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孙大午案”折射出司法者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持宽泛理解的态度,通过本案可看出法体系整体性思考的重要性,以及前置法——刑法阶层性思维的必要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存款”应仅限于“银行信用”范畴,通过引入“既存的实质性联系”标准对“不特定”的内涵进行限定,从而实现前置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进一步,刑法具有二次性违法的特征,司法过程切忌价值先行.
简介:从107例单位行贿罪已决案例来看,平均行贿金额为125.6168万元,平均刑期仅为0.93年(约11.2个月),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判决率高达84.6%。在立法上,较轻的法定刑配置是单位行贿罪处刑轻缓、刑罚适用方式开放的首要原因。单位行贿罪独立成罪的罕见立法例,体现了立法者对单位行贿罪打击的决心;然而,在“为公不为罪”法律意识的指引下,较轻的法定刑配置又体现了立法者不忍过重打击的两难心态。独立成罪的单位行贿罪破坏了行贿犯罪体系的立法罪刑均衡;同时,较轻的法定刑配置也缺乏理论根据,致使司法实践中打击单位行贿罪的刑法功效大打折扣。取消独立成罪的单位行贿罪,将其并入(自然人)行贿罪不失为一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