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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九)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破产管理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此规定之外,有关破产管理的职权内容还被规定在其他如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章节中。在如此庞大的权力下,却缺乏一整套的法律来规制,这是不科学的,是存在问题的。

  • 标签: 破产 管理人 立法研究
  • 简介: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管理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及专业性特征。从理论上分析,管理地位采用英美的受托人说更为合理。在管理的选任方面,现行的法院主导下的随机选任模式是可行的,但在采取公开竞争选任方式时,应改采债权会议选任、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任命的方式。在管理的职责方面,《破产法》应明确规定第25条在重整程序及和解程序中是否适用的问题,并对有关管理在重整程序中的监督内容及监督期限的规定进行改进。

  • 标签: 管理人 特征 地位 选任 职责
  • 简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就破产管理的民事地位给出明晰的指引,继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中也没有就其诉讼地位表明态度,这导致社会公众、涉诉企业,甚至部分司法人员就以上问题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清算期间,债务的法律人格的降格,会阻遏其在诉讼中充当诉讼主体。为了破产关系中多方主体利益的均衡实现,破产管理并不能代表任意一方的利益。概括性的管理权及管理过程塑造了破产管理在清算期间自身的诉的利益,此成为破产管理是诉讼担当的学理解释。破产管理拥有诉讼实施权是诉讼担当制度的诉讼法基础。诉的利益与诉讼实施权的双重表述提示了破产管理应然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担当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清算 正当当事人 诉讼担当
  • 简介:供需关系的调整、产品类别的日新月异,使得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动荡不安、诸多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纷纷申请企业破产破产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孳息,不可全然说其全然是黑色产物,也应看到其光亮一面。企业破产制度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同类型企业的社会竞争力。通览整个破产制度,重点应突出破产管理。毕竟一个优良的制度体系也需要好的操盘手来实施。破产管理制度决定着破产程序能否合法、有序、公正、高效地进行,确保破产程序实现全体债权利益最大限度的获偿。文章在通过阐述分析破产管理制度基础理论,重点分析目前我国破产管理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 标签: 破产管理人制度 困境 对策
  • 简介:破产管理的法律地位始终是破产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由于理论界对该问题进行阐述的理论基础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理论学说.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组"本质上属于"职务说"的范畴,但在破产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弊端,新破产法草案应将破产管理界定为破产企业的信托人,以保证破产管理的中立性、社会性.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法律地位 信托人 独立性
  • 简介:破产管理制度是我国破产立法中的设计亮点,国内外有较多学说探讨破产管理的法律地位,其中,独立主体说最具代表性.独立主体说能更好地确定破产管理的民事主体资格,明确破产管理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独立主体说 民事主体
  • 简介:摘要:破产债权清收是由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战略存在问题导致企业出现严重亏损,不能够按时偿还企业所欠下的债务,导致其依法宣告破产的清算。但是破产企业具有债权构成较为复杂的特点,因而在清收的过程中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得破产企业的债权难以及时得到回收。本文将阐述管理债权清收工作出现的困局,并对管理破产债权清收策略进行分析。

  • 标签: 管理人 破产企业 策略 债权清收
  • 简介:摘要:破产债权清收是由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战略存在问题导致企业出现严重亏损,不能够按时偿还企业所欠下的债务,导致其依法宣告破产的清算。但是破产企业具有债权构成较为复杂的特点,因而在清收的过程中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得破产企业的债权难以及时得到回收。本文将阐述管理债权清收工作出现的困局,并对管理破产债权清收策略进行分析。

