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1款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危险犯之范畴。其犯罪的成立,显然要生产、销售假药必须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界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某种行为只要任其发展,不介入偶然因素改变其现实条件,就可以现实地合乎规律地导致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即界定是否“足以危害人体的健康,”一是要分析危害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状态足否具有客观性;二是要看这种危险状态是否具有实害结果发生
简介:1994年4月24日至5月10日,由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缪晓宝为团长的上海律师访美代表团,先后访问了美国的华盛顿州西雅图市、加州的旧金山、华盛顿特区、纽约市及洛杉矾,与当地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资深律师、法官,进行了广泛的接触和交流,并拜访了世界银行法律部以及一批投资银行;参观了波音飞机、微软公司等一批高科技企业,与公司法律部的公司律师进行了座谈。代表团就上海律师发展以及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法等美国律师界、银行界、企业界关心的问题,发表了讲演,增进了双方的交流,促进了互相的了解。在访问过程中,笔者较多的听取和询问了美国律师和律师机构如何运作方面的问题。现整理出来,简单介绍如下:律师协会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