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普遍性管辖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豁免,豁免权的存在也不意味着绝对不受惩罚。目前国际法的发展还不能超越当今国际社会以众多主权国家平等共存为特征的基本结构,行使普遍性管辖权只能在当事人国籍国明示放弃豁免的条件下才能实施管辖。在否定普遍性管辖原则优越外交豁免规则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实践中被追究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战争罪等严重国际罪行的往往又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等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对于这类有能力掀起并达到破坏世界和平和安全,严重危害人类的主权代表者决不能姑息放纵。在国际强行法犯罪中,被害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属于第一序位的自然权利,为了匡扶正义,必须贯彻有罪必罚原则,有罪不罚是国际正义的天敌,是暴虐世界的瘟神。今天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体系与安理会行使《宪章》第7章职权的有机联系为国际社会打击严重的国际罪行提供了一条法治的惩治途径。
简介:在儒家思想中,仁是个体对自我生命的体悟和自觉,具有个体性。天命体现社会历史文化的核心价值,具有普遍性。理论上,仁发生的个体性与人格评价的社会性之间存在张力,如果一个人一味本着良善的初心做事而忽视社会价值追求可能最终成为不了君子仁人。在孔子,仁心发生后由天命引导,使个体仁心能够与社会良知结合,形成完整的道德成长机制。但是,孔子之后不少儒者虽然对仁的道德主体性大加弘扬,却忽视了天命在仁的实现中所产生的引导与规范作用。所产生的后果是,仁独自承担起自我做主的道德责任,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道德意志的任意性。因此,天命作为社会道德的普遍原则能够也应该为仁的发展与成就提供保证。
简介:摘要:随着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日益增强,中国的国际社会地位在不断提高,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也在不断增强。然而,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创建,尤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并未进入主流国际法话语体系。客观上讲,中国在国际法领域遵守国际法规则,并积极参与国际法实践,但长期以来中国都是国际法规则的“接受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要精心构建中国“对外话语权”,要通过提高“国际话语权”地位的方式,增强国家对外话语的说服力、公信力和感召力,以利于更好地向世界传播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全面阐释中国特色。因此,提升中国国际法的理论水平,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融入国际法话语体系就成为主观期待。这一主观期待也亟须中国国际法理论界在借鉴和吸收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深刻认识当前的成果与不足,在经验与教训中提炼核心的价值观念,通过完善国际法中国理论体系、加强国际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结合,提升国际法中国理论研究的地位,促进民族复兴,推动国际法治研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