  • 标签: 管理人 破产企业 策略 债权清收
  • 简介:摘要:从程序上来说,准入规范是否科学合理,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整体运行至关重要,因此,准入规范的涉及,是个人破产制度程序的前提。从总体上而言,个人破产的程序与企业相比,二者是保持一致的,在内容上都囊括了和解、重整以及清算三种类型,但是在各类情况的适用范围以及法律责任的分配等内容上,又各有特点。因此,需要构建个人破产的准入机制,来为个人破产程序奠定相应的基础,从而实现个人破产中利益相关人权益的保障。尤其是在商事领域,涉及个人破产的情况,其利益相关人并不都是个人,通常包括企业,因此就个人破产而言,更应当从准入规范上把握其与企业破产之间的限度,以更加针对性地推进破产程序。本文对个人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制度设置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 标签: 个人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 制度设置
  • 简介:<正>概括地说破产程序是对破产全部财产进行整理清偿的一个法律过程,通过对资产的重组和资源的优化,平衡各方利益,将因为企业经营的失败而带来的社会损害减小到最低限度。破产程序的核心是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这涉及各个方面的复杂利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破产程序 债权人会议 破产财产 《破产法》 企业破产案件
  • 简介:摘要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第一次引入破产管理制度,但对破产管理的法律地位,破产法未作明确表述。明确破产管理的法律地位是破产管理管理行为法律性质界定的前提,是确定破产管理责任承担的基础,同时对于债权、债务、社会公共利益多重利益之兼顾具有重要意义。大陆法系对于破产管理法律地位有代理说、职务说和破产财团代表说,英美法则将信托制度引入破产法中;我国破产管理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的特征,其法律地位采用信托关系说更为合理。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法律地位 信托关系说
  • 简介:<正>破产程序是对债务的财产的执行程序。为了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就必须要有相应的人员负起责任,建立高效、精干的财产管理制度。临时财产管理,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委任的接管债务的财产并予以占有和处分的人员。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制度,因所采取的破产程序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律上没有理由设立专门的财产管理接管债务的财产。法院仅在破产宣告时,指定破产管理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则有必要建立分阶段的财产管理制度。法院受理破产

  • 标签: 财产管理人 破产程序 债务人财产 破产管理人 人的财产 债权人会议
  • 简介:企业一旦被宣告破产,即丧失了对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为了进行破产程序,又必须有相应的主体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保管、估价、变卖和分配,这种主体即为破产清算机构,在西方国家普遍称之为破产管理。但是对于破产管理的法律地位,却一直是各国法学界争论不休的一个理论问题,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两种学说:一种是代理说;另一种是职务说。代理说认为,破产管理是代理,以他人的名义行使破产程序中的职务权限。在代理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破产财产 法律地位 破产程序 代理说 破产人
  • 简介:摘要:在破产程序受理前,案涉财产被已经被第三占有,管理已经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进入破产程序后,被认定为破产财产并向竞买方办理了移交手续,破产程序终结后,第三仍未将案涉部分财产移交给竞买方。在整个程序中,管理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案由 破产财产 终止职务 赔偿责任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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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由于我国的破产及其配套制度尚不完善,破产管理在处理破产业务过程中遭遇到很多争议事项,尤其是涉税事项,由于直接影响债权受偿率,处理不好,很容易遭到质疑。本文就笔者在破产实务操作中亲历的涉税争议事项探讨如下。

  • 标签: 清算损益 破产分配 纳税申报 破产法 债权人会议 税务机关
  • 简介:个人破产管理是我国《企业破产法》推行的与机构破产管理并列的管理选任模式。相对于我国长期推行的清算组集体管理破产案件而言,个人管理是一种管理破产案件的新模式,而与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中介机构集体管理破产案件的主导管理模式相比,个人破产管理只是机构管理的一种补充和辅助形式,因此,对个人破产管理资格、责任承担以及报酬问题均需做进一步探讨。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个人破产管理人 任职资格 责任
  • 简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赋予了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的合法性,为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提供了大好机遇,同时有律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参与竞争,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个领域的业务拓展提出了挑战。我个人认为,因为企业清算的本质在于搞清楚企业的家底,核实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会计师事务所在这方面有自身的天然优势,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破产清算领域应发挥主导作用。我们事务所2007年10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破产程序进展的较平稳、顺利。在此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体会和建议。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业务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破产清算 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