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6 个结果
  • 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财产的增多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生前用立遗嘱的方式来处理身后的遗产。这真是“身前看透身后事,立下遗嘱分遗产,自己意愿能实现,也为家人省麻烦。”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5种遗嘱形式。

  • 标签: 遗嘱形式 《继承法》 社会经济 法律意识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 简介:从刑法修正案(八)"一律入罪"的定性立法现实到最高院的"勿一律入罪",从通知收集案例拟进行案例指导到将来的司法解释,从公安部的"醉驾一律刑事立案"到"酌情取保候审",均反映了醉驾"定性"式立法在中国"定性加定量"式刑法框架下的尴尬,国外醉驾定性立法其实在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下是不兼容的,"醉驾一律入刑"的争议必然产生。尴尬之解决、行政规制和刑事处罚的不同意义指向以及"醉酒"之模糊性需要对醉驾进行入罪和量刑解释。入罪解释的基础在于作为刑事处罚的醉驾之醉酒标准应高于作为常识的醉酒和作为行政规制的醉酒之标准,应把醉驾出罪因素解释为阻却违法事项,这并不是变更入罪条件,因此仍可由最高院进行。量刑解释需要考虑行为人本身、醉酒和驾驶等三个层面的因素。

  • 标签: 醉酒 醉驾 情节 解释
  • 简介:在实际工作中,笔迹鉴定出现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笔迹鉴定失误的原因复杂多样,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其中鉴定人的消极意志是鉴定失误不可忽视的心理因素。意志是心理学上的一个术语,是指人们自觉地确定目的,克服困难,实现目的心理过程。人的意志状态的良好与否与认识客观事物的效度有着直接的联系,笔迹鉴定人员的意志品质的良好与否决定着鉴定结论是否符合客观事物的本质规律。鉴定人员的意志消极必然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失误,这种消极意志是指鉴定人的意志品质不良,意志薄弱,归纳起来不外乎以

  • 标签: 笔迹鉴定人 意志品质 鉴定结论 行为人 心理学 “第一印象”
  • 简介:在国家层面以及学者层面所存在的对民法的私法属性之缺乏认同,为民法典编纂在观念上的主要障碍,反法典化的理论观点、民法典编纂体系的理论纷争以及因侵权责任独立成编而导致的具体制度安排上的困难等,是民法典编纂在技术上的主要障碍。厘清理论研究与立法活动的关系,确立立法大局意识,在学者与立法机关以及学者相互之间达成理解和妥协,是克服民法典编纂之障碍的基本途径。

  • 标签: 民法典 编纂 立法障碍
  • 简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理论上至今仍然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专门问题,与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关系不大。尽管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责任竞合的有关规则,然而该规则并非万能,它无法解决仅仅因为违约但不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后果的赔偿问题。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持反对意见者所提出的种种理由虽然值得重视,但均不足以成为立法政策上拒绝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真正法理依据。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迫切期待打破违约责任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论神话,在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标签: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理论障碍 可预见性 合同纠纷 责任竞合
  • 简介:为了克服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刑法短板,应坚持解释论与立法论"两手抓"。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本身,而非传统的人身、财产法益;环境法益不同于公共安全法益,故意排污并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无论故意排污还是因管理不善过失导致环境污染,都应作为犯罪处罚,故"模糊罪过说"具有现实合理性;污染环境罪属于一种准抽象危险犯,"严重污染环境"是对排污行为本身的限制;安装"天网"同时捕获普通野生动物和珍贵野生动物的,应当数罪并罚;多年后方显现污染后果的,并未超过污染环境罪情节加重犯追诉时效。应将环境犯罪作为独立一章进行规定,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之后;应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对污染环境罪进行分解;应将污染环境罪法定最高刑提升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 标签: 环境刑法 污染环境罪 法益 罪过 准抽象危险犯
  • 简介:一、引言20世纪50年代以来,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界一直处于主流地位。[1]根据传统的四要件说,'任何一个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2]所谓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或过失)。其中,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不同国家的刑法学者对犯罪主观方面有不同的称谓,

  • 标签: 主观要件 克服犯罪 困难特殊
  • 简介:"奥斯丁困境"的起因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适用社会规范引起的合法性问题。"奥斯丁困境"的提问方式及其问题可以转化为:通过什么样的判例法上的制度性操作能够缓解"溯及力困境"并达成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德沃金和哈特关于"社会规则理论"的争论使我们认识到社会命题在决定判例法规则方面的重要性,而普通法已经发展起来的司法基本原则、标准、推理模式和制度性原则则为"溯及力困境"及判决的公正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制度实践上的保障。

