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转型、《调整用工方案》设计及实施指导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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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用工总量10%的企业必须在2016年3月1日之前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低至10%,并且必须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到人社部门备案。各地纷纷出台企业备案时间表:北京:2014年8月31日前,向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办法》上海:2014年10月31日前,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办法》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4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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