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角度浅析《法哲学原理》中的市民社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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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角度浅析《法哲学原理》中的市民社会

肖霞左月双夏洪

云南大学哲学系云南昆明650091

摘要: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这一本书中,主要是以自由意志为核心论述了法的理念,法的理念包括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层面。而市民社会作为法的理念是关于伦理的层面,它是《法哲学原理》中重要的环节。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有两个原则:一个是特殊性原则,即个体作为特殊性的人自身是一种目的,这种目的性的需要是个体作为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另一个是普遍性原则,即个体作为特殊性的人在市民社会中与其他的个体的特殊性相关联,这种关联使得特殊的人通过他人这一中介达成一种普遍性,并在普遍性中肯定自己使自己得到满足。因此,本文试图从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角度浅析《法哲学原理》中的市民社会。

关键词:特殊性;普遍性;《法哲学原理》;市民社会

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作为个人,它是一种特殊性,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的目的,他通过劳动或活动的手段和方法获得目的的满足,在表面上看来,这是利己的,但与此同时,这也是利他的,因为个人在获得自己目的需要的满足时,同时也为他人获得目的满足创造了条件。在这一基础上,特殊性将会获得普遍性,特殊性目的在获得了普遍性的形式的同时,普遍性也会束缚特殊性。单个的个人作为特殊性转化成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普遍性时,法和警察为维护个体和市民社会的权力和秩序相继出现,同时出现了同业公会,而在同业公会中,特殊性和普遍性并没有达到真正的统一,只有在国家的层面上,特殊性和普遍性达到了统一,同时,在国家的层面上,作为最高层次的法即自由意志便获得了真正的实体性。接下来,本文试图将进一步从特殊性、普遍性、以及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浅析市民社会。

一、特殊性原则

个别的人,作为市民社会中的一员,他把利己的需要做为自己的目的。他们的目的需要不仅仅源于本能的需要,而且也是精神的需要。本能的需要,就类似于动物本能的需要,它只是基于对自我的生存的基本需要,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为了使本能的需要得到满足,他们会把具体的物通过劳动分解为殊多化的需要,比如说我们对手机的需要,作为手机它只是一种物,但对于我们个人意识来说,不同类型的手机,这就是人对物的本能需要的殊多化的一种表现。以上是个人对本能的需要,至于精神的需要,霍耐特在他的论文《论我们自由的缺乏》中,是从意图的角度来分析需要的,他把意图分为三个方面,即“肉体需求、理性目的利益和个体自我价值”[1],在这里,笔者认为,“肉体需求”为本能需求,“理性目的利益和个体自我价值”为精神需要。因此,个体的特殊性就包含了本能需要和精神需要。

在个体劳动分工的层次上来说,个人通过劳动分工后,他所接触的就是简单循环的单一工作,在现实的生活中这种工作满足了他获得想要的目的的条件,个人抽象化的满足使得客观性——他人的需要,成为了必然。但与此同时,他自以为是的认为自己在简单工作中技能熟练,因而他在简单的抽象的劳动中的技能也相应的提高了以及产量增加了。这里的个人就应该考虑到社会的、客观的需要,这种需要表现为社会整体的目的满足的殊多化,技能和手段的抽象化,使得个人和社会的其他成员产生相互的依赖成为必然。

在市民社会中,劳动的个人,按照个体的技能和勤劳的特殊性的本性,被分为各种不同的部门。特殊性这种在劳动本能的自在相等上,在各种部门构成社会的组成中作为普遍物而达到它的实存;由此可知,个人在组成市民社会的利益结构中,它作为个体的单一性,它是利己的,但与此同时,它也将自己推向了普遍的形式当中去,当它的普遍形式构成个体需要的实存时,便相信和表明自己成为了普遍物,这样,市民社会的成员根据他们各自的技能和勤劳能成为市民社会普遍性的成员。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到“特殊性的原则,正是随着它的自为地发展为整体而推移到普遍性,并且只有在普遍性中才达到它的真理以及它的肯定现实性所应有的权力”。[2]

二、普遍性原则

个人作为单个的个体,要想成为某种特定的特殊性,取决与他的技能和天分,要把他自己限制在他需要的特殊领域,才能达到他的现实性。也就是说,个人通过他本身特有的技能勤奋,在创造满足自己需要的条件时,他也在创造满足他人目的的条件,使自己成为市民社会中的一员。

个人在满足自己目的需要时,要把某物看成是一个普遍的形式,这种普遍的形式被法赋予了行为规则,在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劳动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最初是在个体自身中的反思,而后是在无限人格和抽象法的反思。在这种反思中,必须培养对法的理解只有对法做到真正的理解,它才具有真正的拘束力。因为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法与自由有关,自由是我们思想的主观意识,只有当我们的思想认识到法,理解法,我们才会发自内心的受他约束,这便成为内在的伦理的法。

