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平等权保护的行政法思考——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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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教育平等权兼有受教育权和平等权的含义,包括入学机会、在校待遇和升学条件三方面的平等。义务教育作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基础性教育,最应该体现受教育者的受教育平等权。目前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不平等问题表现得最为直接和鲜明。理清受教育平等权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结合前述三方面的平等,从行政法上对其加以考量,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通过分析现行法律规范和行政实践,我们需要对受教育平等权的法律保障进行补强,进而构筑全面可行的保障和救济法律体系,以期落实包括随迁子女在内的全体受教育者的受教育平等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13年1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