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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学家茶座》第5辑乔新生教授的《动物福利法散议》是一篇很有意思的文章。乔教授对人类福利的关怀之情跃然纸上,令人感佩。但与此同时,我也感觉到,乔教授对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的区别似不甚清楚,对动物行为学似乎平时关注得也不够。这里,我想简单地谈点个人看法。所谈论者主要是针对农场动物的福利问题,其他动物如野生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

  • 标签: 农场 动物福利法 教授 看法 伴侣动物 人类福利
  • 简介:主观权和诉权是一对既重要又模糊的概念,两者存在与生俱来的关联性,而对于两者关系的研究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诉权是“请求法官对诉请的法律基础作出判决的权利”。诉权要求有具体的法律机制,而不仅仅是司法的启动原理。诉权的行使依赖于区别于实体法律规范的“另一种法律规则”,“另一种法律规则”赋予了诉权主观权的性质。“诉权”是一种典型主观权。

  • 标签: 主观权 诉权 诉权理论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和范围1.本法规定对待动物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为保护动物及其福利,制定本法。2.本法只适用脊椎动物。联邦委员会应当规定适用于本法的脊椎动物的种类和范围。3.以下法律应当予以保留:

  • 标签: 动物保护 福利法 瑞士联邦 动物实验 联邦议会 联邦咨询委员会
  • 简介:2011年3月,一封举报信落在了淮安市楚州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建龙案头:一家叫陈旺鬃刷厂的残疾人福利企业,实际残疾工人数和注册的残疾工人数严重不符,每月领取巨额退税款,却一直未被相关部门查处。

  • 标签: 福利企业 面纱 残疾人 检察长 检察院 楚州区
  • 简介: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也不管是在刑法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还是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构成主观要素的证明一直是个司法难题。主观要素的证明在整个犯罪事实的认定中起着重要作用,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定罪量刑等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中,除了阐述主观要素的直接言词证据外,还有通过外在行为表现来认定主观要件的证明模式。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主观要素的证明还存在主观要素证明过程不透明、事实推定定性不明等一系列问题。鉴于此,本文拟从刑事实体法与证据法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结合司法实例,来初步探讨司法实践中通过外在行为表现来认定主观要件这一证明模式,并分析其背后的逻辑原理和具体的证明方法。最后,本文就主观要素的证明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包括从事实推定到法律推定的规范化,案例指导制度的运用,判决书的加强说理及公开化。

  • 标签: 主观要素 推定 经验法则
  • 简介:主观证明责任逻辑在我国长期处于支配地位,其影响可能超出我们的想象,这可归结为六个因素:一是民事诉讼过程的行为特征;二是"举证"汉语表述的行为倾向;三是作为客观证明责任前提的"事实真伪不明"在主观证明责任逻辑中可以被"省略";四是主观证明责任逻辑可与"客观真实"理念"和平共处";五是主观证明责任逻辑是职权主义模式选择的产物;六是我们对客观证明责任逻辑的认识偏差导致其功能被低估。

  • 标签: 主观证明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 事实真伪不明 职权主义 客观真实
  • 简介:在倡导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当今社会,许多国家颁布了动物福利法。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动物福利法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日趋成熟。目前我国动物福利状况不容乐观,国民的动物保护意识比较淡薄,虐待动物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且我国动物保护法体系存在不少缺陷,动物福利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中国成为WTO成员国后,动物福利问题很可能成为新的贸易壁垒。因此我们应当在充分考虑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适时制定一部富有时代特色和民族精神的《动物福利法》。这样不但能提高国民保护环境和爱护动物的意识,而且能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以适应全球环境保护发展趋势的要求。

  • 标签: 动物 动物福利 动物福利法
  • 简介:德国基本法为德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本文着重讨论了德国基本法对于德国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以及基本法对欧洲法律制度,特别是欧洲经济法律制度的重大影响。接下来,作者介绍了德国基本法中几个主要的经济基本权利,阐明了基本法的社会福利国家属性,并指出正是这一属性决定了德国经济社会在其后的数十年中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

  • 标签: 基本法 经济秩序 基本权利 社会福利国家
  • 简介: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新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罪过形式不可能由过失构成,而只能表现为故意,且只能是间接故意.

