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当下通行刑法学教材中对于拘役具体执行场所的表述大致可分为两种,即“就近的拘役所、监狱或看守所”和“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但事实上,这两种表述都是错误的,拘役只在就近的看守所执行,拘役所已于2006年4月30目前撤销完毕,监狱更早于1983年8月13日移交给司法行政系统,通行教材却没有对此进行相应的修订。由此得出四点启示: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之间是互相促进的;法学教育需要衔接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重视行刑研究将有助于刑法学的全面发展;刑法学教材的修订再版应全面考虑各种变化。
简介:“法治国”概念是德国19世纪法学家的创造,为了能在主权归属问题上寻找一条中间道路.他们解决的方式是将国家政体问题与法律秩序问题分离,从而回避对主权归属问题的回答。这与德国19世纪的历史语境密切相关。1848年三月革命是德国“法治国”概念发展的重要拐点。自此革命后,论述“法治国”的法学家们将注意力集中到了“形式法治国”概念,而不是“实质法治国”概念,更重视行政问题,而非政治问题。实证主义法学家的方法论为他们的这种转向提供了灵感。英国“法治”理论的首位系统阐述者戴雪却用《英宪精义》一章的篇幅认为行政法与“法治”不相容,戴雪的主要错误在于没有区分“裁量”与“专断”。对德国“法治国”概念起源、流变的分析有助于中国发展起一种合理的法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