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寄附型网络赌博是依附于合法网络游戏进行赌博。寄附型网络赌博的存在使得必须对对局型网络游戏进行区分,对于参加游戏的人员,如果没有以虚拟货币现实货币化为目的,则属于娱乐性质,在此情形虚拟货币只具有娱乐功能,该行为不构成赌博。但如果游戏参与人对局的目的是为了将所赢得的虚拟货币向货币转化,具有经济获利目的,则虚拟货币转化成赌博筹码,其行为构成赌博行为。对于用虚拟货币赌博的犯罪数额,应按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对诈骗虚拟货币犯罪数额应为从营运商购买虚拟货币剩余净值加上流通过程中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计算。从加大打击网络"银商"的角度出发,对"银商"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宜进行扩张性解释,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网络犯罪背景下要求共犯正犯化、单独化,对于提供犯罪工具的帮助人员可单独定罪处罚,在网络赌博中如果一方缺乏网络赌博的合意,可仅处罚非法变现为目的的游戏对局者。
简介:劳动关系认定作为劳动法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和重大制度安排,在法治中国背景下已成为当前我国劳动法理论、立法与实务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劳动关系认定的随意性使劳动法遭遇选择性施行,并使劳动司法面临根本性难题。劳动关系认定在应然层面上,非独立和静态问题,应置身于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大背景,才能获得最充分的解读。现有研究与实践多从个案或主体视角观察劳动关系,试图通过个案解析或主体"画像"来归结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这既是我国劳动关系标准论体系构建的自觉尝试,也是我国劳动关系认定理论不足的必然反映。劳动关系认定需要系统考量,其本质是一种利益格局的调整,需有明确的价值指向,以统领制度建设的方向;劳动关系认定还是一个关系范畴,需在不同主体不同行为之间动态把握,以提炼劳动关系认定之内核。同时,我国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之构建需走出传统"从属性循环"之怪圈,回应日益多样化人力资源市场的客观需要,以"历史经验"和"现实体验"作为理解我国劳动关系的双重视角,树立"大劳动关系"之观念,建立一种"系统从属性"与"不完整从属性"并举的双层标准体系,方能最大限度适应现代人力资源市场及灵活用工之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