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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主体中“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一直存有争议.特别是2010年12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川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图扩大对“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之后,由于对《意见》相关内容的理解并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对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把握尺度不一.本文将从两个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 标签: 公务人员 委派 法律若干问题 职务犯罪案件 国家出资企业 职务犯罪主体
  • 简介:司法行政公务人员人权教育是人权教育必不可少的部分。实施人权教育有利于具体人权保障、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履行国际条约以及实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实施该部分人群人权教育,进而促进司法人权保障的发展。

  • 标签: 司法行政公务人员 人权教育 必要性 实施措施
  • 简介: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与否,与各级政府公务人员执政行为的好坏有直接关系。好的执政行为,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不良的执政行为,不仅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还会对已形成的和谐社会造成极大的破坏。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一些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存在着不良的执政行为,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及发展造成严重的危害,导致整个社会不规范化行为的增多,加剧公民在社会公德方面的冷漠性,从而造成政府执行公务效率的下降,提高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成本,增加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难度,必须尽快地予以遏制。

  • 标签: 和谐社会 政府公务人员不良行为 解决措施
  •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国家对公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中央领导班子十分注重“依宪治国”以及“依宪执政”在社会运行以及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基层公务人员作为党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部分,必须要树立完整的以及正确的宪法意识[1]。本文将围绕“基层公务人员宪法意识提升路径分析”做好这一话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 标签: 基层公务人员 宪法意识 提升途径
  • 简介:<正>我国国家公务人员比较完整的工资体系始建于1956年的第二次工资改革。当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按工作性质对各种职务进行归类,工作性质相同的各个职务采用同一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一条龙”式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历史地看,这次改革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国家公务人员的货币工资制度,取消了“工资分”这种比较混乱、落后的方法,加强了国家对公务人员工资的管理,也比较适当地提高了国家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这种一条龙式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具有统一、简单易行,

  • 标签: 国家公务人员 工资体系 职等 工资水平 物价 工资差距
  • 简介:摘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首先要懂得全民皆媒体年代的职业操守,时时刻刻想着人民、想着党、想着国家、想着周围同志的各种利益与安全,想着自己来之不易的工作与生活,遵纪守法去公正客观报道一件事,不要无故给组织、给单位、给领导、给个人添乱添阻,作为个人要想到自己是这个组织、单位的个体,作为全民皆记者年代,又要想到自己是一个“无名”记者的双重身份,既是普通群众工作人员身份又是普遍是记者的双重身份,既要去公正客观报道别人,又要时刻不要忘记别人时刻在观注你自己的行为准则。懂得规避风险和控制风险方法与措施、评估每件突发事件风险程度和个人的应对能力,才能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 标签: 全民皆媒体 公务人员问题
  • 简介:国家公务人员持枪涉枪暴力犯罪的心理"痕迹"是持枪人的"适格性"与"不作为"相分离的一种体现,它包括"公务特权和优势需要"、"拒绝自陷入罪的特权"、"职务上的特权"和以"合法"手段获得逃逸的"保证"等四种情况.国家公务人员持枪权利体现的是对合法持枪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障及其对相关社会利益与特定社会关系的保护与维护,不是特殊权力的产物.未来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应确立预防国家公务人员持枪涉枪暴力犯罪的法律适用规则.

  • 标签: 国家公务人员 持枪涉枪暴力犯罪 心理痕迹 对策
  • 简介:本文阐述了单纯受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现状,对单纯受贿行为作出应按受贿罪处理的明确定性,并就刑法第385条的立法合理性问题进行了分析,且提出了修改意见。

  • 标签: 单纯受贿行为 受贿罪 公务人员 司法现状 刑法理论 立法
  • 简介:台湾地区实施公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制度有七十余年的历史。其间经历了分试淘汰制、考训结合制、考训合一制和高普考二阶段分试制等几个阶段。完善的考试制度为广纳优秀人才为社会服务奠定了基础,促进了台湾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退步。其经验值得大陆人事制度改革借鉴。