“法采取法律的形式而进入定在时就成为目的。它跟法的特殊意见相对立,而是独立自主的,并且必须肯定自己为普遍物”[3]。法要肯定自己为普遍物,要让特殊性的意见服从法的普遍性,在自由意志的层次上遵循法的意志。在市民社会中,个人的自我意识丧失在特殊性中,并在特殊性中保存着自身,还分裂为普遍性的一面。然而“在司法中市民社会回复到它的概念,即自在的存在的普遍物跟主观特殊性的统一,不过主观特殊性是存在于个别事件中,而普遍物是指抽象法而言。”[4]个体的人通过目的需要的满足而形成的相互联系得到了普遍化,这种普遍性可以产生相对于个人而言的更大利益,同时个体的劳动通过分工得到近一步的细化,这种细化使得他们在技能上熟练的同时,也存在一种技能的单一局限性,这对市民社会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大。

三、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

人作为特殊性的个体他是与动物不相同的,动物只有本能的需要,而人不仅仅有吃、穿、住、行等本能的需要,还有目的、欲望的需要。同时,它也会受到普遍性法则的束缚和限制,个人作为市民社会的一员他以利己的作为自己的目的,而这个目的的满足,又以普遍物为中介,也可以把这个普遍物看成是达成个人目的的手段和方法,因此,我们要按照普遍物规定的意识和活动遵循它,受它限制,从而成为了市民社会中的一员。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说的那样,“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和普遍性虽然是分离的,但它们仍然是相互束缚和相互制约的”[5]。

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这种辩证法,把市民社会的成员从个体中推出到自身之外,成为普遍物;而普遍物的法则则规定了特殊性的某些特性。普遍物的保全受限于外在的偶然性,它是一种外部的秩序,这种外部的秩序就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涉及的法和警察,为了使市民社会成员中个体的特殊性在普遍物中得以实现,这就需要法和警察的出现。警察的出现以及警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创造满足自己目的需要的权力,使得个人的目的和利益在普遍性中成为可能。因此,“普遍物是内在于特殊性的利益中的,而特殊性本身是把这个普遍物作为它的意志和活动的目的和对象的,所以,伦理性的东西作为内在的东西就回到了市民社会中;这就构成了同业公会的规定”。[6]

同业公会作为社会成员的第二个“家庭”出现,它被黑格尔认为是在家庭之后产生的第二个家庭,尽管市民社会是出现于同业公会之前的,但是市民社会中的成员以满足自己特殊性的目的需要为前提,他并不关心其他社会成员的感情、思想、道德、伦理,而只是在获得满足自己的劳动中不自觉地的创造了满足其他市民社会其他成员的目的需要的条件,这种创造和利他的活动并不是出于市民社会成员的本能反应,因此,市民社会是缺乏内在伦理性的;而同业公会作为社会中的一部分,它实质上是继承家庭出现后的第二个家庭,因为同业公会关心它的成员的情感、道德以及内在伦理。在同业公会中,个人必须使得自己获得某种技能,达到他各自获得的成就,从而获得承认和尊重,在市民社会中,个人在同业公会中考虑更多的是技能上的利益,同业公会对它的成员没有过大的约束力,同业公会想要获得更好的发展,需要国家这种上级的监督,它才能运转的更好。在国家中,特殊性和普遍性达到了真正的统一,它获得了伦理层面上法的实体性即真正的自由意志。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市民社会是法的理念发展的必经环节,个体的人作为市民社会中的成员,既展现出他自身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又展现出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个体在家庭的统一中寻找着作为市民社会成员中属于自身的特殊性即满足自身意志的需要,同时个体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在寻找着自身的普遍性以便达到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即成为国家中的一员。“在市民社会中,这种统一性开始发生分裂,个人像原子那样成为自立的特殊性。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又呈现出互相联系和互相依赖的普遍性。不过,这种普遍性是以个人的利己需要为目的,以保障人格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体系为中介的联合,因而,要真正实现主体性和客观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以及伦理的更高层次的统一性回归,还需要设定一个‘实体性的普遍物’阶段即国家。”[7]

参考文献:

[1]霍耐特.论我们自由的贫乏[J].世界哲学,2013,(5):48.

[2][3][4][5][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01,229,237,198,248.

[7]韩立新.从国家到市民社会:马克思思想的重要转变[J].河北学刊,2009,(1):15.

作者简介:

肖霞,女,云南大学哲学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左月双,女,云南大学哲学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夏洪,男,中共四川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