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用工总量10名的企业必须在2016年3月1日之前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低至10%,并且必须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到人社部门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4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