  • 标签: 主观罪过形式 防卫过当 间接故意 过失
  • 简介:无论是把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类比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还是把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为故意,都存在诸多理论上难以解决的问题。把危险驾驶罪认定为过失犯罪,既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我国刑法总论有关过失犯罪的基本规定和传统的罪过理论,也有利于相关法律的适用以及我国刑法体系和法定刑设置的协调,因而更为妥当。从实然抑或应然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以过失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增设危险驾驶罪都具有一定依据。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故意 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危险犯
  • 简介: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原系甲家电集团家电工艺装备研究所冰箱客户代表。经查,2010年10月20日、10月22日,张某违反与甲家电集团签定的保密协议,将工作中获取的该集团钣金冲压件和注塑件定价信息编辑成123.xls和456.xls两个文件,于2010年10月22日13时44分和16时52分,在甲家集团家电工艺装备研究所办公室内使用工作邮箱,将上述文件发送至与甲家集团有竞争关系的乙家电集团的客户代表齐某的邮箱。

  • 标签: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主观故意 客户代表 工艺装备 案情简介 保密协议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决定从2006年3月1日起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其第11条规定,讯问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时,

  • 标签: 同步录音录像 讯问 录像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主观化 职务犯罪案件
  • 简介:美国百年以来的少年司法模式的显著特征表现在福利和惩罚之间进行着钟摆式的往复震荡。以"儿童最大利益"和非正式程序为特征的少年司法福利模式在犯罪率增长的背景下逐步转型,强硬化、正当程序和严罚思想挑战着少年司法存在的正当性。进入新世纪以来,这种钟摆式政策调整最终形成了美国少年司法惩罚·福利模式。在这种二元模式下,刑事司法和少年司法相互交错,形成了既认同儿童福利和少年保护、又关注社会危害性和可责性的糅合程序。同时,在福利重构方面体现在少年司法对社会福利机构和父母责任的强调。

  • 标签: 福利 惩罚 少年司法 模式
  • 简介:民主之于经济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关涉经济法视野下政府干预权合法性的判断和社会整体利益模糊性的澄清问题。协商民主超越了传统民主理论的纷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不足,而成为民主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协商民主对公共参与和理性协商的强调及其作为程序民主的特质,完全契合了经济法的实践诉求,因此,可以以协商民主来建构经济法的民主观。而且,协商民主观还意味着经济法视野下国家(政府)与市场的"共和",并内含着经济法的社会正义理念。

  • 标签: 协商民主 经济法 民主观
  • 简介:一、引言20世纪50年代以来,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界一直处于主流地位。[1]根据传统的四要件说,'任何一个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2]所谓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或过失)。其中,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不同国家的刑法学者对犯罪主观方面有不同的称谓,

  • 标签: 主观要件 克服犯罪 困难特殊
  • 简介:主客观统一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却颇为混乱。本文从理论层面对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基本概念、框架结构及矛盾关系进行分析、探讨。笔者认为。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对立.是近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主要线索.同时也是当代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刑法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分歧,作为不同的思维方式.表露出犯罪与刑罚关系的内在矛盾.而作为两种互为补充的基本理论,则共同揭示了刑罚的社会功能。文章指出.刑法中的主客观统一,聚焦于刑事责任的基础如何确定。而刑罚预防与惩罚的功能.则服务于刑法的社会价值。

  • 标签: 刑法学 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 法学研究 社会功能 犯罪
  • 简介: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男,17岁,系山东省来津打工的农民。2007年6月2日,孙某某与外地女青年刘某某(18岁)在网吧相识,次日孙某某与刘某某再次见面后,孙某某主动提出想交朋友,刘某某表示同意。后孙某某与刘某某到公园聊天,当晚十时许,二人在饭店吃过晚饭(期间二人共饮5瓶啤酒)之后,又于当晚十一时许,重新回到公园。孙某某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问刘:“你喜欢我吗?”刘某某回答说:“我喜欢你,愿意为你去死。”

  • 标签: 主观意志 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 山东省 女青年 性关系
  • 简介:主观预备合并之诉是一种不同于普通共同诉讼及必要共同诉讼的全新的诉讼形态。从二请求之间的实体关系看,主观预备合并之诉以先后位请求之间存在不能并存关系为必要条件。从二请求之间的条件关系看,先位请求的起诉行为是当事人独立的诉讼行为,未附加任何条件;后位请求的起诉行为附有解除条件,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即先位请求胜诉判决确定,该诉讼行为丧失效力,后位请求的诉讼系属溯及消灭。从二请求之间的审判关系看,无论先位请求是否有理由,法院均应当对先后位请求一并作出判决。从二请求之间的上诉关系看,应当适用拟制上诉,当事人仅对其中一请求上诉时,应拟制当事人对另一请求也提起上诉。

  • 标签: 预备合并 共同诉讼 不能并存 解除条件 拟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