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中国特殊历史产物的劳动教养制度,长久以来在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存在比较明显的制度性缺陷,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的同时,意味着我国劳动教养时代的正式终结。但是对于劳动教养的后续讨论并未终止,如何更好的保护人权、健全法治,完善刑罚与治安处罚之间的空白地带,就需要进一步确立“违法行为矫治”的独立法律地位,明确违法行为矫治的基本性质,制定一部违法行为矫治法,进而在整个社会治安制裁体系中,将违法行为矫治法与刑法和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协调设置,更好的完善我国社会治安制裁体系,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简介: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新罪和扩大原罪名的方式将某些治安违法行为予以了犯罪化,这为刑事制裁此类治安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刑法关注人身危险性因素。但对治安违反行为犯罪化的过程中,需要兼顾保障人权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对那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公民切身利益危害比较严重的治安违法行为可以适度犯罪化,对于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则需审慎。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治安违法行为适度犯罪化过程中,构建轻罪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为核心的互相配合的制度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治理这些轻微违法犯罪行为。
简介:根据国家工商局1993年第19号令《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所下的定义“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规定了奖金的最高额,法律又作出了禁止欺诈性抽奖等规定,所以在此不作赘述。值得探讨的应该是另一类的有奖销售——附赠。附赠又叫附加赠予,指竞争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免费提供另一种商品或利益。附赠包括经营者之间的附赠和经营者向消费者的附赠。附赠行为是否违法主要由受赠主体的身份来确定。国家工商局1996年11月15日
简介:同事被评为先进模范,获了奖,表面上庆祝,内心却酸溜溜的,有种失落感;大腕、大款在星级宾馆里吃“龙”喝“凤”,自己在街头排档里吃菜喝汤,心里不是滋味;看见别人高高兴兴地搬进宽敞、明亮、豪华的别墅,自己却几代同堂挤在一间狭小的房间里,便有一种自渐形秽之感…….这种反差强烈,自叹不如,欲求不满的心理现象,就是我们所说的心态失衡.当今社会是个反差极为强烈,而且普遍存在的社会.这种反差不只是体现在经济利益上,也体现在名誉、成就、地位、权力、机会等方面,使人们在与他人的比较中始终处于欲求不满的境地.这种现实的反差和不平衡,以及欲望的不满足反映在人的头脑中就是心理的不平衡,即心态失衡.几乎每个人都有过心态失衡的时候,或者正处在心态失衡、无法解脱的境地,只不过人们心态失衡的程度、持续的时间以及所持的态度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