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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律要具有活力或者被信仰,则必须函摄社会和历史的“魂”。五千年的文化传统无疑是我们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应有的“魂”之一,而法律的“魂”则不可能被植入,只可能自然生成。因此,在社会与历史的传统、转型、现代的转换之中,如何将文化的基因纳入其中,便是法伦理的担当与追求。

  • 标签: 法伦理学 转型 制度伦理 价值 使命
  • 简介:本文以全新的角度深入分析和阐述了伦理的三个特色:专业的特色、理论的特色、方法论的特色。认识伦理的特色,才能进一步认识伦理的价值和功能,促进伦理的发展。伦理特色表明,伦理的功能是解释、预测和控制,满足人和社会的道德要求,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水平。

  • 标签: 伦理学 人学 价值 实践理性
  • 简介:生命伦理与法学交叉领域研究近几十年来受到西方国家的重视,甚至被当作21世纪法律的核心。各国围绕生命的不同阶段和状态展开的一系列立法举措与法学研究使公民在生死、器官移植、基因信息与检测等方面的权利得到了保障。介绍与分析具有代表性的生命伦理立法例,说明涉及生命伦理的法律问题应当作为一个体系加强研究,借此为我国的生命伦理立法与法学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 标签: 生命伦理学 法律 生的权利 器官移植 基因信息 死的权利
  • 简介:伦理之所以是现代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门新学科,是因为这一学科具有与现实社会相联系的独特价值与基本原则。法伦理的独特价值表现为:它弱化法律的强制性,深化了人们在法治环境下对"人"的认识,完善了现有的法学理论与法学体系。将法伦理的基本原则归纳为人道原则、人权原则、善意原则与良知原则,这些是法伦理得以成立的内在基础。

  • 标签: 法伦理学 法治与德治 人学
  • 简介:卢梭是法国启蒙伦理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他通过人来研究社会、通过社会来研究人的方法,对人和社会的本性、道德情感和良心、爱自己与爱他人、社会契约的政治和伦理等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论证和分析。社会与人是卢梭论证的基点;公众与个人是其伦理思想的桥梁;通过契约的正义是其伦理思想的终极目标,这三部分是卢梭契约伦理思想独具特色的重要部分。

  • 标签: 卢梭 社会契约伦理 自由 公意 通过契约的正义
  • 简介:目前,学界有关道德风险这一概念的认识存在“道德论”和“非道德论”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事实上,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且均未对引发道德风险的制度问题,尤其是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制度对道德风险的影响给予足够的重视.作为一个跨学科的概念,道德风险确实与伦理道德密切相关,但它的确不仅仅是一个伦理道德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伦理、经济、法律等多领域的综合性问题.因此,对道德风险这一概念的认知应当从跨学科的视角出发,而法伦理作为专门研究法律和伦理道德关系的交叉性学科,可以用来分析道德风险这一概念并为其有效治理提供可行的认知路径.

  • 标签: 道德风险 伦理道德 法伦理学
  • 简介:全球生态危机日益严重,而传统的环境伦理观正是生态危机严重的思想根源,通过对"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要观点进行批判性反思和重新评价,提出了确立"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观,并以此来指导、规范人类的行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 标签: 环境伦理观 以人类为中心 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 简介: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法律中的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执法、环境行政管理与环境诉讼的前提.环境权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国内学者关于环境权的性质、结构形态以及内容的研究观点各异,对其进行梳理和思辨,有益于研究勾勒出一个相对清晰的理论概况.

  • 标签: 环境权 法理学 性质
  • 简介:法律的自治不应该仅仅是对实在法的片面追求和机械贯彻,要保持法律的品质和精神,必须融入伦理道德的要素。一种适切的法律自治应是在注重实在法范畴的同时,对伦理道德给予适度的吸纳。作为一份新生的刊物,本刊定位在法学与伦理的交叉研究上,以问题为导向,秉持兼容并包的原则,希望开拓一片法学家与伦理家自由交流的学术空间,构筑一个有助于互相理解、凝聚基本共识的思想论坛。

  • 标签: 法律伦理
  • 简介:司法伦理是法官司法行为不可或缺的价值准则或规范。职责型的司法伦理以完成份内责任为天职,并通过司法行为与后果相连,是一种理性的司法伦理规范。德行型司法伦理则是以未来为指向的,结果如何不在考虑范畴之列。二者关系并不完全对立,都被深层结构所推动,并且在一些领域还存在联系。司法伦理的功能指向应当是现实的社会需求,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阶段以及司法发展程度选择所需求的司法伦理以及功能,因此,以责任或义务为内容、以规范或规则为形式的职责型司法伦理至关重要。

  • 标签: 司法伦理 责任伦理 信念伦理 法律职业
  • 简介:<正>道德是人类把握世界、自我实现的特殊方式,道德对世界的把握是通过评价命令实现的。通过评价一方面形成理论体系引导人,另一方面形成规范体系约束人。所以,道德既是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方式,也是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道德是为了实现自己在自我需要、欲望和社会客观现实之间确立的一种平衡机制。道德的本质就是对人的行为恶性中的恶的限制;道德要求就是不仅不限于自我,还要超越自我;就是不仅要实现自我,而且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过程之中,关心或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如果没有伦理机制,人的

