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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记得咱们中国有句话.叫“父债子偿”.但在德国,我却看到了“子过父代”。儿子不上学.老子得坐牢。最近萨尔洲的7位父亲.因为子女未上学.被判入狱。同时,警方派专车将孩子们接到了学校。其实.这7位父亲并未让孩子失学.而是组织了一个家庭学堂.让孩子们在家学习.但这种行为依然被认定为违法。该洲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必须到学校接受教育.否则.视为违法。适龄儿童不上学.校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警方也可予以协助:但何以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被如此看重呢?原来.义务教育在德国有着极其悠远的历史。

  • 标签: 《义务教育法》 德国 未成年人 接受教育 强制措施 适龄儿童
  • 简介:7月28日上午,黄山市屯溪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专题询问会会场气氛紧张而热烈,一场别开生面的"考试"正在进行."考官"是屯溪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考生"是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区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住建委、城管局、编办的主要负责人.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义务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面对面进行询问.这是屯溪区人大常委会结合审议2012年以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首次采取专题询问的形式开展工作监督.

  • 标签: 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 区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 主要负责人 屯溪区
  • 简介:权力、权利和民主三个维度,构成了宪政的三足;诸如“自由”、“人权”、“平等”、“民主”、“法治”这样的名词在宪法学研究论著中频频出现,构成了这一学科特有的价值理念与人文关怀。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用宪政诸元素来考察中国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本身就是宪政工程的一个方面,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问题中的一个视角。

  • 标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宪政 教育问题 义务 “民主” “自由”
  • 简介:惩戒措施的种类单调与惩戒措施的制定主体位阶偏低严重制约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管理工作,应该在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与校规之间合理配置权力,保障惩戒措施的权威性。同时,应参考国内外经验,构建具有多样性、有效性的惩戒措施体系,使义务教育充分发挥国民素养培育的功能。

  • 标签: 义务教育 制定主体 惩戒措施
  • 简介:在我国当前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学生辍学率居高不下的状况下,质量保障是当前我国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公平的主要命题。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教育质量保障作为新的社会背景下重要的立法目标,并从不同方面做了保障性规定。但由于现行教育立法的覆盖范围尚不全面,一些实践中急需的法律法规或尚未出台,或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还没有形成教育法律体系要素之间的协调关系,导致提高教育质量的立法目标与现实存在较大差距。应从教师准入、教育投入、国家课程与教学评价以及义务教育质量监控等不同方面加以立法完善,以为义务教育质量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 标签: 义务教育 教育质量 法律分析 教育立法
  • 简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定于9月1日起施行。新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同时该法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 标签: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义务教育法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障机制 管理机制
  • 简介:就世界范围内而言,义务教育公立学校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设置目的经历了从实现国家教育权到保障受教育权的演变。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从发达国家移植而来,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设置目的也经历了从实现国家教育权到保障受教育权的演变。在保障受教育权成为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设置目的之后,公民实现受教育权的多样化需求客观上要求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特色发展。虽然经过了将近30年的"简政放权"改革,但是我国义务教育公立学校与政府之间的科层关系仍然比较明显,这种状况制约着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特色发展。为了实现特色发展,义务教育公立学校应该获得自治地位,被赋予公法人资格。

  • 标签: 义务教育公立学校 国家教育权 受教育权 科层制 自治 公法人
  • 简介:教育权写入宪法的本意是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动儿童面临的教育困境包括:借读费过高、公立学校无法容纳、农民工子弟学校太差等。保障受教育权的'兜底'责任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确定中央政府承担责任的限度应制定义务教育必要教育设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应作为儿童请求政府给付的司法依据。流动儿童受教育问题可依此思路解决。

  • 标签: 义务教育 受教育权 流动儿童 中央负责 国家标准
  • 简介:流入地政府不为非户籍儿童少年提供平等义务教育条件之行为具有可诉性。该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侵犯了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的性质使得非户籍儿童少年可以寻求宪法救济。流入地政府应当对不履责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标签: 流入地政府 非户籍儿童少年 平等义务教育条件 可诉性
  • 简介:<正>本文描述并探讨教育带给个人和社会的利益,以及安大略省议会于2006年12月通过的《教育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青年人必须上学直至年满18岁。文章介绍了为什么有些青年人不能中学毕业,教师、教育行政工作者和司法系统如何帮助未满16岁便中途辍学的少年。青年人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直至年满

