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明确强制执行的基本定位,有助于保持理论的清醒,纠正实践的偏差。强制执行作为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由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垄断执行权,规范执行、透明执行为其基本原则,并需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供针对该公力救济的救济。强制执行的功能是实现权利而非确认权利,当奉效率为第一价值追求,高效执行亦是其基本原则,执行程序理应简洁明快;应忠实于执行依据开展执行活动,原则上不得无依据执行或自造依据执行。强制执行属于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执行权的配置需以'法官主导执行'为中心,执行人员应当坚守司法中立原则。强制执行乃是个别执行而非概括执行,不宜由执行法院主持类似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概括执行优先于个别执行,但现行的'执行转破产'制度缺乏实效性,应予重新审视。强制执行是公私融合的法律制度而非单纯的公法制度,在公法程序中实行一定程度私法自治的执行和解制度乃理所当然,不能因实践中出现滥用现象而否定该制度的正当性;合意执行制度亦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简介:在中国刑法学日益体系化、精细化的时代,数额犯之数额的犯罪论体系定位问题,角度虽小但至关重要而学界又观点不一。数额之客观处罚条件说由于走向了使数额脱离主观认识、明显违背责任主义的极端,而无法取得令人信服的效果;数额之构成要件要素说不能使作为舶来理论的教义学方法与我国刑法具体规定有效结合,对于解决中国刑法语境下的具体问题显得力不从心;数额之可罚的违法性说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得心应手,为数额之体系定位提供了富有价值的方案,但尚需进一步对其进行论证。处理该问题的思路是:引鉴日本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以藤木实质处理构成要件说为原则,在数额犯的情况下例外采取佐伯说形式看待构成要件的观点。如此,既以教义学方法为依托,对传统阶层体系及理论做出轻微调整、本土改造,又实现了以中国刑法具体规定为背景的教义学知识的重构,最终达到数额之阶层犯罪论体系定位的逻辑自洽以及功能自足。
简介:2009年制定并公布的《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是促成《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尽管《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公布后引发学术界的广泛批评,欧洲权威机构也同样对此持谨慎态度,然而,在欧盟范围内为协调各成员国传统私法的努力并未中止,《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即是明证。《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旨在突破欧洲跨境经济活动现有瓶颈,减少交易成本,充分开发内部市场潜力,为买卖合同领域的当事人提供受统一的合同法规则约束的可能性。本文首先介绍《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它为《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其次分析《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的产生背景并阐述其目标、范围及内容,最后对《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规则提案与欧洲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进行举例说明并作一般性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