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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农村房屋拆迁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问题有:规范房屋拆迁的法规、规章混乱且得不到执行、补偿标准不统一、权力寻租现象严重、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缺失,这源于农民对权力的偏见、行政机关对权力的错误认识及政府角色定位错误,而这又根源于允许错误发生的制度。问题需要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此外,乡土社会文化应当得到尊重。

  • 标签: 农村房屋拆迁 问题 对策
  • 简介:房屋拆迁,这一在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制度,目前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争议最大、引起纠纷最多的一项制度。但房屋拆迁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因房屋拆迁引发的争议是什么性质的争议、司法如何审查房屋拆迁中的争议纠纷,等等问题,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都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认识。本文认为,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国家对公民私有房屋(私有财产)的强制征收,因房屋拆迁引起的争议主要是行政争议,以此为基础,本文对房屋拆迁中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问题进行探讨。

  • 标签: 房屋拆迁行政争议 司法审查 土地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 私有财产 中国
  • 简介:当前城建拆迁纠纷的特点、成因及法律对策罗彬当前城区建设迅猛发展,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也越来越多。这类案件影响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和成因及应采取的法律措施进行研讨,以避免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保...

  • 标签: 城市房屋拆迁 纠纷 法律对策 周转用房 “钉子户” 旧城改造
  • 简介:地方政府与城市房屋拆迁利益攸关,地方政府实际上是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中人”。在我国现行权力配置格局和法律制度下,法院也承担不了充当“公共利益”判断主体的重任。因此,由全国人大立法或中央政府制定行政法规,采用列举方式具体界定“公共利益”,是克服“公共利益”虚置的唯一可行方式。“公共利益”具有宽泛性、发展性、主观性、层次性,给列举式立法带来了困难,但并不构成列举式立法界定“公共利益”不可克服的障碍。“公共利益”的列举立法方式宜采用正面列举的方式。

  • 标签: 拆迁条例 修改 公共利益 列举式
  • 简介:在城市化的社会里,公共利益是客观上存在的与每个公民的生活质量和发展机遇密切相关的利益形式。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仅对私权造成了巨大伤害,同样也损伤了公共利益。当前学界普遍立足于私权进行批判和构建,忽略了公共利益这一原点。在新制度设计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应当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价值,它不单是私权保护法,同样也应当成为公共利益促进法。

  • 标签: 公共利益 私人利益 城市拆迁
  • 简介: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也加快进行,城市中一些房屋需要被征用拆除。房屋作为人们重要的基本生活资料、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遇到拆迁就会涉及到对房屋所有者的权益如何处理问题。因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常常在拆迁补偿、拆迁安置等方面产生意见分歧而导致发生纠纷。那么,这些纠纷经过双方协商以后

  • 标签: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被拆迁人 最高人民法院 城市建设 解决纠纷 当事人
  • 简介:法律规则在界定初始权利之后,通常会运用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提供保护。但目前房屋拆迁所适用的是一种比责任规则更为残酷的规则。在这一残酷规则下的博弈形式中,政府官员、拆迁人和法官形成了结盟以最大化其共同利益,而被拆迁人的所得仅仅基于其最基本的底线。由于外在客观价值标准(如公共利益)缺乏明晰界定,因此笔者主张需要回归适用最基本的财产规则。而物权法的颁行并没有改变现实的博弈均衡,因为诸如集中的政治权力和独立司法权的缺失等更基本的规则没有发生变革。

  • 标签: 拆迁 补偿 现状 底线 博弈规则
  • 简介:公共利益的缺失是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症结。而只有界分了公共利益,才能澄清两种不同的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以及解决能否设立许可、能否强制拆迁、如何救济等问题。因此,《条例》应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并对相关条款追行修改。

  • 标签: 城市房屋拆迁 公共利益 商业利益
  • 简介:梳理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职务犯罪的高发坏节,整理近年来该领域的重要案件,立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能作用,创新社会管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找出农村拆迁过程中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和不足,提出改进和完善之道,力图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农村房屋拆迁领域起到积极作用,从而化解社会矛盾为农村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 标签: 职务犯罪 预防 农村拆迁 创新社会管理
  • 简介:毛新英诉赣州市房产局拆迁安置纠纷一案。,近日被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告知其找政府部门申请解决。毛新英、李远钰(已逝)一家原自住房屋座落在赣州市文清路14号,面积为275平方米,1971年4.5月间被赣州市房管局(原公共事业公司)拆除,当时毛家已下放农村。该房拆除后,房管局被给毛398.42元。同年,房管局在毛原自住房处重建房,并以出租形式安排其一套58.09平方米的住房。毛家不服,交了17个月租金后拒付租金,并且连年要求政府部门落实政策,返还其房屋产权,但至今仍未获解决。1994年10月,赣州市拆迁办又将其所住房管局安排的房屋拆除。毛新英等诉诸法院,但因此类纠纷不属法院工作主管而被依法驳回。法院

  • 标签: 法律思考 房屋拆迁 最高法院 纠纷案件 房地产纠纷 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