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文字狱"自古有之,以清朝乾隆时期为最盛。学界对"文字狱"的研究多集中于庄廷龙《明史》案、《南山集》案、曾静案等大的案件,研究视角往往是自上而下地将"文字狱"视为一种满族统治者针对汉族文人的压迫政策,是一种封建专制统治的"文统"策略。其实,"文字狱"中还有大量由小民发起的诬告陷害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可形成"文字狱"研究的自下而上的视角。清代"文字狱"文献中包含了至少25件诬告陷害案件,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健讼的江南地区,发起人以平民为主,针对对象主要是士绅阶层,目的包括敲诈钱财、报复陷害和反抗欺凌等。这使我们看到了清朝"文字狱"的另外一面,即平民积极利用"文字狱"来实现自己特殊目的的一面。这种情况的发生与清朝百姓的生存压力相关,与"文字狱"本身的特点及牵涉的法律制度相关,与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相关。
简介:著作权与版权属同义语,都源自英语Copyright.虽然在我国立法行文中只普遍使用了“著作权”的表述方式,但《著作权法》第六章附则部分第五十六条亦明确规定了“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所以“盗版”即“盗用版权”(CopyrightPiracy)一词近年来也常常被泛指未经许可而使用权利人版权的行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级会议最后文件中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六十一条)曾多次使用“盗版”的用语,并将“盗版商品”定义为“任何未经权利持有者本人或在制造国获得正当授权之人的许可而复制的以及直接或间接依照某一物品制造而这种复制按照进口的法律已构成对著作权或者有关权利之侵犯的商品”。
简介:尽管从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开始就主张:'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象为自己的城垣而战斗一样.'[1]认为真正的法律都具有某种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的性质,以致2000多年来,凡是沿袭这一法制传统的国家和人们,通常都对法的威严及其神圣性既敬畏又赋予厚望,相信一个国家或民族只要加强法治,就可以除恶务本、根治腐败、河清海晏,很少去反思法的深层结构与本身的真理性和客观性.然而一经将这种对于法律的朴素感情和信赖心绪自觉地付诸社会实践,便会发现即便是最圣洁的法典与残酷的现实之间也存在着令人难以置信的差异.法经常不是体现公众意志的戒律或治乱兴亡、祛蠹除奸的神丹圣药,更不是由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演变而成的有意识的国家律令.法不仅有善恶之分,就是善法也常常被权势者肆无忌惮地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