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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现阶段,网络已强烈的介入了我们的生活,我们可以从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上使用如陌陌、QQ、人人、微信、人人、微博、贴吧、乌鸦、YY、易信等社交软件,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但是随之而来的也有许多的安全问题,目前正在制定的《网络安全法》对社交软件平台起到了强烈的规范作用,其在身份保障、信息传播、监管机制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制。

  • 标签: 网络安全法 社交软件 身份保障 信息传播 监督机制 法律责任
  • 简介: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给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正在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这个世界。但与此同时,网络的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却滋生和孕育了网络犯罪,严重威胁了网络安全。法律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利器,而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具有最后手段性,是网络安全法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本文将界定网络犯罪的概念,分析我国现行刑事立法规制网络犯罪的现状和不足,提出相应的刑事立法改进建议,从而为网络安全提供坚实有力的刑法保护。

  • 标签: 网络安全 网络犯罪 刑事立法 刑法保护 立法建议
  • 简介:自"斯诺登事件"以来,网络安全问题不断升温。本文从法律角度,首先考察网络安全的定义,指出网络安全的核心是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的重点是保障信息和信息系统免遭非法访问、使用、干扰、泄露、降级、篡改和破坏。继而,本文分析了欧美以及巴西对于网络安全的法律定位和相应的立法,发现美国侧重于政府与企业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欧盟和巴西侧重于个人数据和隐私的保护。最后,本文提出我国应当准确定位我国的网络安全,加快出台网络安全战略和专门立法,注重信息安全和个人数据的保护。

  • 标签: 网络安全 信息安全 信息共享 个人数据
  • 简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维护网络安全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作为网络安全基础性立法的网络安全法,原则上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采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通过国家安全审查,但未对制度的整体建构作出规定。本文认为,我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应当定位于特定领域使用产品或服务的审查制度,建议明确国家网信部门为网络安全审查主管机构,并在网络安全分类审查的前提下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就网络安全审查的范围而言,在审查广度上应以关系国家安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为宜,在审查深度上须从技术审查拓展到背景审查,从表层功能符合性审查延伸到底层源代码审查,但无必要对IT供应链全链条进行审查。

  • 标签: 网络安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背景审查 源代码审查
  • 简介:本文拟从国际法角度对网络安全进行研究。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国际政治和安全领域的重要问题,引发大量国家之间的纠纷和摩擦,这凸显了现有网络安全国际法律规范的不足。尽管早于1988年始,国际社会就开始了对于网络安全的国际造法进程,但是现有网络安全国际法律规范仍存在很多不足,这体现在专门针对网络安全制定的国际法律规范数量较少,效力不高,而传统国际法如何适用于网络空间仍存在较大争议。这一现状的背后反映出国际法规制网络安全问题所存在的政治、法律和技术困境。自2010年开始,我国开始积极参与网络安全国际造法进程和国际治理活动,发挥了日趋重要的作用,可能为破解当前网络安全国际立法和治理的困局作出贡献。

  • 标签: 网络安全 国际法 国际造法 中国
  • 简介:网络作为基本载体的经济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延展,内含的法律风险可能危害到网络安全乃至于经济安全。从经济法视角对其进行规制的制度安排主要涉及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等方面的内容。虚拟货币对于宏观经济秩序可能带来的波动、网络融资模式对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潜在损害,都需要法律的有效规制。但是,目前我国的制度安排对这些问题的回应不够充分,同时存在法律定位不准、法律束缚过紧和法律规制缺失等现象。在网络环境下,尤其要以个人数据隐私保护为中心,通过网络安全立法建构消费者保护体系。

  • 标签: 网络安全 虚拟货币 网络融资 个人数据隐私 金融消费者
  • 简介:网络安全立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决定了它必须依赖行政法律规范和制度,既重视司法审查,也强调行政程序法治的意义。立法要建立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民主原则、正当程序原则、鼓励参与原则等,并以此确定其总纲部分。立法涉及的行政主体不仅包括了行政机关,也包括了获得显性或隐性授权的组织。立法要设定行政主体的权限,并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立法应当重视通过程序的规制,明确网络安全执法以及公众参与的主要程序,尤其重视软法的运用。在法律责任部分,既要划分责任类型,也要确定责任标准。

