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本文所讲的刑事政策,是就其最狭义的含义而言,即指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而且主要是涉及它在近十年的具体运用。对刑事政策再认识的目的是要回答十年来我们采取从严惩办的政策未能有效地遏止犯罪的增长,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刑事政策的失败?需要更弦易辙?在最近关于修改刑法的讨论中,一些同志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有的同志提出,“长期以来,在处理专政与民主的关系上,往往强调了专政而忽视民主,强调了从严惩处严重犯罪。而在立法原则上却很少研究甚至回避对人权的保障和贯彻人道主义问题。”在刑罚规范方面,特别是对死刑的适用范围,存在着重刑的偏向。”因此,在修改刑法时,“在刑法规范上,要
简介:<正>在错综复杂的经济审判工作中,正确确定案件的性质,关系到审理的方向,也是决定审结案件质量关键的一环。近几年来,在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有些案件是认定为技术合同纠纷还是认定为经济合同纠纷,引起了不少的争议,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技术载体误认为是购销合同纠纷中的一般商品;把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技术载体,误认为是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样品;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知识传授、帮助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误认为是劳务合同纠纷中的一般劳务等。最后造成对案件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准、实体处理不当。对一些综合性的合同纠纷案件,哪些内容是属于技术合同性质,哪些属于经济合同性质,哪些合同性质在案件中起决定性作
简介: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起因于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某民事行为或民事权利据以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如何解决这一争议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这一问题实际上就是: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否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不能那么对案件应在程序上做何处理?例如在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以自己的采光权受到被告的房屋妨碍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而被告在诉讼中则以其房屋修建是经县城建局审批通过为理由提出抗辩,主张所建房屋虽对原告的采光造成一定妨碍,但不构成对原告的采光权的非法侵害,因为其建筑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许可范围之内。在此民事案件中就涉及到如下问题:人民法院可否在
简介:中国加入WTO相关文件中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是一种歧视性的、变相的“灰色领域措施”。它在WTO法律体系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既然WTO法律体系中协定或规范之间存在明确的等级关系,当载有特保条款的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与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发生抵触时,理应适用上位法优先规则。特保条款在实践中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其症结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国际社会对市场经济尚缺乏统一界定的情况下,任何单方面的国内标准难免有失公平、公正和合理。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越来越多的WTO成员的认可,针对中国的特保条款似乎存在着提前终止的可能性,尽管具有相当大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