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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联邦司法部(BMJ)首先是立法和顾问部。它从分配给它主管的法律内容范围拟订法律和法规草案,例如民法、刑法以及诉讼法。联邦司法部的顾问任务包括,在准备立法计划时注意它在总体上是否与宪法一致以及拟订工作是否遵守统一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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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比较犯罪学的理论与方法直到不久前,犯罪学仍然是注重犯罪人。犯罪行为的最初原因是从犯罪人反常的个性中看出的。由此人们认为,可以把罪犯安置在改造场所,通过运用教育和治疗的方法来消灭犯罪行为。今天,这种关于犯罪原因和刑事政策的认识仍然受到支持。虽然如果没有犯罪人就没有犯罪学,也没有刑事政策,但是犯罪人不是犯罪原因及其控制所应考虑的唯一因素。应该考虑的因素还包括受害人和社会环境这两个因素,它们各自都对犯罪的发展发生不同的作用,因此它们必须参加对犯罪的控制。犯罪是在社会完善和个人的学习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也只能在这个过程中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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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律科学文献的悠久历史与法律丰富渊源形式的多样性是德国法律图书馆研究的根本。大陆法律体系是欧洲漫长历史发展的产物,法律图书馆作为特殊的行业在图书馆文化领域中逐渐独立而出为一个分枝部分是其宪政历史演变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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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应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的邀请,联邦德国总统访华代表团成员之一,联邦宪法法院前任副院长马伦霍尔茨·恩斯特·戈特佛里德(Mahrenholz,ErnstGottfrled)教授于9月12日在我校学院路校区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了题为《联邦宪法法院——保证所有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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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4年7月19日,联邦德国最高法院在“虚假临时报告案”中作出了一个原则性判决,即董事会成员原则上必须为虚假的临时报告承担个人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在德国有关董事责任案中具有“法官造法”作用,因为无论是在德国的《股份法》中,还是在德国的其他经济法中都没有规定董事会成员应该对虚假的临时报告承担直接的外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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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从1777年到1787年,美国先后制定和通过的《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是既依赖于历史传统、实践经验,又适应当时美国国情的产物。本文以这两部美国宪法文献的特点及其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为对象,梳理美国宪法制定和发展的脉络,以进一步明晰美国宪法的形式特征及其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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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德国传统刑法理论将安乐死区分为积极安乐死、间接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三种情形。其中,间接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积极安乐死原则上依据德国刑法第216条受嘱托杀人罪或者第212条故意杀人罪受到处罚。然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在其2010年的判决中对这种传统见解提出了挑战。该判决主张在医事领域放弃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的区分,转而认为但凡构成“中断治疗”的安乐死都属于合法行为。第二刑事审判庭的这种立场转变有其内在原因,也与德国近年来特殊的立法背景相关。其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未解的难题。我国对之借鉴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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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了完备的程序规则制度,为规范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美国宪法的哲学原理见之于其繁复的权力运行程序细节之中。宪法的程序规则具有权力的正当化功能、规范化功能和形式合理化功能。作为宪政基石和宪政基本内涵的法治,是一种以正当程序为主要内容的人们服从规则治理的过程,而法治的正当程序则以宪法程序为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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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关于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碳排放限额交易计划的问题,已经在美国国会获得了强烈的政治考虑,多部联邦法律草案勾画出了未来联邦碳排放限额交易计划的基本架构,只是具体细节的设计上存在微小差异。但是,拟建联邦碳排放限额交易计划的温室气体减排潜力有限,且因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而近期获得通过的希望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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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1世纪德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是:加快培养过程的现代化和授课形式的多样化;通过优化录取和优化培养,提高学生质量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学者建议:授予法学士学位(前提:修满6个学期的课程),以此取代到目前为止所实行的定向和中期考试;可提前用笔试和口试的形式进行第一次国家考试中的主科考试(如刑法或公法);从第5学期开始,深化通选课的学习;将第一次国家考试的校内考核比例确定为40%(5%为基础课,35%为重点课);将部分教学管理的决策权下放到院系;引入硕士学位课,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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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德国是职权主义诉讼代表性国家,其刑事诉讼向来以追求实质真实为主要目标。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以实质真实为目标的传统刑事诉讼正在逐渐被司法实务部门所"发明"的刑事协商所取代。为了拯救传统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同时为非正式协商正名,德国立法机关在2009年通过了《刑事程序中的协商规定》,德国式"辩诉交易"正式成为德国法典的一部分。德国刑事协商的发展历程及其立法规范,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 标签: 德国 刑事协商 辩诉交易
  • 简介: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在实质性权力、概括性条款、全国政府权力来源、保证性条款、宪法的修改与批准以及保留权力等结构方面存在差异,产生这种差异性的原因在于制宪者对宪法本质、州的主权、联合方式,以及对传统政治共同体理论等方面认识的不同。从宪法认知角度分析邦联条例与联邦宪法结构差异性原因,有助于深刻理解这两部宪法结构不同的认识论根源。

