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关切,在此背景之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亦得到快速发展,这具体体现在大量的国内立法和条约实践、"软法"规范和司法实践当中。统一持续的国家实践逐渐形成,同时国家也承认其法律拘束力——针对具有严重跨界环境损害风险的拟建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估是一国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作为一般性规范其已发展成习惯国际法:但对于如何具体实施这一国际义务,除了已经形成共识的一些基本要素,相关规则仍在发展中,当涉及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的具体程序时,各国依然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在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为我们自己以及未来世代保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是当代无法回避的命题,也是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存在的意义和演进的节点。
简介:我国现有立法已从评估主体设置、评估范围界定、评估内容构造以及评估程序设计四个方面对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进行规制,但还存在诸多可完善之处。首先,现有立法没有实现决策主体和评估主体的有效分离,难以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应设立以非政府组织为主导的多元评估主体;其次,现有立法在界定评估对象的称谓、范围及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利于社会风险评估的有效实施,应统一界定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范围;再次,现有立法只着眼于对重大环境决策自身的静态评估,具有片面性,还应将潜在受影响公众对重大环境决策的认知态度列为主要的评估内容;最后,现有立法在评估程序设计上还存在缺失,应进一步细化程序设计,确保风险评估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以及外部监督机制的有效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