合适宜,它不仅有循环论证的逻辑缺陷、制度构建的困惑。也不符合保险制度发展的实际需要。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多元的,危险信息不对称与危险估计需要是事实基础,而诚信原则是该事实需要转化为制度构建逻辑结论的理论工具。

  • 标签: 保险告知 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
  • 简介:<正>国际投资保险制度即国际投资政治风险保证制度,是国际投资法律保护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海外投资者极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如何保护海外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完善我国的投资保证制度,以有效地吸引外资,保护和鼓励我国日益增长的海外投资,已成为摆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

  • 标签: 国际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法 东道国政府 政治风险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简介:从国际投资保险制度看我国投资保险立法的完善张友亮国际投资保险制度即国际投资政治风险保证制度,是国际投资法律保护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海外投资者极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如何保护海外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完善我国的投...

  • 标签: 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法 国际投资 东道国政府 政治风险 担保机构
  • 简介:我国2009年2月28日新颁布的《保险法》重在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尤其体现在对保险合同制度有关内容的修订,包括对保险合同缔约制度的完善,规范保险合同的内容及格式条款,强化保险合同履行中保险人的义务,完善保险合同的转让、变更和终止制度等方面。

  • 标签: 保险法 合同制度 消费者保护
  • 简介:<正>我国刑法第121条已对偷税、抗税罪作了规定。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刑法第121条已不能完全适应同当前严重的偷税、抗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为了有效地同这类犯罪作斗争,保证税法的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9月4日通过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因此,《补充规定》是对我国刑法第121条的偷税、抗税罪所作的全面的、重要的补充和说明。鉴于《补充规定》的内容较多,本文试就《补充规定》中的若干问题谈点浅见。

  • 标签: 补充规定 抗税罪 偷税罪 犯罪 我国刑法 抗税数额
  • 简介:诉讼保险制度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保障中产阶级接近正义,提高整个法治品质的社会制度装置。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而言,有必要引入诉讼保险制度,以解决经济能力处于社会中等水平阶层的“维权难”问题。

  • 标签: 诉讼保险 诉讼保险的功能 诉讼保险的模式
  • 简介:<正>一、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目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或者为财产和财产利益,或者为人身和人身利益,但投保人对之应当有利害关系或者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所谓利害关系或者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无本质的差别。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但是,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目的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些差异。

  • 标签: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利益 利害关系
  • 简介:社会保险欺诈的概念在形式逻辑层面可以采用内涵定义+列举式外延定义的方法予以界定。从不同法部门对欺诈规制的立法内容来看,欺诈有法律行为层面的欺诈与法定主义层面的欺诈之分,社会保险欺诈属于后者,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社会保险欺诈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在社会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与保险欺诈、保险诈骗之间为属种关系,外延上为相互包容的同心圆关系。根据我国现有立法,社会保险欺诈的构成要件由欺诈主体、欺诈行为、主观故意与危害结果组成,并且存在着欺诈表现行为缺乏抽象的类型归纳、欺诈行为的单向评价性、责罚手段欠缺层次化的体系构建等问题。

  • 标签: 社会保险欺诈 不同法部门 道德风险 保险诈骗
  • 简介:<正>1988年10月,某县颗粒炭厂与该县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54000元(其中包括厂房一座6万元),保险期限一年。1989年7月,洪水冲毁该厂房及其他保险财产,对其他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已赔付,但对厂房损失41650元,县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其理由是:该企业保险的厂房,系企业向当地村民小组租赁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自然灾害造成厂房毁损,承租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投保方没有直接经济损失,不应付给厂房损失保险赔偿金。遂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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