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构建中国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技术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裁判过程大致为:先利用判例检索系统寻找判决先例作为基点,然后运用归纳推理确定先例的判决理由,运用类比推理比较先例与待决案件的相似性,最后运用演绎推理得出判决结果.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产生于辅助成文法统-适用的需要.在德国,多是通过查找法院的判例集中的引导词来识别判例,适用基本上并没有脱离演绎推理的论证方式.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在适用上既要比较案件事实,又设置有裁判要点,从而显现出与两大法系既有相同又有不同之处.指导性案例适用技术可以被模式化建构为四个阶段,即查找可参照适用的指导性案例、进行相似性判断、运用排除规则进行检验和适用裁判要点.
简介:一要处理好指导性与针对性的关系:作为地方党委的机关报,不仅需要吃透上情,掌握中央、自治区、盟市委的情况,更要最大限度地把握受众,摸清“下情”。要针对读者思想上的疙瘩、工作中的问题、学习中的困难、生活中的烦恼,有的放矢选择事实、提炼主题进行报道,在指导性和针对性上找准结合点。应该选择好角度、以点带面、循序渐进、深入报道,让群众在正面的宣传教育中接受政策。如果一味地回避热点、难点,对受众关切的问题置之不理,无异于自动放弃舆论阵地,放弃舆论指导的神圣职责。 二要处理好指导性与思想性的关系:思想性是新闻指导性的必备因素,也是新闻启迪性所在。因此要减少总是就事论事,简单叙述进展过程的稿件频频见报。要
简介:案例指导制度被赋予了极高的并且多重性的意义。然而,其并不直接有助于"同案同判",并不必然导致司法效率的提高,也并不能自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通过已经推出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分析可以发现:如何避免武断化的刑事个案指导与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武断化才是最关键的。刑事指导性案例不应被附着太多的社会意义,不能被作为一种判决宣示(与犯罪作斗争的态度)和满足于提供一种简单的结论性标准,而是应当进行充分的说理,从而避免案例的指导性归于沉寂。作为刑事指导案例,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应当侧重于例外性、补充性规则的形成和对平衡性的追求,以此促进司法理念与刑法知识体系的更新。
简介:首批刑法指导案例有关死缓限制减刑适用标准的裁判,表明"因婚恋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兼有从重处罚情节与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应选择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则建构。现代刑法学必须兼采量刑的社会学模式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标准进行规范解释:婚恋纠纷等民间矛盾作为犯罪动机的非规范表达,不仅是影响有责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标准,而且能够成为联结刑法规范与刑事政策的言说工具。基于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民间矛盾的裁判价值只有依附于刑法规范才能彰显,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在合理解释民间矛盾的基础上,以事实还原的方式诠释民间矛盾与死缓限制减刑裁量基准之间的关系;同时,民间矛盾并不必然带来"由死转生"的结果。
简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案例劳动舍同制职工郭某与某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郭某任财计科副科长,合同还约定“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鉴证。不久,该厂在其主管部门干预下发出了“关于变动郭某工作岗位的书面通知”,将郭某调离财计科到车间当工人。郭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通过调查认为:郭某与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严恪遵守。该厂没有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在主管部门干预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了裁决,
简介:除指导案例30号的两个裁判要点以外,该案还可能关涉未注册商标"抢用"问题。我国《商标法》鲜有禁止抢用的特别规定,原则上"明知他人已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抢用"亦属合法。符合条件的未注册商标先使用人可以主张其商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称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从而起到阻却抢用的效果。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下,民法是否可以介入抢用纠纷,应依双方当事人间是否存在特别信赖关系确定。若当事人存在特别信赖关系,抢用行为可能引起包括后合同义务在内的合同责任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在特许经营合同下,特许人可以将未注册商标作为许可使用的标的,且特许人与使用人约定禁止抢用条款的,法院应当承认其效力。未注册商标上的权益损害属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尚未完全明确条件下,侵权行为与抢用行为的关系尚不够清晰,抢用的侵权法救济不妨缓行。
简介:盗窃罪与诈骗罪处于相互排斥的关系,二者属于不同的不法类型。从诈骗罪自我损害型犯罪的特质出发,个案中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因素是,是否存在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对此,要结合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处分意识的必要性以及财产处分的自愿性这三个要件进行判断。当被害人有意识且自愿地通过自己的作为、容忍或不作为直接造成了自身财产的减损时,就应当认定其进行了财产处分,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这一判断标准不仅应当适用在涉及有体财物的场合,也应当被贯彻于涉及无体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从结论而言是正确的,但在论证上仍有瑕疵。
简介:案例研究是公共管理研究者运用的一种主要研究方法,但却常常被认为科学性不强。其面临的一项主要指责是案例研究的结果缺乏概推性,即源自一个或少数几个案例研究的结果缺乏普遍意义。本文首先梳理既有案例研究方法论文献对该项挑战的理论回应,分析案例研究结果概推性论述中的三种主要理论逻辑:"自然主义式概推"、"分析概推"和"非正式经验概推"。在借鉴现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一个评价体系,以全面评估案例研究者在处理概推性问题上的严谨性。该体系的三个要素是:研究者"运用案例研究的目的"、"选择案例的理由"及"对案例研究结果适用范围的界定"。在分析上述三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设计出具体的评价指标。然后以发表于五种国际一流公共管理学术期刊上的142篇运用案例研究方法的论文为样本,实证分析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者在应对概推性难题上的实践。结果表明:在所有样本论文中,八成以上以"一般化"研究为目的,四成以上明确说明了案例选择的理由,三分之一以上采用多案例设计,约四分之一说明了影响案例研究结果适用范围的因素。将2005—2009年样本论文与2000—2004年相比,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者在处理概推性问题上的严谨程度显著提高,明确说明案例选择理由、采用多案例设计及以"一般化"研究为目的的论文比重大幅上升。最后在讨论实证结果的基础上提出拓展案例研究结果概推性的研究策略。
简介:不确定法律概念往往成为行政诉讼争议的焦点.实践中,法院消极审查可能导致行政诉讼目的难以实现,积极审查又可能干涉行政权的行使.然而,国内学者的观点——不确定法律概念可分为经验概念和价值概念,对于经验概念,法院可以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价值概念,法院应给予高度的尊重——在司法权与行政权地位明显失衡的现状下以及在实现行政诉讼目的和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要求下,已经明显“站不住脚”了.本文通过对第103号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的分析,认为应确立对所有不确定法律概念都可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依据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的重新分类再确定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度和司法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