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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潘念之在《中国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著文《略论宪法和我国新宪法的特点》。文章论述了宪法的一般概念、宪法的历史发展和新宪法的特点。关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文章认为,根本法有两个特征。一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谓根本制度,指的是国家最基本的任务、原则和制度,其中主要的是国体和政体。所谓最高的法律效力,有两层意思,一是宪法为制订其他法律的根据与基础。二是指其他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

  • 标签: 法律不能 中国法学 法律出版社 中外合资经济 社会主义道路 领导力量
  • 简介:<正>刘蔚、贾雯在《经济与法》杂志1992年第9期撰文"制定拍卖法建立健全拍卖制度"中指出:拍卖亦称竞买,是捐出卖人公开叫价将财物出售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的一种买卖形式。拍卖的具体方式有四种。(一)买方叫价式,或称"有声拍卖",(二)卖方叫价式,或称"无声拍卖"。(三)减价拍卖式,或称"荷兰式拍卖"。(四)投标拍卖式,或称"邮递拍卖"。由于拍卖活动属于商品买卖的一种形式,其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法调整对象,因而《拍卖法》应是隶属于民法体系中的一个特别法.拍卖活动既要遵循民法的一般理论和原则,又要有

  • 标签: 拍卖制度 拍卖法 民法调整对象 拍卖人 出卖人 荷兰式拍卖
  • 简介:朱伟瑾同志在1985年《杭州大学学报》第三期发表的《书证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文,作者认为书证在民事诉讼证据中占有变出的地位。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一种最基本最广泛的证据,在每个民事案件中几乎都不能离开书证。书证对民事、经济等案件的发生,民事权利的产生,某些法律行为的发生,

  • 标签: 民事案件 杭州大学 朱伟 符号表 杨泰 其在
  • 简介:开军,男,汉族,1962年12月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祖籍山东巨野,法学博士,研究员;1985年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9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法专业博士毕业,2003年至2004年作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6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现任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

  • 标签: 院长 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博士 维多利亚大学 政府特殊津贴
  • 简介:胡锦涛同志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所作的报告(以下简称“十七大报告”)主题鲜明,内涵丰富,思想深刻,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继承、丰富、创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光辉文献。透过法治和法学的视窗,十七大报告也堪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光辉文献。

  • 标签: 社会主义法治 法学文献 政治宣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大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 简介:在出版界有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法律图书有专业书店销售,效益也颇为可观;法律图书有号称"法八家"的专业出版社出版,在出版界占据一席之地。然而在综合性书店中,法律书籍与历史、文学等类书籍相比,登上销售排行榜的却不多;一些出版颇具品味的综合类出版社,对于法律出版却常常望而却步。这种现象固然与法律的专业性较强相关,但

  • 标签: 三联法 普通法 法律图书 法律思想 霍布斯 专业出版社
  • 简介: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创建于1993年。现设经济法、民商法、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刑法和国际法等六个教研室,另外设置了两个研究机构: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和日本研究所。目前法学系共有专职教师36人,其中教授3人,副教授16人.博士导师2人.硕士导师12人。法学系现有一个法学本科专业.经济法,民商法两个硕士点,同时在法制教育方向招收博士生。

  • 标签: 武汉理工大学 法学院 简介 博士导师 日本研究所 知识产权法
  • 简介:随着全球化日益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我国愈发重要。德国法作为大陆法系典范,对我国法律体系完善与发展有深远影响。我国继受德国法渊源已久,但尚存术语错译和用法不规范等问题,阻碍着我国法律体系在继受后规范化、系统化发展。这一现象与法学相关文本解析、译介的理念及方式不无关系。本文旨在以德国判决书评注性文本为例,探索法律继受过程中法学文本解析的内在层级及相互交叉关系,以期促进继受过程中文本解析与译介的精准,从根源上确保继受的规范与专业,最终贡献于"法治中国"建设。

  • 标签: 法律继受 层次化处理 法学文本解析 法律信息精准传达
  • 简介:万般因缘,清末变法修律以来,我国法律移植走上大陆法系法制的道路。这固然是因为师法日本多有各种便利,但其后效如何仍有商榷之余地,故有康于20世纪20年代起力主效法英美,亦有居正于30年代起多般反思借鉴英美。此乃必然乎,偶然乎?民国司法改良者是否对最初的路径选择产生过质疑与动摇?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改良司法路径选择有何异同?作为北洋与南京政府司法代表的康与居正何以会主张“效法英美”?

  • 标签: 司法 改良 路径 法律思想 居正 董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