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话童养媳制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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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话童养媳制度

胡志彬

(河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内容摘要童养媳在北方的民间统称“小媳妇”江南一带俗成“养媳妇”,是女孩在幼年的时候被夫家收养,达到婚龄才结婚,在婚姻制度上被称为“童养婚” 童养媳是经济生活贫穷的产物。这种制度有其深刻的社会和历史根源,并且对广大的妇女身心健康都产生深远的影响,婚姻成为埋葬广大妇女的坟墓,禁锢她们的自由和灵魂,造成人间悲剧。

关键字:  童养媳  婚姻制度  幼女 

养媳即是统称童养媳又被叫做“待养媳”童养媳婚姻指很小的时候被领到婆家生活,等到适龄再成婚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制度是非常畸形的婚姻形态,充满落后野蛮的气息,专门以妇女为商品,为奴隶。这种婚姻制度最早起源于宋代,明朝后逐渐盛行,清代遍及全国各省区。安徽地区流传这样的民谣[1]来形容这种不匹配的婚姻制度:

十八岁的大姐周岁的郎,半夜三更奶尝是你的妻子不是你的娘,如何要我奶尝?不看亲娘待我好,刷头刷脑几巴掌。

井里开花不露头,妻大郎小夜夜悲,等到日后郎长大,奴家已经白了头,亲妈啊,俺的日子哪天熬到头?

这种婚姻制度在我国大概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在当时的周代的藤嫁制度中已经可以看到后世童养媳制度的影子。那时侯随正妻同嫁的妹妹或侄女因年少随嫁,她们中许多人往往有未成年的女孩,她们随嫁彼邦过数年成人后方能成婚。自秦汉以后,帝王后宫的人数众多,有一部分是被选拔进来的幼女或幼小时因罪入宫。这些幼女成年以后,有的被帝王宠幸有的赏赐给子弟,这就实为童养媳的先声。三国时,东夷沃族女孩,长到16岁夫家就接去长养为媳,成人以后回到父母家,父母给些钱物再回夫家。[2]

到了宋代,关于童养媳的记载大量的出现,宋代的许多皇后和贵妃都在年幼的时候入宫,据《宋史·后妃传》记载:开封周姓姑娘在四岁时,随姑姑入宫,由张贵妃养育,侍奉仁宗,而张贵妃也是早丧父,年幼无依无靠,被纳入宫的,《明史·后妃传》记载:宣宗的孙媳孙皇后,十余岁时,被母亲介绍入宫,成祖命诚孝后抚养她,到宣宗下诏成婚后被选为嫔。

由于民间的童养婚成风,元代的法律对童养媳加以保护:“诸以童养未成婚另妇,转配其奴者,管五十七,奴归宗,不追聘财。”[3]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婚的童养媳起到保护作用。

还有一种童养婚叫做“等郎婚”[4]主要是男家婚后暂无儿子,先抱养或买进别家的幼女为养女,待到生子并达到一定的年龄以后,再将自己的养女转为儿媳。有的养女至十多岁才等来郎,如果始终等不来郎,则由男方将养女出嫁,比较糟糕的是幼女成为童养媳以后,拟作为未来丈夫的人夭折,童养媳就成为了“望郎媳”要等这做再生男孩的媳妇。这样在年龄方面很多都与男方存在不小的差距,她们选择在吉时过门时一般拜天地祖先,男女同拜的结婚仪式则等男女双方长大后再进行。如果夫家家境尚佳,女孩子就可以先回娘家,待“亲迎”的日子到来,男家前往接亲。

这种畸形的特殊的婚姻形态,在其男尊女卑的古代社会中,无异对女人的身心产生重大的影响和伤害,但这种婚姻制度的产生又由着深刻的社会原因。

第一.溺女之风盛行

在中国历史上,溺女风俗一直存在,最迟在战国时期,便蔚然成习俗,晚清的溺女之风更为盛行,这样就在一定的程度上,助长民间收养童养媳,早婚,买卖婚姻和其它婚姻陋习的流行,使晚清的婚姻形态更为混乱。

