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资格纷争成为英美法理学传统的一道难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法学流派。从法的合法性判准的不同模式出发,证立整全性不仅可以进入法的合法性判准的行列,而且必然成为当下法的合法性判准的最佳选择。这一必然的最佳选择基于整全性在理论上符合法律的终极目的,即最高指令——人类"善"的生活,在法律实践中实现了平等尊重和普遍的人文关怀,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理想型的法律。如果这一论证结论确实可行,那么,我们就可以超越哈特与德沃金关于法律概念之争,终结和平息不同法学流派对法律资格的纷争。对于法律资格的回答将聚焦于法的合法性和整全性的关联考察,其对法理学的重述将开辟新的理论疆场。
简介:社会性规制基于其规制对象与目标,似乎与成本收益分析天然的不可调和。总结对成本收益分析引入社会性规制的各种怀疑与批评,核心在于不可计算。但理论上,方法的改进和定位的修正将使成本收益分析引入社会性规制的必要性重新凸显;实践中,样本国的社会性规制成本收益分析在制度架构面、制度实施面均具有共通特点,并在制度演进面呈现共向潮流。梳理成本收益分析在我国立法的实践脉络和现状,其仍停留在宣示意义上,缺乏系统的实体制度、缺乏明确的程序配套,缺乏刚性要求、缺乏专责实施机关。不可置信是社会性规制成本收益分析在转型中国遭遇的尴尬。未来改革,务求进一步深化观念、提升能力、落实制度:应将成本收益分析功能定位于强制性决策依据,由各级政府法制办专责、外包为主实施,试点先行,细化并逐步推广。
简介:“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包含“独立完成”和“一定的创造性”两个要件。相比“独立完成”,“创造性”的判断非常模糊,司法裁量规则由“作品艺术价值”论、“作者心理意图”论、“创作过程工具”论替换为更加客观恰当的“细微/显著的差异”二分法,这有其哲学基础和科学依据,但该二分法并未提供精确统一的标准。为弥补这一不确定之不足,法经济学视角可以提供更为准确的分析路径,实现维系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治理目标。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应删除对“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含义阐释中“有审美意义”这一语词限定,并将计算机字体作为一种作品类型纳入新法,从而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并通过合理恰当地解释“独创性”内涵以提供公平有效的激励。
简介:<正>目次一、问题的提出:"机动车限行令"及其合宪性质疑二、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三、机动车限行构成宪法意义上的征用四、"机动车限行令"欠缺法律依据五、机动车限行符合但难以实现公共利益六、没有补偿的"机动车限行令"七、结语:违宪的"机动车限行令"一、问题的提出:"机动车限行令"及其合宪性质疑2008年6月,北京市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发布了《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决定从7月20日起至9月20日,北京市机动车将分单双号行驶。该通告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北京奥运期间的交通压力,改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