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将这类侵权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自然资源确权主体和国有资产代表者的职责.《行政复议法》将因这类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复议,列为复议前置,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功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复议机关的讼累,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然而,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中,尚有很多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突出表现存.
简介: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法可依”的阶段,如何推行法律规定的正式制度,提高合作社的规范化程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而现实中,经过数年的管理与引导,不规范运作仍然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较为普遍的问题。为什么精心设计的制度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中未能很好地付诸实施?深度访谈与分析表明,其原因涉及法规缺陷、管理机制、文化背景、利益动机等方面的问题。相应的具有现实性与操作性的对策,既包括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调整与横向协作机制建设;也包括合作社联合会的自律功能的发挥,以及文化引导与利益诱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总之,要减少与改变不规范运作现象,主管部门必须将工作重点放在制度的实施方面,从而促使外部导入的正式制度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有效规范”。
简介: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法可依"的阶段,如何推行法律规定的正式制度,提高合作社的规范化程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而现实中,经过数年的管理与引导,不规范运作仍然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较为普遍的问题。为什么精心设计的制度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中未能很好地付诸实施?深度访谈与分析表明,其原因涉及法规缺陷、管理机制、文化背景、利益动机等方面的问题。相应的具有现实性与操作性的对策,既包括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调整与横向协作机制建设;也包括合作社联合会的自律功能的发挥,以及文化引导与利益诱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总之,要减少与改变不规范运作现象,主管部门必须将工作重点放在制度的实施方面,从而促使外部导入的正式制度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有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