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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个结果
  • 简介:孟子在人性本善、圣王明君基础上构筑起来的统治模式,在民本主义、道德教化沙丘上搭建起来的仁政蓝图,只是一幅海市蜃楼式的政治幻景,数千年来一直温情脉脉地麻醉着中华民族的中枢神经,阻碍着中华民族的行进步伐。我们必须清理这些颇为弱智的文化遗产,从中引出深刻的历史教训,才能使中华民族真正迈向现代化的未来。

  • 标签: 人性善 圣王 仁政 道德教化 民本主义 批判
  • 简介:在构建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及其理论体系的时候,必须对立法文本中的规范进行理论阐述,并形成一个圆满自足的体系,首要的工作便是确立必须信守的价值,进而以价值倡导体系,围绕核心价值进行体系构建。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虽然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其在侵权责任法中仍然是居于核心地位的价值判断。

  • 标签: 过错 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
  • 简介:性别等级是在人类社会进化的过程中,主要由男权文化不断解释与不断塑造的结果,社会性别这一概念是探求这一原因最好的分析工具。原初社会“男耕女织”的性别分工成为家庭关系与公共关系的分野。在公共关系中,男人在自利心的驱使下渐生平等的要求,并在平等诉求下形成法律;而在家庭关系中因为亲情而使平等与公正成为多余。由于女性并未参与公共关系中的法律建设,致使性别平等既不能在公共领域中得以表达,也不能在家庭关系中得以体现。最终,法律认同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并在这一基础上建构起了性别等级的社会模式。而代表男权文化的法律理论也极尽“科学”之能,不断地掩盖和强化性别社会化的实质,尤以社会契约论为最。社会契约论以法律为公民同意之结果而使法律披上了公正的面纱,却因为无视女性没有成为契约主体的事实而沦为掩盖社会性别的帮凶。即便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也因为无法排除性别的先天知晓而成为法律平等与公正的神话。虽然,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在许多理论问题上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但在制造并掩盖社会性别上也成了同盟军。法律与法律理论的紧密联系与有机配合终于迫使社会性别及其等级模式在法律中立的旗帜下不断地得以演绎、建构和强化。

  • 标签: 法律理论 公正 法律平等 社会契约论 社会性别 自然法学
  • 简介:<正>一康德成为自然法学派的反动而起的,是德国玄学派的法理学,其最大的代表者,是康德与黑格尔。前章所述自然法学的派学说,都是一种主观的虚构,所谓“人类的自然状态”只是他们头脑中的空中楼阁,并不是历史的事实,也没有科学的根据。这种学说,只不过代表了当时急进的市民阶级政治的要求,指示了革命建国的一些方略。虽然法国革命,如实的实现了卢梭的理想,而其理论本身,是不能为那时学者所接受的。这是德国玄学派法理学所以代替自然法学而起的原因。德国玄学派的法理学,是十八世纪末叶到十九世纪初叶的德国市民阶级二重性的反映,当时半封建的德国开始抬头的市民阶级,一面欢迎法国革命的理论,一面又害怕革命的巩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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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人道主辽干涉”的理论是主权与人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代国际法上形成了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但是,《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西方学者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存在着二种对立的观点。主张“人道主义干涉”为合法的观点,成了西方国家侵犯别国主权、武装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和工具。我国学者普遍否定“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但也存在着模糊的观点,混淆了与联合国体制下人道主义救援的本质区别。“人道主义干涉”,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是违背国际法的,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的执行行动,是对于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的应付办法,安理会对于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采取的军事行动,其真正目的仍然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不是单纯的为了一国的人权问题进行干预。更不是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

  • 标签: 人道主义干涉 国际法学 主权 内政 和平 侵犯
  • 简介:风险刑法是从风险社会中引申出来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刑法话语体系,近年来活跃在我国刑法学界。对比风险社会的风险与风险刑法的风险,即可发现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风险。风险社会的风险是后工业社会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知性与不可控制性,根本不可能进入刑法调整的范围。风险刑法理论将风险予以泛化,并且主要是以工业社会的事故型风险为原型展开其论述与论证,但这与风险社会的风险并无关联。风险刑法理论在刑法应对风险的讨论中,以过失犯、行为犯与不作为犯等互法方式为例证进行说明,以此作为风险刑法理论的主要内容。但风险刑法理论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且充分的论证,而是建互在主观臆想的基础之上。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风险刑法理论与其赫以凭籍的作为理论根据的风险社会理论之间难以无缝对接,使风险刑法理论根基不稳。风险刑法理论在对刑法例证的论证中,过于大而化之而没有细致推敲,结果导致大胆假设有余小心求证不足。所有这些,都使得风险刑法理论只能获得一时之观点喧嚣,而难以取得长久之学术积淀。