  • 标签: 网络安全 行政法治 正当程序 公众参与
  • 简介:一、网络办公软件简述办公自动化(officeautomation,简称OA)是70年代中期发达国家迅速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性技术。我国的OA从80年代末至今已有10多年的发展,从最初提供面向单机的辅助办公产品,已经发展到今天的可提供面向企业级应用的大型协同工作产品。检察院办公自动化的建立是最近几年才开始的,随着“科技强检”的展开,三级专线网络的建设,OA的建立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时刻,网络办公软件的产生也成为必然。网络办公软件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网上公文拟稿、公文自动流转、网上审核、信息传递、电子签名等功能的系统。该系统的应用范围是计算机局域网及广域网络,一般来讲应包括整个公文的形成及处理过程。即实现公文拟稿、核稿、计算机修改、领导手写圈阅、会签、原笔迹签字、发文登记、发送、接收、收文登记、收文处理、公文管理与督办等,并实现资料管理、签字认证、部门之间的数据传输和浏览等功能。办公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办公系统对公文经过审批处理完毕后将通过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或通过电子邮件系统发送,也可以通过办公软件直接实现收发信息。二、网络办公系统应具有的功能和特点1.应具有的功能①日程安排日程安排包括个人的日程...

  • 标签: 办公软件 备参 软件备
  •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其他相关立法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规定不甚完备的情况下,从处罚范围看,显示了刑法应有的扩张性。然而,刑事司法应当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保持适度的谦抑,审慎界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拒不改正”“违法信息”等,从而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保护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的同时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的融合发展。

  • 标签: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目的性限缩 罪刑法定
  • 简介:与隐私权相较,个人信息权是一种网络环境中的新兴人格权,可以经由《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条文确立。我国可以采用机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保障个人信息权。自律模式部分,网络隐私权保护组织以及第三方认证机构可以逐步独立。我国应当以司法途径与管理途径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网络安全,在线上身份证制度的构建上,应由《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作出司法导向。现有的"通知—删除"规则可以改制为"通知一删除一反通知一恢复"规则,网络服务提供商并不应网民的要求永久性删除信息,而是需要等待反通知期间,以平衡提供者的经营自主权、网络用户的信息发布权、权利人的著作权等权利,以预测网络服务提供商收到通知后的行为后果。

  • 标签: 个人信息 网络隐私 网络安全 反通知 行业自律
  • 简介:网络安全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数据处理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数据处理的主体、个人信息范围、数据收集和使用规则、数据处理规则及数据跨境流动等法律制度。《网络安全法》的'大数据条款'为数据交易和数据流通的大数据产业提供了发展空间,但个人信息范围仍很广泛,个人信息界定缺乏明晰的标准,数据处理的匿名化处理标准仍有待明确,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双告知'制度会不合理增加运营成本,甚或引发用户恐慌,个人信息删除更正权存在容易被滥用的风险,跨境数据流动中的重要数据范围界定仍有待明确。建议采取'合理识别'原则确定个人数据范围,遵循'合理匿名化'标准进行数据匿名化处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定跨境数据流动配套规则等,进一步完善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的后续配套制度。

  • 标签: 网络安全法 数据处理 法律规制
  • 简介:网络安全法》第42条但书条款构成了我国个人数据匿名化规则,该条款将用户同意与数据匿名化确立为数据流通的主要规则。明晰数据匿名化规则与法律标准是理解与适用该条款之前提,亦是促进当前数据产业发展之关键。在比较法上,欧盟更注重数据匿名技术本身,并将匿名化标准提高至数据公开的标准,而美国个人信息去身份标准更强调通过风险评估的方式对标识符的识别性进行判断,构成了两套风格迥异的标准路径。我国数据匿名化法律标准的构建应基于“无法识别个人身份”之前提,以标识符类型化为基础,并以隐私风险评估作为例外,协调匿名化规则与其他规则之衔接。

