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2年召开的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学专业委员会第11届学术研讨会,在罪犯个性心理测量研究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成果中的一部分是继续使用传统经典的心理量表(主要是16PF和SCL90)进行的研究.更多的成果是使用(试用版)进行的研究.
简介:面对民国时期的严峻房荒,市政学家和法学家们均希望引进西方住宅法以求解决。在时间上,以1930年土地法的颁布为界。此前对西方住宅法的介绍以市政学家为主,在内容上也以房屋建筑等技术性法规为主。在土地法颁布之后,则以介绍外国房屋救济立法为主。在抗战爆发后,学者们又及时引进了一些外国战时住宅立法的内容,并为立法机关所采纳。就内容上来说,与民刑法移植偏重大陆法系不同,在住宅法的介绍和研究中,则英、法、德三国并重。美国住房法制尚未引起注意,而且常作为反面例证。这很大程度上是和各国本身法制发展状况相关的。在方法上,在1930年土地法颁布之前,基本是单纯的介绍,在土地法颁布之后,则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了住宅保障的比较法研究。在现在看来,当时对于外国住宅法的介绍和研究都有待深入,一些名家的著作中甚至还存在重复的现象。但在总体上,其基本方向是正确的,所产生的效果也是积极的。其制度建设在整体上也超越中国传统的相关法制,有着不可磨灭的价值与贡献。对于近代法制移植,也应该坚持这一立场,不宜将当代法制建设中的不良倾向与后果简单归咎为前人的偏颇与西人的误导。
简介:70年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经过自动续期,该权利成为永久性用益物权。设置永久性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保障公民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住宅权,并使其安居乐业之必须,与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并不冲突。业主作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通过签订和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取得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同时取得了与政府之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地位,享有相应的债权并负有相应的债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对相应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收益权、相邻权、物权请求权以及处分权,负有依照使用目的使用国有土地的义务,并应在70年期间内负担出让金的交纳义务,70年后负有缴纳相应税金的义务。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是由于航海大国和沿海国家间利益的妥协,所以其规定较为模糊,从而形成了海洋法上的剩余权利。自2001年"中美撞机事件"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外国军事航空器、舰船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测量活动做了大量研究工作,但是大多数的研究(1)未充分考虑到《海洋法公约》解释中的语言问题,而仅以汉语对相关国际公法进行解释和分析;(2)在进行法律分析时未厘清国际法分析与国防安全、国际局势分析的关系,仅从国家利益角度出发而忽视了各争点中法律依据的阐述;(3)未从国际法审判实践角度开展探讨,而该角度是我国通过国际审判机制维护国家权益的有效且可行途径。美国的军事测量船大多隶属于其海军部队,因此实质上已构成了对军事力量的使用。美国的军事测量活动虽然没有违反《公约》第58条第2款和第88条,但是违反了《公约》第301条,亦即违反了关于EEZ的国际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