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软件最终用户责任问题曾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本文在界定最终用户范围的基础上,从平衡的角度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对最终用户责任涉及的一些问题,如最终用户承担责任的原因,合理使用等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我国关于最终用户责任相关规定是合理和适当的。
简介:<正>1.2013年7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公布2.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活动,保障电话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活动,适用本规定。
简介: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改革先驱非泰相商鞅莫属,正是“商鞅变法”让秦国迅速地强大起来,成为春秋一霸,最终消灭群雄而一统中国。疆域辽阔、民族强大,始成中华。可如此彪炳千秋的改革志士的结局是遭到悲惨的下场。这不是一个人的悲剧,而是一个民族的悲剧。我们能让这样的悲剧重演口马?
简介:2004年的夏天,怀揣着梦想,从象牙塔中走出的我,有幸与检察事业结缘,从一名学子成为了一名检察干警。时光荏苒,年复一年,我的工作大都在平凡中度过:一支笔、一盏灯,翻阅一本又一本卷宗,这里有误触法网的农民颤抖黝黑的双手,这里有屡犯盗窃的少年脏乱不堪的蜗居,这里也有落马高官铁窗内悔恨.的叹息。众生百态,错综复杂,案件的背后折射出一个又个令人感叹、唏嘘的人生!
简介:<正>网络用户个人数据的民法保护是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而出现的一个新型法律问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网络用户的个人利益,还攸关各国网络产业的长远发展,因而日益引起了各国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在赋权的基本思路下,网络用户个人
简介: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最终用户享有安装权、备份复制权、修改权。笔者从软件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软件的销售和使用情况出发,分析了这三种权利设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认为应当本着扩大软件最终用户的权利,限制合理使用范围的原则,明确界定这三项权利的范畴,扩充规定软件最终用户享有运行权和出借权。
简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存在价值目标的局限、立法理念的偏差、制度体系的失衡、协调机制的缺失、法律保障的不足等问题。但废除该法并非可取之策,因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具有宣示可持续发展战略、明确“权力-权利”配置原则、建立双重协调的法律机制、构筑权利保障体系之功能。因此,应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升其法律地位,完善法律制度,以使其真正起到基本法的作用。
简介: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和办案组织改革,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效率,在具体操作层面,应该着力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简介:为什么总有人会吸毒?心理学家一般认为吸毒者具有严重的“依附性人格”。他们是享乐主义者,缺乏自我控制和自我尊重,更缺乏对未来筹划的能力,他们的精神和情绪经常处于抑郁状态。简单地说,他们不愿意成长。因为成长意味着必须走出精神依赖,解除依附关系。无论自我控制还是自我尊重都要求必须首先有一个比较完整和独立的自我。
简介:
简介:本文首先解释了与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有关的几个概念以及在我国立法中的规定,然后从历史的、文化的、经济的角度分析了这一规定的合理性。结论是,追究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是必要的,但是不能脱离我国的国情,在对软件著作权人进行保护的同时应当予以适当的限制,尤其是应当防止知识垄断,以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以及国家的利益。
简介:<正>1.2013年7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公布2.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简介: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协议是一类新兴的合同,其法律规制关系着对作为新型消费者的用户之权益的合理保护。就性质而言,用户协议属于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其条款规定应具有"明示"性。除以增进用户利益为目的,运营商不得单方、任意变更协议条款。运营商应负有服务说明义务、告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且,应有区别地对待不同情形下免责条款或禁止性条款的效力。
简介:2001年上半年,美国微软公司、美国奥多比公司、美国赛门铁克公司和美国欧特克公司等4家世界著名软件公司向上海浦东法院提交诉状,起诉软件最终用户。由于上述4家公司在起诉时仅提交了一份由香港调查公司出具的暗访报告,浦东法院以其基本证据不具备形式要件而要求当事人继续做好起诉前的准备工作。此后,微软等
简介: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行政裁决制度的范围呈缩小趋势,这一方面与误认为行政裁决制度破坏了权力分工原则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行政裁决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关。行政裁决制度符合我国宪法上的权力分工原则。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有必要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在解决私法争议中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强,效率高、成本低、解决争议彻底等优势,保留行政裁决制度并对其进行合理构建。应当借鉴日本的当事人诉讼制度来建立我国的行政裁决诉讼制度,以解决行政裁决争议。
简介:法学界把试图通过立法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主张称为立法能动主义。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突出成就之一是立法的发展和完善。饱受无法可依之苦的中国人看着自己的
简介: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和公证体制改革的双重背景下举办这个论坛,汇聚多方智慧进行思维碰撞很有意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因素,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既是社会治理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更是整合资源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
简介:2012年10月在江苏溧阳参加'刑法学研究之检讨与反思'理论研讨会时,车浩副教授提出要我给《刑事法判解》组一个专题稿件,我欣然接受了任务。刚好2012年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颇有争议的案件。在该案中,何强一方因为赌债纠纷,已经预见到对方一行人会打上门来,但是不予回避,而是准备菜刀等工具,等待对方一伙的到来,最后双方在何强的办公室发生斗殴。对于该案,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起诉,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
简介:我国现行(公法)立法在ICP应对用户言论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上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却规定了ICP应对用户言论进行全面审查,并且在被禁止言论的判断上采取了非常宽泛的标准,因此实际上是对ICP规定了过高的注意义务。从网络和ICP的特性、ICP在网络言论法律关系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用户言论自由保护等角度出发,立法应该明确排除ICP对用户言论的全面审查义务,并且在被禁止言论的判断上采取“明显属于”标准。
简介:手机作为网络终端设备,具备了网络终端的一切基本特征.当我们把无线网络中的手机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进行考察时,就会发现,无线网络终端用户是最具有典型意义的弱势群体.文章分析了网络电信服务中消费者弱势地位加剧的原因,并对网络环境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进行了有益的探究.
软件最终用户的责任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改革需要修法领航
“执法为民”需要“用心”
网络用户个人数据权利的性质探析
论软件最终用户的权利——兼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最终用户权利的设定
中国需要环境基本法
需要考量三个因素
心瘾需要透过成长疗愈
“严打”需要强化综合治理
论软件侵权责任中的最终用户责任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论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协议的法律规制
从微软案透视软件最终用户的责任界定——兼评修订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最终用户的规定
和谐社会建设需要行政裁决制度
社会需要什么样的规则
公证改革是繁荣公证发展的需要
正当防卫:老问题需要新思维
ICP对用户言论的法律责任——以表达自由为视角
手机用户消费群体弱势地位及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