  • 标签: 风险社会 风险刑法 刑法教义学
  • 简介:法律形式主义具体表现为法律理论领域中的概念形式主义与审判实践中的规则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提出了法律形式主义具有逻辑之谬、实践之弊、目标之虚三宗罪。法律形式主义在逻辑上不考虑概念适用的具体语境、错把三段论的形式逻辑当作逻辑的唯一模型、无法反应现实的法律实践;在实践中忽视先例原理的两面性、忽略法官裁决案件的实质理由、忽视审判结果的实质正义;在目标诉求上追求虚幻的唯一正解式的确定性。法律现实主义质疑法律形式主义有关法律确定性本质和范围的观点,并不反对法律实质上应该是确定的这一命题,他们诉诸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去发现现实法律确定性的源泉。

  • 标签: 法律形式主义 法律现实主义 确定性
  • 简介:区分制共犯体系的逻辑起点是限制正犯概念。这一错误的逻辑起点,导致区分制共犯体系产生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无法实现、共犯从属性违反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共犯处罚根据论在根本上本末倒置等诸多问题。因此,从立法论上看,区分制共犯体系并不值得采用。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单一正犯体系,应当摒弃区分制共犯理论。

  • 标签: 限制正犯 区分 从属性 处罚根据
  • 简介:孔子创立了学习榜样和批判典型的教育传播方法范型。其树立榜样的理论基础是仁,孔子树立的榜样具有多样性,可满足不同阶层的人的不同需求。同时孔子也树立了供人批判的典型,以进行警示教育。孔子树立榜样和批判典型的教育传播方法,使其教育思想充满了人民性,丰富了教育的内容,强化了教育的现实性、生动性和有效性。

  • 标签: 孔子 学习榜样 批判典型 教育传播 教育方法
  • 简介:社会法不属于特别私法,也非私法社会化的表现形态,而为第三法域;早期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私法,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传统私法要素,社会化表现微弱;20世纪以来,私法以“外接”与“内设”两种形态回应法的社会化要求;当代私法与私法学面临困境,私法将保持传统,不应、不能彻底社会化,社会法为实现向纵深发展的法律社会化的主要工具。

  • 标签: 私法 特别私法 私法社会化 社会法
  • 简介:建立在马克思"经济哲学"或"财富哲学"基础上的"新艺术政治经济学批判",将艺术置于社会财富流转总体过程中来加以考察,批判性地反思艺术在当代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负面影响。资本及其当代新形态"符号经济"的无度扩张,"向上"阻碍"剩余财富"流转向"自由王国"及包括艺术在内的"自由的精神生产",从而挤压"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超越性的自由空间,"向下"则挤压底层大众由"必要财富"维持的生存空间,从而再生产贫困。"新艺术政治经济学批判"从"财富流转"的角度将曾被认为是非功利性的艺术跟似乎与其距离很远的贫困连接起来考察,这会使美学获得多方面的现实批判力量。

  • 标签: 新艺术政治经济学批判 符号经济 资本 挤压“必要财富” 挤压“自由发展”
  • 简介:民事诉讼主管作为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是一个非科学的法律术语,浸透着十分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在立法上,民事诉讼主管体现为以国家本位为理念指导;在司法上,民事诉讼主管体现为以法院本位或权力本位为执法理念。为此,本文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主管制度,并对其理念予以更新,具体包括:革除权力本位的司法观,树立科学、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在宪法中明确确认裁判请求权,为当事人诉权保护提供宪法依据与理论支撑;进一步明确审判权的界限,科学界定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

