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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昔日梁启超先生认为史学之进步有两大特征,一者是“客观资料之整理”,另一为“主观观念之革新”。在近二十年来中国法律史研究风向转变中,近代司法档案的整理与开放所带来的影响甚大。新史料支撑了学者对新问题的探索,亦为我们打开了一扇通往更广阔学术天地的大门。

  • 标签: 档案整理 荣县 法律史研究 司法档案 梁启超 新史料
  • 简介:读研期间,幸逢老师“民国时期荣县档案整理与研究”课题,故有随队赴荣县拍录档案的机缘。荣县历史悠久,城内文物颇多,其中尤以民国军政府旧址及大佛古寺最为盛名,号为“辛亥首义,如来福地”。所谓军政府旧址,乃一晚清时期三合院,本为清朝县衙驻地,革命后辟为新政府所在,经历修缮,仍存于县城内“荣州广场”南侧。然其名虽高其址实小,绕墙一匝,步不过百,观于院内,堂舍也不过几间。诧然当年,一县之政,纷繁杂琐,所出之地竟不过尔尔,当谓“方寸之间,自有天地”。

  • 标签: 民国档案 荣县 档案整理 民国时期 辛亥首义 晚清时期
  • 简介:作为在校就读研究生的我有幸参与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档案整理工作。在荣县三个月的生活、工作是一段不平凡的经历,作为研究生学习生涯组成部分--第一次以学术名义从事档案整理,这次社会实践给我留下了极深刻的印象,在(档案整理工作)即将完成之际,回想过去的这几个月,不免有些话要说。

  • 标签: 档案整理工作 荣县 感悟 国家社科基金 重大项目 学习生涯
  • 简介: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类型与财物具有形式上的显著差异,因此,无论从现实的还是规范的角度分析,都不宜将虚拟财产作为传统财产犯罪的对象。另外,与虚拟财产具有相似特征的知识财产从财产犯罪中的分离也为上述结论提供了依据。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侵犯虚拟财产的违法行为并不适用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相关的计算机犯罪也不能体现其牟利的违法性质。所以,仍需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在相关条款中规定牟利型的计算机犯罪并加重刑罚。

  • 标签: 虚拟财产 财产犯罪 财物 刑法保护
  • 简介:汇编作品定义中的“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并非是指对物质世界材料的汇编,而是指对信息的汇编。如果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不能形成独立表现思想或文艺美感的内容,其无法被归入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9类作品,只能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因此汇编作品具有“兜底”的作用。汇编作品的表达是以体系化方式呈现的信息集合,因此汇编作品的目录本身不能受到保护。jr-编作品的独创性只能体现在对既有信息的选择或编排方面,而不能体现在该信息的产生或来源方面。如果汇编者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方法在被他人用于相同范围的信息时能获得相同结果,说明发生了思想与表达的混同,该汇编结果不能受到保护。如果对信息进行汇编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某种实用功能,其结果仅构成了某种功能性操作方法的组成部分,则该汇编结果也应被排除出保护范围。

  • 标签: 汇编作品 独创性 思想与表达 混同原则
  • 简介:1935年民国刑法分论第二十一章第282条至第292条规定了杀人罪,其内容可概括为:第282条,杀人罪正犯;第283条,杀直系尊亲、旁系尊亲之罪;第284条,杀人罪当处死刑之客观情形;第285条,杀人罪当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主观情形;第286条,当场激愤杀人;第287条,母于生产或甫生产后杀其私生子;第288条,同谋杀人;第289条,同谋杀直系尊亲属或旁系尊亲属;第290条,教唆或帮助自杀;第291条,过失致人死亡;第292条,本章犯罪所褫夺公权。[1]民国新繁县司法档案所涉杀人案件84件,其判决大抵都依照相关法条作成,其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简示。

  • 标签: 司法档案 民国 刑法 命案 杀人罪 第286条
  • 简介: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已为各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性别平等是劳动权保护实践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落实此项原则需要尊重性别差异、反对性别歧视和宽容倾斜保护。理念引导是促进劳动权保护中性别平等的基础性因素,应当突出国家的义务、社会的责任和个体的追求。制度建构是促进劳动权保护中性别平等的关键性因素,需要进行集中专门立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和引入性别预算机制。

  • 标签: 性别 性别平等 劳动权
  • 简介: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经济制度下竞争自由原则的基本法律。知识产权是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及工商业标记所享有的权利。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日益成为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而伴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竞争手段的翻新,当某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在难以受到传统知识产权法保护时,需要借助竞争法获得保护;由于知识产权可带来市场优势地位,权利人有时超出知识产权法所赋予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此时则需竞争法对此加以限制。因此,竞争法在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的同时,约束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以避免对竞争自由及创新带来不利影响。

