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比较犯罪学的理论与方法直到不久前,犯罪学仍然是注重犯罪人。犯罪行为的最初原因是从犯罪人反常的个性中看出的。由此人们认为,可以把罪犯安置在改造场所,通过运用教育和治疗的方法来消灭犯罪行为。今天,这种关于犯罪原因和刑事政策的认识仍然受到支持。虽然如果没有犯罪人就没有犯罪学,也没有刑事政策,但是犯罪人不是犯罪原因及其控制所应考虑的唯一因素。应该考虑的因素还包括受害人和社会环境这两个因素,它们各自都对犯罪的发展发生不同的作用,因此它们必须参加对犯罪的控制。犯罪是在社会完善和个人的学习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也只能在这个过程中被消灭。
简介:德国传统刑法理论将安乐死区分为积极安乐死、间接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三种情形。其中,间接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积极安乐死原则上依据德国刑法第216条受嘱托杀人罪或者第212条故意杀人罪受到处罚。然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在其2010年的判决中对这种传统见解提出了挑战。该判决主张在医事领域放弃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的区分,转而认为但凡构成“中断治疗”的安乐死都属于合法行为。第二刑事审判庭的这种立场转变有其内在原因,也与德国近年来特殊的立法背景相关。其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未解的难题。我国对之借鉴应当慎重。
简介:公法权利理论与德国国家形态的变迁息息相关。从"威权国家"到"自由法治国家",二战后演进至"社会法治国家",私人在公法上的权利也随之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公法权利范围与内容也不断充实强化,并与行政审判制度的革新发展相互配合,成为服务于人民的自由和福祉的重要理论渊源和制度保障。但是,作为传承大陆法系行政法理论的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公法权利的基本原理和实践价值依然较为陌生,也并未将其作为架构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基础性概念。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最具传统法释义学精神的"权利话语"进行系统的解构和评析,以判断对公权理论进行借鉴和移植的可能性。
简介:凡研习美国宪法者,莫不研习《联邦党人文集》④,因为联邦党人之主张乃美国宪法思想精粹所在。联邦党人中声名最著者,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on)、约翰·杰伊(JohnJay)与詹姆斯·麦迪逊(JamesMadison)。1787年5月至9月,应邦联国会之邀请,北美各州派出代表讨论《邦联条款》(ArticlesofConfederation)的修改,经过激烈之讨论,会议废弃了原有的《邦联条款》,代之以《合众国宪法》。按会议决议,新宪法由各州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若获九个州代表大会之批准,新宪法即可生效。彼时各人对新宪法之态度迥然有异,有积极支持者,有激烈反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