  • 标签: 民事诉讼 主管 中国 裁判请求权 当事人 诉权保护
  • 简介:由于宏观暴力、金钱暴力和象征暴力这些压制性因素对法学学术交往的扭曲,法学学术批判和交流在很多情况下是很难达成合法性共识的,是无效的。学术交往有其自身的运作逻辑和规则,不同于政治领域的权力逻辑,因此,政治干预并不能在法学界制造合法性,而只会破坏合法性。根据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法学学术批判存在三个有效性维度: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而中国法学学术批判在这三个方面可能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只有满足了这三个有效性维度,法学学术批判和交流才能不断地达成有效的短暂性共识,才能为法制改革提供知识支持。

  • 标签: 学术交往 真实性 正确性 真诚性
  • 简介:作为法律职业者的基本思维形式和思维技术,司法三段论在法律思维的世界中一直长盛不衰,但其法治命运可谓跌宕起伏。纵观人类法律史,司法三段论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形式主义法学时期受到了空前的礼遇,其后又遭遇了自由法运动和现实主义法运动的无情批判。对司法三段论,我们要做的不是抛弃,而是要对其进行结构重构,以克服其不足。司法三段论不仪应当坚持,而且应当强化,应当始终被置于法律适用过程的基石地位。

  • 标签: 司法三段论 批判 拯救
  • 简介:“经济人”假说和“自我决定”论是美国学者用以反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两种主要学说。从反对者提出的各种理由来看,这三种学说都不能为限制原告资格的扩张提供正当性说明,这从反面说明了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可能性。

  • 标签: 三权分立 经济人 自我决定 原告资格
  • 简介:<正>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会議宣言正确地指出:“在目前条件下,主要的危險是修正主义,或者說右傾机会主义。它是資产阶級意識形态的表現,它麻痺工人阶級的革命意志,要求保存或者恢复資本主义。”宣言还特別着重地指出:“現代修正主义企图誹謗馬克思列宁主义的偉大学說,說它是‘过了时的’,似乎目前对于社会发展已經丧失了意义。修正主义者力图腐蝕馬克思主义的革命灵魂,破坏工人阶阶和劳动人民对于社会主义的信心。他們否認在从資本主义向社会

  • 标签: 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发展 前条件 意志 列宁主义 国家消亡
  • 简介:教义刑法学是德国刑法学界的一个重要的刑法概念,从字面含义上来讲,刑法应当被当做一种信仰予以遵守。但是,法律是人制定的,存在人思维上的局限性。强制性、权威性并不是法律应当被信仰的理由。教义刑法学应当是理解刑法原则与规则的一种批判性的思维理念,其信仰的并不是制定法本身,而应当是一种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理性的方法。通过对教义刑法学价值的分析,有利于对教义刑法学进行更加深入地认识,将信仰法律规则转向质疑并信仰法律规则。

  • 标签: 教义刑法学 价值 法益
  • 简介:日本当代著名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先生的《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1]经华夏、战宪斌先生的翻译,中译本已出版近十年了。本著的前身乃是大木雅夫先生于1981年2月至9月连载发表的论文《西洋与远东的法观念》。若按该论文最初发表的时间算起,已有三十多年了。

  • 标签: 法观念 东西方 批判 法学家 中译本 论文
  • 简介:法律意识形态既是意识形态体系的一个分支,又是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范畴,目前理论界对于法律意识形态的认知主要从本体论的层面展开,[1]从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来探讨该问题在理论界尚属空白。本文尝试以批判的方法论替换本体研究的视野,分析法律意识形态在分析总体性意识形态批判前提发生历史性转换的条件下,法律意识形态批判存在的可能和必要,由此揭示法律意识形态批判系统的生成,进而密切法律意识形态批判与法治发展之间的复杂关联。

  • 标签: 意识形态批判 法律意识形态 方法论 基础理论 本体研究 法治发展
  • 简介:事业单位改革与经济改革几乎同时开展。与经济改革相比,事业单位改革的成就并不显著。事业单位的进一步改革如何进行,具体措施依赖于政策判断,而政策判断又依赖于决策者对事业单位现状和改革方向的认识。本报告旨在提供可能会对决策有用的分析和建议,因此,作者将尽量保持客观分析的立场,避免将本报告变成某种价值判断或者理论的宣传。

  • 标签: 事业单位改革 法律视角 法人化 批判 中国 经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