  • 标签: 竞争 知识产权 反垄断 权利限制
  • 简介:侵权法中的法益区分保护具有思想和技术两个层面,分别对应着是否要区分保护以及如何区分保护这两个不同的问题。就是否要区分保护而言,法益区分保护思想是一种制度共识,具有体系理性和价值理性,仍值得肯定。就如何区分保护而言,以制定法实证主义为方法基础的德国法规范技术会带来保护不足等问题;我国侵权法并未采取此种规范技术,妥当的解释方案应以动态系统作为方法基础,以“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概念作为规范前提,认为规范中隐含了法益的区分标准是法益的价值和社会典型公开性,容纳了多元化的考量因素,并承认实质性的论证规则,授权司法者进行更为动态和弹性化的综合权衡。

  • 标签: 侵权 保护对象 法益区分保护
  • 简介:中国传统法特点之一是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强调"夫为妻纲",要求妻子对丈夫的忠贞,夫有权当场杀死奸夫奸妇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妻子存在奸情又因此杀死丈夫则是罪上加罪,将面临法律最严厉的惩罚,重至凌迟处死。但是,清代延至民初的司法实践案例则表明即使在因奸杀夫这类案件中亦会考虑具体情状对妻子予以减免,体现出同情保护妻子的一面,保证在合理张力内隐性的平衡个案公平。相较于明显的维护夫权的积极的法律保护传统,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消极法律保护传统。最重要的是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相较于僵化的法律文本语言,更能够体现出妻子在相关案件中的法律主体地位,而不是被无视的一方。

  • 标签: 服制犯 夫为妻纲 因奸杀夫
  • 简介: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改放松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管制,但公司债权人保护措施需及时跟进。公司信息公开可以保证债权人决策所需信息的通畅传递,是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约束的重要机制。我国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中介机构建立基于债权人保护的公司信息公示系统,理性债权人决策所需的公司信用、偿债能力等重大信息要纳入公司强制性信息公开范畴,公司发展前景、履行社会责任等信息可以纳入公司自愿性信息公开范畴。

  • 标签: 公司资本制度 立法 债权人保护 公司信息公开
  • 简介:为了解决一方当事人缺席时造成的诉讼障碍问题,德、日两国分别形成了以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主义为特征的两种内容迥异的缺席审判制度。以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为出发点,通过对德、日两国缺席审判制度立法规定的详细分析,发现这两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在缺席程序中都能实现对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但是在救济措施中德国的异议制度倾向于保护缺席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日本的上诉制度倾向于保护出席方当事人的利益。

  • 标签: 缺席审判制度 利益保护 缺席判决主义 一方辩论主义
  • 简介:2012年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美国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的平板电脑iPad商标纠纷案早已落下了帷幕,但该案所产生的问题依然值得我们深思:一是对国外驰名而未在国内注册的商标是否应突破地域性限制而予以保护;二是国外驰名商标在驰名前其他人已在国内注册是否也应对国外驰名商标所有人给予商标权的保护。对于这两个问题,应该在立法中加以修改和完善。

  • 标签: 未注册驰名商标 国际保护 商标权 巴黎公约 TRIPS
  • 简介:所谓权益一体保护模式,是指一国法律在保护权益时不将权益区分为权利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予以一体保护的模式,其中以法国侵权法最为典型。所谓权益区分保护模式,是指一国法律在保护权益时将权益区分为权利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并给予不同程度保护的模式,其中以德国侵权法最为典型。在权益的保护上,是采取权益一体保护模式还是权益区分保护模式,采取不同的保护模式是否会对权益的保护产生实质性影响等问题,是实现侵权法对权益保护应解决的首要问题。藉由两种保护模式的比较研究,探寻一条适合我国侵权法上权益保护模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寻违法性展开与限制因素的运用。

  • 标签: 侵权法 权益一体保护模式 权益区分保护模式
  • 简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信赖保护包括积极信赖保护与消极信赖保护。积极信赖保护的效果是使法律行为发生约束力或者使其效果归属于一方当事人,从而使信赖方获得预期的利益。关于积极信赖保护、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应采交叉论。法律行为效力与积极信赖保护在适用领域上存在交叉之处,有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需要以信赖原则为基础,无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般不需要求助于信赖原则。积极信赖保护应采用多元的归责原则。就法律行为效果归属而言,积极信赖保护的效果不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消除。我国民法典总则中的相关规则设计应当充分体现积极信赖保护原则。

  • 标签: 积极信赖保护 消极信赖保护 私法自治 法律行为 民法典
  • 简介:在实践中,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形式多样,而现行法并不能为仲裁裁决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通过对比分析,在既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基础上,构建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较为可行。为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该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以及程序的选择适用等问题。

  • 标签: 仲裁裁决 仲裁案外人 撤销仲裁裁决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