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其他相关立法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规定不甚完备的情况下,从处罚范围看,显示了刑法应有的扩张性。然而,刑事司法应当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保持适度的谦抑,审慎界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拒不改正”“违法信息”等,从而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保护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的同时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的融合发展。
简介:针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解释,国内存在量刑规则说和帮助行为独立犯罪化说的对立。前者存在疑问:首先,忽视了分则之罪均为独立的犯罪构成,会导致没有构成要件的量刑规则,造成罪名虚置。其次,连锁帮助犯只能适用帮助犯的量刑规则,不适用从犯的规定,由此较之独立犯罪说处罚更重,罪刑失衡。且其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则的区分标准不明确,使同一法条兼具正犯构成要件和共犯量刑规则两种矛盾的属性,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最后,在个案处理上,量刑规则说得出的结论在行为无价值论看来不牢固。而独立犯罪化说则没有以上疑问,且更有利于规范引导和法益保护。因此,该款规定的当属独立的犯罪构成,而非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简介:在共犯学说中,“区分共犯制”并不符合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应当被视为“共犯正犯化”的立法表现,而应作为“从犯主犯化”对待。单一正犯制在坚持法益保护以及行为主义刑法的基础上,应当将共犯的“从属性”理解为仅对剥离价值评价事实的联动。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并非仅限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证明责任相对降低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应当得到足够重视。
简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维护网络安全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作为网络安全基础性立法的网络安全法,原则上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采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通过国家安全审查,但未对制度的整体建构作出规定。本文认为,我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应当定位于特定领域使用产品或服务的审查制度,建议明确国家网信部门为网络安全审查主管机构,并在网络安全分类审查的前提下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就网络安全审查的范围而言,在审查广度上应以关系国家安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为宜,在审查深度上须从技术审查拓展到背景审查,从表层功能符合性审查延伸到底层源代码审查,但无必要对IT供应链全链条进行审查。
简介:本文拟从国际法角度对网络安全进行研究。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国际政治和安全领域的重要问题,引发大量国家之间的纠纷和摩擦,这凸显了现有网络安全国际法律规范的不足。尽管早于1988年始,国际社会就开始了对于网络安全的国际造法进程,但是现有网络安全国际法律规范仍存在很多不足,这体现在专门针对网络安全制定的国际法律规范数量较少,效力不高,而传统国际法如何适用于网络空间仍存在较大争议。这一现状的背后反映出国际法规制网络安全问题所存在的政治、法律和技术困境。自2010年开始,我国开始积极参与网络安全国际造法进程和国际治理活动,发挥了日趋重要的作用,可能为破解当前网络安全国际立法和治理的困局作出贡献。
简介:与隐私权相较,个人信息权是一种网络环境中的新兴人格权,可以经由《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条文确立。我国可以采用机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保障个人信息权。自律模式部分,网络隐私权保护组织以及第三方认证机构可以逐步独立。我国应当以司法途径与管理途径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网络安全,在线上身份证制度的构建上,应由《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作出司法导向。现有的"通知—删除"规则可以改制为"通知一删除一反通知一恢复"规则,网络服务提供商并不应网民的要求永久性删除信息,而是需要等待反通知期间,以平衡提供者的经营自主权、网络用户的信息发布权、权利人的著作权等权利,以预测网络服务提供商收到通知后的行为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