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天津经济的不断发展,律师的业务也得了长足的进步,越来越多高学历、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到天津律师队伍,壮大了天津律师队伍的力量。但同时在天津律.师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律师违纪情况。随着对律师处罚的增多,一些律师对惩戒的方法存在一些疑问。笔者作为五届律协的理事,一直参加了律协组织的专门接待对律师投诉的接待工作,同时也是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委员,参与了多起对律师进行惩戒的讨论和听证会。现将我们对律师进行惩戒的基本思路和处分的基本原则介绍给大家,供广大的律师参考,也希望能得到广大律师的支持和理解。大家有什么意见,也可以提出来讨论。
简介:本文是一篇以知识社会学为角度切入近十年来对法学界影响甚大的社科法学的学术史述评,通过其间具体行动者的作为展示包括知识生产模式在内的一系列变化。本文认为,社科法学作为一种新的知识共同体形态,它的产生、成长既反映了在中国转型背景下对法学知识提出更新要求的回应,同时也体现了青年学者在竞争更激烈的学术市场上占据更大话语权的行动策略。
简介:现在,在一些疑难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方的当事人或律师往往采用召开法律专家论证会、由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寻求帮助。专家论证会的频频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专家论证会这种方式的是与非也引发了人们的争议,尤其是在辽宁刘涌案件引起社会各方人士广泛关注之后,对专家论证会的评价更是众说纷纭。
简介:在刑事法律制度中,追诉时效据有重要地位。传统的刑罚理论如报应论、预防论、改造论都不能为追诉时效制度的合理性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根据功利主义的立场,考虑到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考虑到时间因素对受害人和犯罪人的影响,追诉时效具有一定合理性。基于此种考量,应对追诉时效的期限予以合理设定。
简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已经施行十年了,在这十年里,它为香港社会的法治与繁荣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基本法依宪法的规定而制定。它涵盖了香港的社会、经济制度、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以及行政管理、立法、司法制度.在香港其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被称为“小宪法”。香港的任何法律均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从而与中国宪法保持了一致。
简介:本文只是讨论法学院的教育问题。对于法律教育(LegalEducation)一词,似乎其涵盖的内容较广,可能除了法学院的教育外,还包括律师事务所里对实习律师的培训以及法律继续教育(ContinuingLegalEducation),甚至还包括政府部门组织的、针对大众的各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仲裁法规范和统一了国内仲裁体制,结束了国内仲裁的无序状态,促进了我国仲裁制度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确定了仲裁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例如:仲裁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并以当事人的合意授权为管辖的前提,仲裁与行政分离以及或裁或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法院对仲裁给予支持并进行司法监督等。仲裁法实施10年来,全国已经建立了180多家仲裁机构,
简介:7月1日起.随着居民阶梯电价开始在全国全面试行,本年度与民生利益最为密切的价格改革措施终于破冰。此次公共决策的最大特点是公众参与,根据“国家统一政策,各地分散决策”的原则,从5月至6月中旬,除西藏、新疆外,29个省市区先后召开了听证会,近干名听证参加人投身民主实践,其频次之密、参与之众创下历史纪录。
简介:传统的观点认为教与学的主要任务是传授与接受知识。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那么学习的主要任务自然就是接受知识了。这固然不错,但并没有提示出学习的全部意义。学习的主要任务之一固然是接受知识,但学习还有另一个重要的意义,也许是更为重要的意义,那就是:在接受知识的同时,进行思维训练,培养思维能力。
简介:民决团仅仅负责事实审,决定事实问题;法官则负责法律审,决定法律问题。这个认识的错误在于:普通法中没有“事实审”、“法律审”的术语,这是国人杜撰出来的。普通法事实发展出来法律,法律是事实的积累。民决团事实上既决定法律又决定事实。它在美国,具有最高权力,大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庭。另外民决团在美国7个州还决定量刑,在有死刑的州,还决定死刑。事实与法律的区分和混合,有助于法官将复杂问题交给民决团决定并在上诉中捍卫民决团的最高权力;也有助于法官对法律问题下命令、进行违宪性审查。总之,理解民决团的最高权力,是理解普通法的关键。
简介:警察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我们将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为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救济行为统称为警察救济。警察救济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到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损害进行赔偿,进而达到对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现规制的目的。
简介:查办贪污、贿赂大要案是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有的检察机关只注意查办大案要案,而对案值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之间的"蝇头"小案弃之不查,或查清后不予立案、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
简介:随着分数的查询,一年一度的司考进入了真正的尾声.曲虽终,人未散.通过司考仅仅是个起点,坐下来,筹划筹划未来的路,使得自己的付出更有价值,未通过的,不能气馁.躺下来,咀嚼咀嚼失利的教训.为来年的再战汲取一点有用的养料,很有必要。
简介:<正>一、引言我国通说认为不能犯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即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既遂的情况。不能犯未遂这种未遂类型,主要又可进一步区分为工具不能犯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从主客观统一上看,在一般情况下,能犯未遂往往比不能犯未遂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能犯未遂一般应较不能犯未遂从重处罚。"
简介:鉴定意见中可能存在的错误直接关系到对证据的认定和使用,鉴定错误主要源于实质性错误、概率性错误和操作性错误.实质性错误是鉴定所依据的理论、技术方法或所作的推论不具有科学性,鉴定结论自始错误.概率性错误是科学鉴定的结论依概率而存在错误的可能性.操作性错误是由于鉴定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的系统误差以及鉴定人操作中的随机误差而可能产生的鉴定结论的不准确.在证据鉴定过程中避免或控制错误的发生,在案件审判中理解和把握错误的性质,对鉴定证据的科学认定以及审判的合理公正有重要的意义.
简介:<正>我国刑法第71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但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按此规定,劳改场所有一部分在押罪犯被裁定减刑。但是有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后,消极抵抗,还不如未予减刑的罪犯。究其原
简介:对新版电视剧《红楼梦》的热情,很多人都经历了这样五个阶段:热切期待,不可不看;缺少吸引力,强迫自己看;偶有其他事,时不时中断;已然有过中断,可看可不看;许多事情都更重要,不看也罢。
简介:近年来,因司法会计鉴定过错而使经济犯罪案件错审、错判、久审不决、超过诉讼期限审判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以两份金额差异3千多万元的鉴定意见为例,分析当前司法会计鉴定的现状,并对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体系提出一些设想。
简介:车辆保险是车辆所有人及车辆驾驶人上路行驶的必备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险可以减少车主及驾驶人的经济损失,分摊驾车所造成的风险。然而,保险并不是万能的,有很多驾驶人对于车险的认识存在误区,使得保险赔偿的结果或诉讼结果与预期相差甚远,从而引发了车主或驾驶人的对立情绪。因此,在投保车辆保险时,应避免以下几个误区:
简介:
关于参与对律师惩戒工作的一些体会
知识生产的另一种可能——对社科法学的述评
谈对专家论证会的一点看法
关于追诉时效的一些思考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的一些思考
关于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些思考
修改中国仲裁法的一些建议
阶梯电价不能一“试”了之
学习知识是如何影响思维能力的
国人对民决团在英美法庭中的功能的误解
论对警察权不当或者违法行使后果的救济
不能放松对“小案”的查办
司考过后话司考——影响司考的一些非智力因素
德国的不能犯理论及对我国的启示
论鉴定错误的产生及对证据认定的影响
对《刑法》中关于减刑规定的一点建议
“尽力了”是远远不够的
消除多头重复鉴定的一些设想——从两份鉴定意见谈司法会计鉴定的规范问题
车险投保易产生的四大误区
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法律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