  • 标签: 公务员 专业技术员 考试 训练 录用
  • 简介:随着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也步入了正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重要目的之一是要使公务人员有良好的绩效表现及较高的服务品质,即具有较高的行政效能。难免要涉及到公务人员的工作生活质量问题。现代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已经抛弃了传统的人事管理那种重控制、重监督、重处罚的消极管理,进入了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质量,并以此激发公务人员的活力的时代。

  • 标签: 工作生活质量 行政效能 激励 提升
  • 简介:在美国联邦法律中,以《公务人员贿赂和非法馈赠法》和《项目经费贿赂法》两部针对贿赂犯罪的联邦专项法律为核心,由《邮件诈骗法》《霍布斯法》《交通法》和《黑社会浸透和腐败组织规制法》四部联邦法律作配合,形成了对公务人员受贿犯罪的多点打击体系。这一体系表明,美国联邦刑法对公务人员受贿的介入程度之高,起刑点之低,且不限于“权钱交换”,任何沾染了公务人员职务色彩的收受好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起诉、处罚的对象。对此体系的了解,有助于我国全方位、更加准确地理解公务人员受贿行为的本质以及刑法对此的打击点之所在。

  • 标签: 贿赂 非法馈赠 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简介:摘要:环境规制基层公务人员通常被授权执行三项不同的子任务:规制企业排污、规制公众排污以及与环保社会组织合作,其工作负荷大且价值大。然而,在此情境下存在着辖区政府对基层公务人员弱激励的问题。并且,考虑到在不同的时期以及不同的地区,辖区政府的各个环境规制子任务的权重往往是有显著差异的,因此,辖区政府采取的激励策略也理应是权变的。建构了使得辖区政府与基层公务人员两者的总收益最大化的多任务激励契约模型,提出了权变的多任务激励策略,可获得优化激励效应。

  • 标签: 环境规制 弱激励 基层公务人员 多任务委托代理 权变 激励策略
  • 简介:依法治国宏伟目标的确立,标志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方略的根本转变。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必先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实际工作部门及理论界的共识。如何实现依法行政?从宏观角度讲,必须努力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普及法律知识;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法律服务体系等。但本文拟把行政公务人员作为实现依法行政的实体因素,认为国家行政公务人员是实际行政主体,是行政执行法运作者,他们是否具有浓厚的法治观念,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因此,对行政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构成、作用及其培养作一必要的探索,对于落实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是大有裨益的。

  • 标签: 行政公务人员 法治观念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 因素分析 行政程序
  • 简介:经过多年的发展,香港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公务人员制度,它对于香港的繁荣与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在基本保留现行公务人员制度的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将实行充分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新公务人员制度。一、香港现行的公务人员

  • 标签: 公务人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 人员制度 一国两制 香港政府 咨询机构
  • 简介:与公共事务有关的网络言论对民主政治的发展大有裨益,受到宪法的较强保护。公务人员的名誉权构成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从名誉权保护角度,对网络言论自由具有规制的必要性。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方法包括法律、架构、市场和道德准则。其中,市场和准则的规制强度较小,网络言论自由往往能够得到较大程度的保护;而法律和网络架构的规制强度较大,这两种规制方法若使用不当将可能对网络言论自由构成侵害。中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在诽谤的构成要件上设置严格的条件,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

  • 标签: 网络言论自由 规制 保护程度
  • 简介:本文认为,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指“委派”,应符合委派主体的特定性、委派去向的特定性、委派目的的特定性、委派方式的明确有效性、委派关系的隶属性及被委派人员具有明确代表性六个要件。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原国有公司、企业人员,除担任董事、监事之职并代表国有公司、企业行使管理权者以外,其他人员从理论上讲不应属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指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范畴。

  • 标签: 国家工作人员 受委派从事公务 职务犯罪
  • 简介:本文所指的档案人员公务员化”倾向即档案人员在选用方式、人员管理上是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标准进行,人员岗位编制上趋向行政化,并逐步走向公务员化道路的现象。这里的档案人员既包括属于行政编制的档案局人员,也包括属于事业编制的档案馆人员,但主要是指档案馆人员。档案人员的“公务员化”倾向其实也是指档案人员趋向行政编制,档案馆趋向行政化的现象。

  • 标签: 档案工作者 公务员 身份 职责
  • 简介:<正>第一条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

  • 标签: 检察人员 检察院 任职回避 公务回避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