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代理制度是近代社会经济的产物,起到了"扩张私法自治之范围"和"私法自治之补充"的作用。但代理制度同时伴有危害交易安全的弊端,尤其以无权代理的情形最为严重。近代民法根据无权代理的原因和后果归属的不同,又将其分为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本文仅就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进行了具体分析。鉴于我国《民法通则》仅对狭义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作了原则性规定,作者建议,在制定我国《民法典》时,应借鉴德、日立法体例,单设"狭义无权代理"一节。其基本内容应包括:无权代理的概念、本人的追认权、对方的催告权、对方的取消权,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等条款,以补充现行《民法通则》之不足,平衡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简介:本文旨在揭示儿童对人类的心理与对超自然实体的心理的理解之间的联系,探讨儿童究竞是如何理解各种超自然实体的心理属性的,以及儿童对超自然实体心理的理解是什么时候发展的。本研究采用两个经过改进的心理理论的实验任务。实验一是对观点采择任务和表面一真实任务的改进,称为“暗盒子任务”。实验二为“密封盒子”任务。首先对儿童进行语言测试和真主认识测试,通过测验的儿童进行正式实验。两个实验任务中都要求儿童对三类代表(女孩、超人、真主)能否正确完成实验任务进行判断,并且要求儿童解释为什么代表能或不能正确回答的原因。结果显示,儿童对人类心理理解的能力随年龄增长不断地提高,4岁是儿童理解人类感知觉局限的转折点;3岁的儿童认为人类能看见暗盒子和密封盒子里的东西,4~5岁的儿童认为人类看不见;儿童区别人类和超自然者的关键年龄是4岁。3岁的儿童认为人类、神、超人都能正确回答,不会犯错。4—5岁的儿童认为人类更有可能犯错,而仍然认为超人和真主具有正确的信念;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将超凡能力归于超自然者的能力在不断增强。4岁以前,大部分儿童对超自然者能正确回答的归因主要是基于事实或无法提供理由的。4—5岁的大部分儿童能够将超自然者的正确回答归因于他们的超凡心理特性;5岁的儿童已经能够正确归因,认为超人是因为拥有超常视觉而能正确回答;神具有超常的心理能力因而能正确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