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贪污罪的数额,并将其与法定刑直接对应,这一立法方式与贪污罪的本质不符,也导致司法实践的困难。《刑法修正案(九)》将其修改为模糊数额的立法方式,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当前,贪污罪的起刑点数额为5000元,这一数额不符合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的要求,以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的政策为指导,并与其他财产型犯罪的数额相协调,应当降低贪污罪的起刑点数颁。贪污罪的量刑数额多个档次之间没能扭开距离,不利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应当适当提高其量刑数额。
简介:据有关解释,盗窃300——600元为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而贪污、受贿则为2000元以上。贪污受贿2000元以下者,是一片罪刑不及的“违纪”地带。这一地带,对于那些企图染指者来说,有着迷人的“挑逗力”。他们大可以在这个“警戒线”内,毫不顾忌地“以身试纪”,即使所为败露,大不了也是砸个“铁饭碗”,只要“青山依旧在”,就有“再度夕阳红”。然而一旦陷入,则是得寸进尺,越陷越深,欲罢不能,难以自拔。待数额突破“警戒线”或达百千万元而受法办时,又已经恨之太晚。这一地带的“诱惑”,曾是贪污、受贿犯罪一度越演越烈的一方面原因,成了廉政建设的一道“暗礁”。某单位在宣布一名贪污1700元的领导干部的政纪处分时,一位老工人愤然起立发问:盗窃300元的是“罪犯”,贪污1700多元的仍然是“经理”,我真不懂“罪犯”和“领导”的界限是什么?不知道现在是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