  • 标签: 数据匿名化 匿名化标准 个人数据 数据流通 去身份
  • 简介:<正>腾讯与奇虎360的恶性竞争事件已经告一段落,这是继微软黑屏事件之后引起最为广泛影响的互联网事件。该事件的教训是,在生死攸关的利益面前,互联网公司完全可以以牺牲用户的利益为代价大打出手,尽管是打着"保护用户不被劫持"的旗号。

  • 标签: 网络效应 腾讯 微软黑屏 权力形式 应用软件设计 垄断法
  • 简介:信息安全如今已经成为继能耗和互联网连通性之后的电子计算机的又一支柱。为了规范我国信息安全软件厂商的发展,亟须加强行为规范制度的建设。在维护互联网用户利益方面,安全厂商除了应当遵守产品质量责任和禁止欺诈行为等规范外,基于信息产品本身的特点,还需要遵守信息保护义务、告知同意规则等主要规范。此外,一般网络企业和信息安全厂商都在争夺用户桌面这一宝贵的"虚拟地产"。在市场竞争方面,除了需要遵守不得实施商业诋毁、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需要接受审查之外,安全厂商还需要遵守反技术规避原则、限制和确保软件兼容等相关规则。最后,安全厂商相关争议的解决机制对时效性要求更高,可以考虑改革行政执法程序,允许执法部门主动及时介入争议解决,同时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作为平衡器。

  • 标签: 安全厂商 监管 行为规范 纠纷解决
  • 简介:京东在最近几年凭借其一流的服务、成熟的物流体系等优势吸引了大批优质用户。然而,京东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尤其在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方面。2016年12月,京东商城的用户数据库资料怀疑遭到泄露,虽然调查结果显示用户被盗可能性比较大,但电商行业屡屡发生数据泄露事件,不少用户仍心有余悸。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然而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以来,适用尚少。因此,京东数据泄露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的关系就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 标签: 京东 第三方支付平台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简介:《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出台,既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职、提升网络社会管控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又有助于督促互联网企业全面落实法定义务,防控网络风险,营造清朗稳定安全网络空间。2018年11月1日《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

  • 标签: 公安机关 网络安全 行政处罚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网络空间
  • 简介: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大面积应用,社会以及用户对互联网依赖性增强,任意时间和任意地点以及任意方式的接入,使得网络安全隐患增加,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普遍严重,网络犯罪手段变化多样,相对应的安全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展,监管困难程度上升。应用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移动互联网推广的主要问题和发展的瓶颈,建立全面的形之有效的管理机制是重中之重,更是网络发展的新动力。

  • 标签: 移动网络 信息 安全 机制建设
  • 简介: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也不容小觑,呈现出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的特点。对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查处尤其需要关注食品安全犯罪的入罪门槛、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犯罪主观心态的认定、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的认定、网络食品“职业打假”索赔中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衔接等问题。

  • 标签: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 主观故意 责任衔接 证明责任
  • 简介:本文从安全软件及服务的行业视角来考察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与创新。笔者的分析表明,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必须依靠良性竞争来带动。安全软件及服务的行为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就应当被严格规制和惩戒,否则将消解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动力,破坏创新环境;而良性竞争行为,即使其结果对现有竞争格局造成了破坏甚至颠覆、重构,从长远上讲对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也很可能是利大于弊。"颠覆式创新"的前提条件是良性竞争,只有基于良性竞争的"颠覆式创新"才可能被鼓励和保护,基于不正当竞争的所谓创新,其颠覆性越强,对整个产业的恶劣影响及辐射效应就越大,也越应当被现行法律所严惩。

  • 标签: 互联网行业竞争 安全软件 竞争与创新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简介:<正>开源软件与商标开放源代码运动(OpenSourceMovement)源自于美国,由于其具有公开源代码、必须遵守开源许可证等特性,使其获得了"数字时代的文艺复兴"、软件领域的"具有共产主义色彩的战略"等美誉。而开源软件则是这项运动带来的最主要的产物。可以说,开源软件的诞生是对传统软件模式的一次反叛,引起了计算机产业、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普遍关注。由于开源软件兴起之初曾专门针对copyright(版权)兴起过copyleft、copywrong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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