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非对称关系不均匀的本质导致了互动中强者与弱者之间知觉的差异。尽管双方都在试图“处理”这种非对称关系——强者试图进行主导,而弱者会进行挑战——但大多数非对称关系在绝大部分时间里都是稳定的。这些关系是通过互动来维持的。亚洲非对称关系的独特之处在于中国的中心性。中国幅员辽阔的地域、中国的人口与生产力规模为其典型的非对称对外关系创造了条件,并且中国的中心区域和各地区之间也同样体现出非对称的特点。有清一代,亚洲各国曾彻底臣服于这种非对称关系。在非对称关系中存在三种标准,即对抗的双方能力差距悬殊、角色无法调换、无法消灭对方。清朝传统非对称关系的根基最后被摧毁,很大的原因是来自其内部以及西方殖民主义对中国的入侵。在当今全球经济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的形势下,中国的“和平崛起”(peacefulleapforward)则引发了关于中国传统治理与外交方式新地位的问题。
简介:2009年,东盟面临着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和个别成员国政局不稳定的挑战,但仍加强政治安全、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的合作,坚定地朝着2015年建成“人民的共同体”的目标迈进。展望2010年,东盟将继续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各成员国以及与对话伙伴的合作,推进东盟共同体的建设。
简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究竟是政治文件还是法律协议,及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是否可以排除《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成为分歧极大的法律争议。菲律宾和仲裁庭均主张《宣言》仅仅是一份政治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不能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中国主张《宣言》关于通过谈判途径解决争端的规定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协议,且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菲律宾不可以依据《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就相关争端提起仲裁。本文认为,《宣言》在争端解决问题上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条约;其是否可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质上是个法律适用问题,从海洋法角度讲,根据《公约》第281条的规定,《宣言》无法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仅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形成制约;从条约法角度讲,《宣言》与《公约》构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问题,相关争端应适用《宣言》提出的谈判和协商途径,据此方可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文章首先从中菲南海仲裁案提出两个核心法律争议,并杭理菲律宾、中国各自主张以及仲裁庭对此争议的结论。其次论证《宣言》的条约属性。第三,分别从海洋法和条约法两个视角分析《宣言》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排除。
简介:中国在2006年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所作的声明,属于例外而非保留。而例外恰是对该条款的正当适用,即,在该公约授权下,中国有权作出此项任择性例外声明,以排除在3类特定争端上的强制程序管辖权,而“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本质上属于此3类争端范围之内,因而中国在该案中所持之“不接受、不参与”立场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简介:南海问题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各类性质的海洋争端。包括“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以及资源管理、军事活动和海洋科考、海洋环境保护等。《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完备的国际海洋法文件,为海洋治理提供了一个整体的法律框架。但近年来《公约》的某些缺陷日益凸显,有些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导致各国在解决海洋争端过程中必然会在适用法律制度的问题上产生矛盾,在南海问题上尤为如此。《公约》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在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上发挥的作用有限,在资源管理、军事活动、海洋环保、海洋科考在内的诸多问题上可扮演关键角色。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在海洋领域的合作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公约》扮演的角色,与其说是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如说是海洋治理机制,为南海沿岸国的海洋治理实践提供指导。
简介:UNCLOS中尚存“灰色区域”,没有对“海洋科研”、“军事测量”等词语进行界定,导致条款的不同解释和争端.主要原因在于其既是政治性协定又是法律协定.UNCLOS的大部分内容都相互联系并构成一个整体,为“一揽子交易”.美国并未批准UNCLOS,却常选择性援引相关权利条款,规避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第三方享有条约下的权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第三方应受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强行法的约束;应根据VCLT来解释UNCLOS.应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下理解条约对第三方的法律效力以及“海洋科研”条款的含义.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仲裁条款,它在处理南海问题时面临着诸多局限。首先,《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有限度的,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和第三节为缔约国提供了可以规避强制机制的附加说明和选择性排除条款。其次.中菲南海争端显然是关于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明显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海上地物性质及“九段线”合法性的裁决会对中国的主张“未审先判”。再次,中菲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中国根据《公约》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是否能够排除仲裁庭对南海争端的管辖权?仲裁庭对此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最后。在可受理性问题上。必要的第三方问题及诉由消失问题的存在也使得本案不可受理。
简介: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
简介:科学技术的发展一直在对国家安全的内涵产生影响,技术能力的发展会增加威胁国家安全的手段和模式,科学技术的滥用也会危及社会安全。生物技术在近半个多世纪以来发展极为迅猛,其影响面极广,涉及微生物、动植物、生态环境、医学、农业、粮食、生化战争、生物恐怖主义、人的健康、人口安全等方面,其覆盖领域的广度和深度是其他任何技术都无法比拟的。生物欠防备是指在现实生物安全威胁面前准备不充分和应对不够有效的状况。中国既处于生物欠防备状态,也处于一定程度的生物欠防卫状态,这表现在中国的药物(含疫苗)、水、粮食、种子均处于不设防开放的状态。造成这种状态的根本原因是认识问题,生物技术本身具有前沿性、复杂性,其管理具有跨军民界限、跨学科界限、跨政府部门界限、跨政府任期界限、跨国界的特点,中国现有管理模式不适应这些特点。今后,应密切关注和防范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过程中特有的安全风险以及生物技术被有意识用于安全威胁的现实可能性和严重危害性。
简介:中国与东盟的果蔬贸易在双边农产品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选取2000~2009年作为研究的起止年份,首先分析中国一东盟农产品及其果蔬产品贸易现状;其次选用相对贸易优势指数分析中国与东盟及其各国果蔬产品的相对比较优势;在此基础上,用双边贸易综合互补系数分析了中国与东盟整体及东盟各国果蔬产品贸易的互补性;最后总结全文并提出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