     尽管有些家庭以生女为累赘,但是女儿毕竟是自己的亲生骨肉,不忍将其置于死地,通常的方法就是先养育,待到成年以后即与人成婚,未等到成婚时先送到婆家收养,这就是“童养媳”这样不仅为女家省去必要的生活费,而且免除将来出嫁的费用。对于男家即解决了找媳妇的问题。实在是一桩男女双方都有利可图的事情,如陈诏盛的《风俗录》中记载:江西赣江一带多童养媳多在髻齿和乳补时入门,略具化烛仪,及长,择吉时祀祖而配之,谓之合帐,随不备礼,而贫家可免除溺女之患。

    第二.家庭贫困无力抚养

贫家人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后为抚养着的儿媳妇,安徽省溪县这样的情况很多,所以嘉靖年间修县志说贫者“姓痹人抱养,长即为抱养媳妇”。[5]

第三.结亲聘礼大,婚礼浪费大

在古代的婚姻礼俗,可以说是人生的大礼,大体形成于周代据《仪礼·土婚礼》记载,六礼的顺序为“纳采”“问名”“纳徵”“请期”“迎亲”[6]这样就导致聘礼很重,并且陪嫁很多,这种习俗常人又无法抗拒,童养媳俗得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抱养待养媳不需要财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比大娶要简单的多,女家也不要陪送嫁妆,没有嫁妆之忧,所以同治年间纂修的江西《新城县志》说到当地的童养媳盛行,强调“家不具备六礼,多幼小抱养者。”[7]这种婚姻礼俗不具六礼,童养媳一般受人歧视在社会上低人一等。

第四.冲喜

   清代社会还有丈夫公婆病重,提前娶媳妇的风俗,男家纯粹出于封建迷信思想,以为男子突然结婚,喜神会驱逐霉事,这种做法又被叫做“冲喜”希望病人的病能够好起来,这就是童养媳出现的另一原因。

第五.鼓励早婚早育

        古代人口稀少,为加快人口繁殖,鼓励早婚早育,后周武帝至唐开元间,低婚年龄为男子15岁,女13岁,已达到婚龄而不婚者将接受处罚。汉惠帝曾经下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五倍以上交纳人头税)”。[8]

        畸形的社会风气使童养媳非常的盛行,使许多幼女被卖为人妻,在婆媳家受到非人的虐待,并且没有选择自己婚姻的自由,任人摆布,造成许多婚姻的悲剧。

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曾以艺术的手法在《恶姑》诗中叙述童养媳的苦难,十二岁的女子到婆家,婆婆让她到厨房做饭,劈柴把她细细的小手震破,烧水端热饭使她的小手干枯,就这样婆婆仍旧今日毒骂,明日痛打,使得小媳妇“一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她的父母来看望她,她强作欢笑,这可谓是童养媳生活的真实写照。有的童养媳还被当作婆家的财产而出卖,有的卖给妓院,有的出卖给他人为妻为妾,童养媳可以说是一种非常无人道的婚姻习俗。

“童养媳”的婚姻礼俗从根本上讲是包办强制的婚姻陋俗,当“童养媳”保养时年纪尚幼无知,长大后完全丧失了婚姻的自主权,在封建礼教下也毫无反抗的力量。同样对男子来说也是如此,如果对童养媳不满,也没有选择的自由,童养婚的婚姻制度在当今已经成为婚姻法明令禁止,“童养媳”已经成为历史的往事。

 


[1] 顾鉴塘 顾明瑭:《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商务印书馆,1996年12月第一版,第161页。

[2] 《三国志.魏书.东夷传》注引<魏略>第125页

[3] 陶毅 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东方出版社,1994年7月第一版,第121页。

[4]顾鉴塘 顾明瑭:《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商务印书馆,1996年12月第一版,第162页。

[5] 《绩溪县志》卷1《风俗》

[6] 何保庆:《中国传统礼俗》,2002年9月第一版,第139页。

[7] 《新城县志》卷1《风俗》

[8]何保庆:《中国传统礼俗》,2002年9月第一版,第2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