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财产保险中独有的法律制度,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产险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应切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简介:这是一起人寿保险纠纷案件。保险责任含死亡保险,但无被保险人签名;投保人未在续期保费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致使保单失效。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但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上,均未明确采用死亡保险合同无被保险人签名为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依据是投保单无投保人签名,而此案事实上投保人已确认投保单有效,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欠妥当,可见,一、二审法院的法官们对保险的理解还有一定差距。
简介: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转换权,系连接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的一项独特权利。该项权利的功能及正当性,乃在于为被保险人提供持续性保障,弥补团体保险保障暂时性之缺陷,助力团体保险基本功能的实现,提升民生保障水平。从性质上而言,团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合同转换权具有形成权的特征,是一项合同更改权。为了保障该项权利的正当行使,法律除了应当提供明确的权利行使规则之外,还应当在兼顾逆选择防范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权利创设意旨的实现,将逆选择防范的程度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2条第2款是一个对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履行范围的限制。根据该条款,在保险人没有做出询问的情况下,对于保险人知道或者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被保险人无需告知。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承保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做出承保决定的人对有关情况的知情应该归属于公司。公众知晓的情况,保险人通常承保的保险标的之一般属性,或通常承保的贸易之一般实务或贸易限制或通常可能发生的状况等,属于保险人应当知道的情况。
简介:保证(warranty),又称担保,是海上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内容。最大诚信原则,又称最高诚信原则,是指在海上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特别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无论是否被问及,双方当事人均应自动地把与投保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向对方作充分、正确的披露,同
简介:导言任何合同的签订,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现代各国基本上都从法律上确认了诚信原则,并且把它视为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济合同法》亦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正式公布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
简介:【摘要】在保险代位制度下,由于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之情形存在,因而可能导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关于争夺第三人剩余责任财产优先受偿地位之利益冲突问题。由于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3款之规定模糊,到底是被保险人于剩余责任财产以优先获偿,还是保险人优先获偿,抑或二者按照比例受偿,此问题未予明确。本文从分析代位保险制度之本质入手,从“合保险目的性”与“合保险代位原理性”之角度,确定保障被保险人之损失获得及时、充分补偿为保险代位制度之首要价值,于此视角分析三种模式,最终肯认被保险人优先获偿模式之合理性,并基此提出修法建议。
简介:随着保险业的繁荣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也呈现连续增长态势。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2564件。而在2017年,这一数据增长为127611件。其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随之激增。
简介:【要点提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一人,其投保时已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履行了合同,即使没有书面同意,仍然可以认定有效。对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是本案的价值所在。
简介: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投保意识的不断增强,为了规避风险,大多数民众选择买保险进而减少损失。保险合同通常为保险人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但并非所有格式条款均为免责条款,需经保险人提示、说明方为有效。判断某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须以保险人需要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前提,“免责”应是在该范围内免去部分保险责任。本文将以何某、陈某、汪某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来论述。
简介:本文所涉案例中,由于续保前后的免责条款不同引发纠纷,最后终因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说明义务而败诉。作为保险公司,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在投保单中设计投保人声明的方式作为履行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之一,有其合理性。在签署投保人声明的同时,还应要求投保人对所涉保险条款进行签字确认,以避免条款变更造成不必要的举证困难。
简介:2007年5月31日,原告福建省永安市艺胜特种设备安装起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设备起重公司)从案外人简练手中购买过户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车号由闽G03385变更为闽G15717。
简介: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上述规定,确立了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
简介:摘要保险法并没有对说明义务的说明方式和认定标准作出规定,因此在实务中,保险合同双方经常就是否尽了说明义务而纠纷不断,本文拟对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做一探讨。
简介: [摘要]我国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相关制度还不完善,以至于在保险实务中,说明义务的履行具有极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因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的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市场的交易秩序及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结合法理基础,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进行了剖析。
简介:所谓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又称免责条款,即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对事故所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它的范围广泛,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即是一种典型的免责条款,是其主要表现形式,免责条款还有其他多种表现方式,包括自负额、免赔额条款、观察期条...
简介:与投保人告知义务相比无论是在学术研究领域还是在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一直未被予以应有的重视。强调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对维护处于缔约弱势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有着重要作用。本文拟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入手深入分析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在肯定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7、18条关于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的立法理念的同时,探讨和分析了其所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简介:<正>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索权,是指保险人在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赔付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后,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投保利益的损失后,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就其性质而言,与债权法中的代位权有着较深的渊源关系.当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如果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则被保险人可因第三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向其提出赔偿请求,如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处取得
保险代位求偿权对被保险人的限制
无被保险人签名的死亡合同无效
论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之合同转换权
论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之界限
浅析海上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
论海上保险法中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适用的二维视角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之平衡维护
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受偿顺位之辨正
对产险被保险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告知义务的若干思考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签字并不必然无效
浅析意外伤害保险中,依照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按比例进行赔付的免责条款
明确说明应由保险人举证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认定
略论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
浅议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浅析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浅析
论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
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