  • 标签: 安大略省 年满 司法系统 毕业率 高中教育 行政人员
  • 简介:<正>计划经济时代,义务教育公共性的实现完全靠国家的行政手段,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经常受到随意的干预,这种干预甚至导致出现以生产劳动取代教育教学的荒唐闹剧,教育质量遭到严重破坏。新中国成立以来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通过一系列政策得到进一步强化,教育机会不均等现象日渐突出。改革开放后,市场作为一种新的力量逐渐渗透到各个领域,正在改变

  • 标签: 教育质量 教学事务 政策创新 教育民主化 学校教育 机会均等
  • 简介:根据霍菲尔德的权利概念理论,权利、权力、特权、豁免与义务、责任、无权利和无权力构成了随班就读的权利概念。特殊儿童获得随班就读权利的主体资格,以满足随班就读条件为前提。权利内容包括就近入学权、入学选择权、教育条件要求权和教育特殊保护权。该权利具有法定权、专属权和特殊人权的性质,其行使应遵循合理请求、恰当教育与适度保护的原则。

  • 标签: 义务教育 随班就读 权利 边界
  • 简介: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提供财政资助,体现了《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民办学校是否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对政府资助额度可能会有影响,但不影响政府资助民办学校的财政责任。同样道理,政府资助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财政责任也不会因民办学校选择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而改变,但可能会影响资助额度。

  • 标签: 义务教育 民办学校 财政资助
  • 简介:教育平等权兼有受教育权和平等权的含义,包括入学机会、在校待遇和升学条件三方面的平等。义务教育作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基础性教育,最应该体现受教育者的受教育平等权。目前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不平等问题表现得最为直接和鲜明。理清受教育平等权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结合前述三方面的平等,从行政法上对其加以考量,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通过分析现行法律规范和行政实践,我们需要对受教育平等权的法律保障进行补强,进而构筑全面可行的保障和救济法律体系,以期落实包括随迁子女在内的全体受教育者的受教育平等权。

  • 标签: 受教育平等权 随迁子女 义务教育 行政法
  • 简介:作为义务是不作为成立的逻辑前提,对于正确认定不作为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构成的体系性地位问题应该从"因果关系说"、"违法性说"、"构成要件相当性说"三种学说的嬗变中加以考察。作为义务经历了一个从形式的义务论到实质的义务论的演进过程。实质的作为义务论不是对形式的作为义务论的否定,二者间存在一种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形式的作为义务是存在论意义上对作为义务的形式判断;实质的作为义务是价值论意义上对作为义务的实质判断。

  • 标签: 不作为 作为义务 形式义务论 实质义务论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为了发现真实情况,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而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活动"。也就是说,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要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既要注意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又要注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要不偏不倚。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最早确立于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其后广泛地传播于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然而即便是在德国,"这种‘客观义务’到底包括哪些内涵也不是十分清楚",这便为日后的学术争论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 标签: 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主义诉讼 提起公诉 大陆法系 侦查阶段 量刑问题
  • 简介:我国公民具有接受教育义务,这不仅符合宪法文本表述,也具有内在的正当性依据。强制公民接受一定教育不仅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是公民个人发展的需要。未成年公民受教育义务之履行,建立在国家的办学义务、家庭的送学义务以及社会的不妨碍义务的履行基础之上。这四种主体的相应义务共同构成了公民受教育义务的强制性规范体系。

  • 标签: 受教育义务 法律父爱主义 办学义务 送学义务
  • 简介:合同附随义务的诞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是传统合同义务发生了扩张的结果。《合同法》不仅保护合同本身,更注重对合同关系发展的整个过程的调整,对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出了更为周全细致的要求,在辅助给付利益实现之际又对当事人的固有利益提供了保障,以实现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 标签: 合同附随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责任
  • 简介:安全保障义务是德国通过判例创设的产物。社会上每一个人都负有"无正当理由不得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为使人们切实践行这一行为标准,法律上特别设置了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进入特定场所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日常活动的数量不断增加,导致侵权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状况,安全保障义务也从个别性保护义务向一般性保护义务转变。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研究,可以提出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一定借鉴意义。

  • 标签: 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义务 不作为侵权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