  • 标签: 邦联条例 联邦宪法 宪法结构 国家结构
  • 简介:美国联邦破产托管人制度创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用以确保公共利益在破产案件中能够得到正确执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该制度规定,联邦破产托管人直接向司法部长负责,有权监督私人破产托管人和进行破产案件的行政管理。我国破产法并无公共利益的直接规定,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履行的公共利益审查职能存在诸多弊病,有必要在我国设立统一的行政机构实现对破产案件中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促使破产管理人制度更加完善。

  • 标签: 公共利益 司法审查 联邦托管人 破产管理人
  • 简介:本文通过对1787年制宪会议上的7位反联邦党人进行个案研究,将制宪会议上反联邦党人的政治思想总结为反对过于强大的中央政府权力、反对削弱地方权力、主张保护人民权利、质疑制宪会议的合法性等四个方面,揭示出建国之初的"危急"形势、制宪会议中的组织、反联邦党人自身存在的缺陷等是反联邦党人在制宪会议上失败的原因。

  • 标签: 反联邦党人 1787年制宪会议
  • 简介:<正>联邦德国律师协会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最大的法律工作者团体。它下设一百九十个地方分会,拥有会员二万三千多人,约占全国合法律师(三万七千名)的三分之二。该国律师不能直接加入联邦德国律师协会,而只能参加地方律师协会。地方律师协会可申请加入联邦德国律师协会。联邦德国律师协会作为律师协会的联合会创建于一九四七年,它的前身是一八七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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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公法权利理论与德国国家形态的变迁息息相关。从"威权国家"到"自由法治国家",二战后演进至"社会法治国家",私人在公法上的权利也随之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公法权利范围与内容也不断充实强化,并与行政审判制度的革新发展相互配合,成为服务于人民的自由和福祉的重要理论渊源和制度保障。但是,作为传承大陆法系行政法理论的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公法权利的基本原理和实践价值依然较为陌生,也并未将其作为架构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基础性概念。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最具传统法释义学精神的"权利话语"进行系统的解构和评析,以判断对公权理论进行借鉴和移植的可能性。

  • 标签: 公法权利 保护规范理论 分配行政 多边法律关系 第三人公权
  • 简介:<正>一、历史的考察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德国于1908年在科隆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院,接着在法兰克福也建立了少年法院。1912年按照美国的模式,德国在摩泽尔河畔的威奇托利(音译)建立了第一个少年监狱。然而,本来在汉堡对于少年犯罪的处理方法,是准备采取少年福利委员会的形式。成立少年福利委员会的议案规定,少年福利委员会的组成,除法学家外,还有各种社会科学领域

  • 标签: 少年法院 少年案件 少年犯罪 犯罪少年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刑事审判程序
  • 简介:<正>一、前言今年7月20日,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代表自由思想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布雷南(WilliamBrenan),年逾85岁,自省年事已高,请求辞职.布什总统提名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大卫·苏特(DavidSouter)为继任人.嗣经国会"听审程序",获得多数人同意,现在他已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联邦最高法院,掌握国家的司法权.供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终身职务,每一位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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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德国社会立法的发展德国在社会法领域中进行立法工作始于十九世纪。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的建立,给这种立法工作带来了一次重大的新的开端。在这之前,德国在社会救济、官吏供给以及社会保险方面早就存在各种零星的法律。北德意志联邦首先统一了社会救济立法。而从1881年起德意志帝国设立了社会保险制度(1883年的疾病保险;1884年的公伤事故保险;1889年的工人残废和老年保险)。1911年,各项特别法被汇集为帝国保险条例,并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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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凡研习美国宪法者,莫不研习《联邦党人文集》④,因为联邦党人之主张乃美国宪法思想精粹所在。联邦党人中声名最著者,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on)、约翰·杰伊(JohnJay)与詹姆斯·麦迪逊(JamesMadison)。1787年5月至9月,应邦联国会之邀请,北美各州派出代表讨论《邦联条款》(ArticlesofConfederation)的修改,经过激烈之讨论,会议废弃了原有的《邦联条款》,代之以《合众国宪法》。按会议决议,新宪法由各州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若获九个州代表大会之批准,新宪法即可生效。彼时各人对新宪法之态度迥然有异,有积极支持者,有激烈反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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