  • 标签: 判例法 社会规则 公正性
  • 简介:阶级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分离后,公共领域的主体成了社会公共性团体。建立在市场失灵之上的宏观调控因为公共领域的结构变化及政府失灵的存在,显示出公共性方面的不足。这种不足的制度根源在于法律制度框架没有为公共性团体参与宏观调控打造现实空间和法律制度基础。相应地,必须构建公众参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体系。

  • 标签: 公共领域 宏观调控 公共性
  • 简介:<正>一、地方保护主义是导致和加剧目前经济困难的显要原因我国是一个多层次利益集团的国家,不同利益集团有各自的目的和利益,这很容易造成象城市交通中表现出来的交通栏栅现象。各利益集团都想实现自已的经济利益,结果可能拥挤在一个狭小的天地,使整体的利益难以实现。这种栏栅现象,在近几年的经济生活中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地方之间、地方与中央之间的利益摩擦上。各地方对各自利益的追求产生了对宏观经济运动的强大拉力,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以地方政府为基本决策主体和经济职能中心

  • 标签: 地方政府 利益集团 诸侯经济 宏观调控体制 中央与地方 突出表现
  • 简介:法律与艺术之殊异,可谓大而显。喻中君于《法学家茶座》第九辑著文《法律与艺术的对峙》,以理性与“反理性”为法律与艺术“对峙”之所在。法律与艺术之间,固然有如喻中君所称之“对峙”,也多有通联、一致、同构处;而其所以“对峙”,因由亦颇值得深究。法律与艺术之异与同,唯有顾及此二者,方可能获得周全、准确之把握。且留待另文相析于读者。喻中君在文中经由法律与艺术表现为理性与“反理性”的“对峙”,表达了他对法律与理性的关系的理解。本文则试着与喻中君商榷一二,并由此引申出对法律与理性的关系的另一种可能的立场。

  • 标签: 反理性 法律 有限性 《法学家茶座》 艺术表现 对峙
  • 简介:<正>在我国刑法学界,张明楷教授最早提出了开展"学派之争"的重要性:"为了促进学术自由和学术繁荣昌盛,我国刑法学界应当开展学派之争,从而克服当前盛行的、没有理论根基、没有基本立场的低水平争论。"而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问题,正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重大争议问题。

  • 标签: 刑法解释 解释论 张明楷教授 社会危害性 法益 罪刑法定原则
  • 简介: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较为抽象,并随语境变化呈现多元化.实证案例中,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将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易损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难以自由适应社会需求,无法发挥原则的孙足作用.参照德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经验,结合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优势,以求走出当前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方法不明确的困境.

  • 标签: 诚实信用原则 间接适用 自由裁量权
  • 简介:透视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复兴实践,不难发现,其职能异化之情势不容乐观。为着力克服制度职能异化现象,更好地实现该制度所承载的政治与法律价值,应恢复人民陪审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落实宪法关于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废止现行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赋予该制度更广泛的民众参与可能性;在民事诉讼法中将申请陪审作为当事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加以规定,同时应明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职务的保障。

  • 标签: 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员 民事诉讼 职能异化 司法民主
  • 简介:黑格尔将'行为'界定为主观、道德意志的外在表现,即'行为'应当是'有意'的。受此影响,刑法学界的黑格尔学派将行为表述为'具备责任能力的人在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举动'。这种行为论在促进间接正犯论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处罚的漏洞'。李斯特以降的行为论实际上都是在坚持'有意性'的同时修正黑格尔学派行为论。但在说明过失犯以及不作为犯的'有意性'方面,各种行为论都遭遇了不同方式的困境,也都在谋求某种方式的突破。近年来兴起的'否定的行为概念'('个人的回避可能性论')试图以'回避可能性'取代'有意性'来说明行为的本质属性。虽然该理论尚未成为德日刑法学的通说,但在统合作为与不作为,说明过失犯的行为性等方面,该理论已经显现出了独特的优势。

  • 标签: 行为论 有意性 否定的行为概念 个人的回避可能性论
  • 简介:<正>目次一、规定一般人格权的基本要求二、我国民法典应如何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三、一般人格权的不确定性及克服一般认为,一般人格权是对人格权精神的高度抽象与概括,一般人格权的标的是概括性的人格利益,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内容是不可能列举穷尽的。要对一般人格权的内容进行表述,必须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才能将其广泛的内容涵括进去。在当前我国民法典立法中对于应当规定一般人格权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应当如何规定一般人格权却存在着激烈的争议。当前我国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之第2条:"自然人、法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②二是王利明主编的《中国人格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2条:"自

  • 标签: 一般人格权 民法典草案 人格尊严 人格利益 王利明 高度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