  • 标签: 底线伦理 道德底线 道德价值 自我实现 自我需要 理论体系
  • 简介:<正>目次一、病人人权的发展二、我国台湾地区病人权利立法现状三、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性质四、检视《医疗法修正草案》中的病人同意权规定五、两种医疗伦理文化六、医疗伦理委员会与伦理咨询专员的法律咨询角色医疗工作中,医疗机构及机构中的各类成员,如医师、护理人员、社会工作者等,在面对病人和家属时,就治疗病人所涉及的价值选取问题或伦理道德问题,传统上都是以医师为主导来帮助病人和家属处理和解决的,但是,在现代医疗技术急剧进展之下,新的伦理争议层出不穷,而病人个人和家属

  • 标签: 病人权利 伦理委员会 医疗法 知情同意权 法定代理人 法律咨询
  • 简介:经济的发展需要一种文化伦理的支撑,资本主义的兴起和繁荣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马克斯·韦伯从一种文化伦理的视角论证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之间的生成关系,虽有失偏颇,但对我们有着重要而深刻的启迪意义,为我们提供了富于启迪意义的思路,并开辟了多种研究途径。

  • 标签: 新教伦理 马克斯·韦伯 资本主义精神 文化伦理
  • 简介:检察官伦理是检察官处理因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时应当遵循的人伦准则。检察官履行职责的过程实质是形成相关社会关系并决定责任的过程,因此检察官伦理的本质内容是责任伦理。检察官又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检察官的德性修养必须是社会的楷模,并且要充满对法治的向往和崇尚,因此德性伦理和信仰伦理也属于检察官伦理的内容。正规的法学教育和职业培训、较高的物质待遇、检察官在检察机关的主体地位、职业伦理规范的引领,以及对检察人员遵守职业伦理情况的评价、监督和奖惩,是检察官伦理得以养成的主要路径。

  • 标签: 检察官伦理 责任伦理 德性伦理 信仰伦理 养成路径
  • 简介:儒学是传统中国的正统学说。但其并未消除传统思想界的内部的分歧和纷争,而是随着社会情景的变迁而不断地更新。宋、明时期所盛行的程朱理学是在综合当时思想界所出现的儒、释、道等思想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一种承继与创新的新的儒家学说。从这意义上而言,其是传统儒学的发展和扬弃。但是从社会治理或政治意识形态上,其被统治者所利用,并成为当时及其以后政治统治强有力的工具。由此,为以后反理学埋下了伏笔。对此,围绕程朱理学产生的背景、演变的轨迹以及其对中国传统政治统治制度的影响等问题展开,在此基础上对程朱理学的功过是非进行了思考。

  • 标签: 程朱理学 新儒学 天理 国法
  • 简介:《明理学刊》是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主办的学术性期刊,创刊于2002年10月,倡导'开放性、规范性、可读性、新颖性',为广大法律研究者和从业者提供学术创作的平台。来稿请一律采用脚注,每页重新编号连续记码(体例附后),并请附作者简介(敬请撰稿人在提供稿件时务必提供以下信息,如有多个撰稿人,请分别列出:姓名、国别、性别、出生年月、最高学历、职称、目前所在单位)。

  • 标签: 明理学刊
  • 简介:无论在英美法系亦或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的司法解释行为一般被视为一种继续立法活动.然而,法律解释与法之续造并非是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毋宁应该把法官的法之续造与法律解释理解为同一思维过程的不同阶段.事实上,这一思维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虽然这三个阶段之间不能划出清晰的界限,然而其各自拥有典型的解释方法与技术.毋庸置疑,不管运用何种解释方法与技术,法官所从事的法的续造,都必须具有伦理正当性.这就意味着,我们应该对法官造法进行伦理分析.立基历史与逻辑相互统一的视角,本文在对法律解释目标及标准的确立伦理作了探析后,着重对法律内之法的续造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这两个阶段进行了伦理审思.

  • 标签: 法律解释 司法立法 技术伦理
  • 简介:人性善说由来已久,但是在孟子以前性善说没有得到系统详细的论述.孟子从人与动物的细微区别上详细阐述了人性本善,并指出了人性虽善,但是人性是可以改变的.为了在后天的生活中保持人的善良本性,不至于使人性变恶,孟子又提出了一系列修养方法.孟子的人性论及其修养方法,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人性 人性本善 修养方法 和谐社会
  • 简介:理学或称法哲学,既指称一种思想体系,又指称一个学术领域。作者对法理学或法哲学的整体理解可概括为:法律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哲学是求真尚善的思想艺术,法哲学则是以哲学的眼光和智慧对法律的观照和反思。书本的法理学是指以书本或电子形式出现的法理学,实践的法理学是指法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是以立法、用法、执法、司法等载体存在的法理学,但两种不同存在形式的法理学内容上并没有截然区别,法理学出现在本本上,又体现在实践中,具有形而上和形而下的双重属性,法理只有真正应用于实践,才具有实质意义。为此,应当提倡一种"生活中的法理",从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我国法哲学研究风格和发展方式的转变,至少应当坚持三个学术原则:把法哲学的普遍原理与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和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从头至尾贯通"中国特色";在总结中外法哲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致力于法学理论创新;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与现代科学方法论有机结合,突出"问题意识"和"范式意识",注重研究方法与法哲学理论问题的契合。

  • 标签: 法(哲)理学 书本的法理学 实践的法理学 生活中的法理 法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