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附带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应否赔偿的特殊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研究,在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等之间,是否存在着一种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给它以什么样科学概念。刑法第31条、32条中的“被害人”、“犯罪分子”,是这种法律关系的主体,犯罪分子应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义务,被害人有取得这些赔偿的权利,是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损失的财物,是这种法律关系的客体;犯罪分子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是引起这种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可见,只要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就在他与被害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简介:一项反对婚外恋和控制离婚的法律修改方案已经出台,这部暂定名为《婚姻家庭法》的草案是对现有《婚姻法》的改进。在这部草案中,把夫妻分居3年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之一;还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有婚外恋或婚外性行为的一方被视为“有过错一方”,离婚时应赔偿受害方的损失等等。草案出台后引起轩然大波,争议激烈,但大多数支持者认为,现行《婚姻法》对离婚的条件规定得太松、太原则,对离婚自由过于宽容。事实上,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值此法律修改,补充完善离婚的有关制度,“限制”离婚自由已势在必行。本刊现摘发几种观点,以供讨论。
简介:对于动机错误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二元论者囿于“错误”是“表意人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理念,不得不将“性质错误”拟制为内容错误,将双方动机错误置于错误法外救济。此种处理模式导致错误理论日益复杂化,难以把握。一元论为了将动机错误从可救济的错误中排除出去,主要采用列举或者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列举方式的优点是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缺点是难免存在遗漏;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无法妥善解决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与双方动机错误问题。我国可以借鉴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优点,尝试采用第三条路径,即“统分结合模式”:“分”就是坚持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区分;“统”就是在司法解释中,将主观行为基础错误、性质错误以及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成为行为人发出意思表示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的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一体纳入《民法总则》148条予以救济。
简介:预见可能性在过失犯构造中体系位置的混乱,根源于传统理论未区分过失的认定与过失的归责。作为经验事实范畴的预见可能性,仅对过失归责的判断产生影响。预见可能性具有超越于过失犯的一般意义,它构成刑法中自我答责的正当性门槛。立足于法律中个体的形象从道德主体向社会主体的转变,需要引入社会的维度,倡导责任的社会化理论,以行为是否背离社会的规范性期待作为罪责的基本内容。责任的社会化理论,努力将罪责的概念与一般预防的目的相协调。一种既能发挥刑罚限制机能又能兼具预防有效性的责任理论,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依托此种理论框架,对预见可能性因素的重新定位,合乎责任主义的要求。直面我国实务中的乱象,在处理过失案件时,有必要将涉及预见可能性问题的案件与其他类型的案件作区别化处理。
简介: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新刑法)已于今年3月14日通过和颁布,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刑法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专设一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意味着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跨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一设立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重大意义知识产权(Intelletualproperey)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就其智力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某种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益。知识产权主要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以及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组成。知识产权的表现形态虽然是一种智力成果,但它不仅是对前人智慧的继承和创新,而且是社会获取物质和精神财富的重要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