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法律风险防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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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法律风险防范

李光启

李光启重庆商务职业学院400036

摘要货物运输过程中,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但运输阶段不在托运人控制之下,风险随时发生。笔者从合同签订、格式合同处理以及其他法律关系分析,以提高托运人风险防范意识、梳理应对风险的思路。

关键词货物运输托运人合同风险防范

商品经济和现代化的生活离不开物流,物流的各个环节如仓储、保管、运输等都存在合同法律关系。货物运输合同成为联系物流过程的重要法律关系。而货物运输合同在我国是“依照运输生产方式的技术特征和国家的严格管理及其管理特点作为划分依据”划分出来的,是一个复杂的合同现象,也是物流关系中平等的当事人之间重要的法律纽带,合同中的承运人和托运人依据合同法律文本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承运人按照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而收取费用;托运人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托运人找到自己的准承运人,并与之约定货物运输中的权益和责任,构建运输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物流业尚处于初级阶段,行业规范性还不完善,市场参与者良莠不齐,当事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从托运人角度上看,其权益受损常常发生。因此笔者立足托运人的角度,以订立阶段为出发点,探究规范物流行业、保障托运人权益的规范和措施,切实保障托运人权益。

对托运人来讲,运输合同中的风险就在于承运人能否按时、安全、准确的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而在运输期间托运人无法掌控这一环节,极为容易产生诸多的损失和风险,如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损坏,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承运人承运的其他货物、机器设备的污染损害等;或货物无法及时到港(站)而导致货值减损;或迟延交货(包括货物被退载导致的迟延)而受到承运人、收货人索赔等等。另外,承运人利用托运人时间紧张、货物太多、疏忽大意等因素,在明知发生错误或发现了错误后却不及时告知托运人,进行欺诈;承运人运用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托运人将遭受对方滥用免责条款的不利后果。这些都意味着托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潜在的、固有的风险。

笔者认为化解诸多风险、保障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益,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托运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善于利用法律上关于托运人权利方面的规定,树立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的理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属以下情形,承运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不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人违约金;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当无偿将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逾期交货必须偿付违约金;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联运的货物发生以上情形的,应由承运人赔偿损失,并由终点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先赔偿,再由其向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第二、认真签订相关合同

托运人谨慎认真对待同承运人构建的合同法律关系,签订相关合同特别是运输合同时更应注意细读每一条款。运输合同常常由承运人事先制定好,而承运人往往是铁路、航空、水路运输部门,在我国“这些部门运输投资大、成本高、收益慢,市场进入门槛较高,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用性和进入的障碍性,托运人一般不具有平等的谈判地位”因此在承运人和托运人及其他当事人之间运输合同常常以货运单、托运单的格式合同形式出现。此类合同往往对于运输货物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虽作了一些约定,“要么过于简单,要么是承运人从自己利益出发,规定了托运人的义务,而无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所以托运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细心。

托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具体需要把握一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合同目的、经营主体资格、资信及履约情况等。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并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其次,合同签订要坚持:一是尽可能以书面合同或条款为准。书面合同一般适用于计划的、规范性的、标的数量比较大、内容比较复杂的、法人之间订立的难于即时结清的合同。运输写成“书面文字”或补充协议,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维护以及对可能发生的纠纷的证据保存;托运人还应注意收集书面往来的资料,如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二是尽可能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如交货方式、付款期限、运输途中货物的风险等重要条款分为几个“补充协议”,分步骤地履行,一旦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为维护权益可及时终止或变更合同。三是对签订的合同要签字盖章后才确认受法律保护。

再次,运输合同内容要规范。一是,合同内容要明确化、具体化。书面的、明确的合同更重要的是能有效预防欺诈行为的发生。二是充分分析运输合同中各项内容,避免不公平格式合同。作为托运人,要注意运输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具体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条款应当提出反对意见。

第三、选择保价服务

根据货运合同通常的运输条款,托运人可选择自行办理保险,也可选择委托承运人代为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具体赔偿数额将根据所购买的险种和具体损失确定。一般来说,订立保险合同需要抓住以下要点:首先必须核实保险合同上可填写的内容。其次,阅读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阅读除外责任条款,明确在何种事故状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再次,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这是保险专用名称的正式的、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明确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果未办理保价,货物一旦出现损毁,承运人只会按照事先运输合同约定的限额进行赔付,此类限额往往仅为运费的数倍,价值数万元的货物很可能结果只得到数百元的赔偿。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此类限责条款并非当然无效,法院也往往认定该类条款的有效性。因此,托运人应当重视保价条款的效力,在托运贵重物品时,尽量给物品保价,不要因为保价费用高、心存侥幸而放弃保价

以上事前防范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风险或使托运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处于有利地位。当然,其风险仍然存在各个环节中,需要自身增强风险控制、预防意识,同时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及时协调、沟通,多渠道多方式解决纠纷,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提供专业意见,尽可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长青,《关于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的探讨》,《物流技术》,2010年第7期。

【2】陈兰,《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现代商业》,2009年第20期

【3】陈宇,《托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论文集》200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