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债权让与制度已为各国或地区法律广泛承认,但是债权毕竟不同于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其首先为当事人双方所创造,其次债权的让与亦可能涉及债权内容的改变。故怎样平衡原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与债权自由转让之间的关系,成为债权让与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尤其当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时,债权的自由流转是否应受限制这一问题,各国立法或学说,甚至《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规定都不相同,主要可以概括为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约定无效和约定对抗等模式。债权让与制度之设计应关注债权之自由流通和债务人利益,相对效力更好地兼顾了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更为可取。
简介:摘要:在实践诉讼中,公证文书的效力往往比其他的书证效力更高,它是基于国家法律信用而产生,因此被称之为“证据之王”,司法实践中,公证文书如果有出现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情况,很容易在公证程序上出现问题,也包括一些公证人员的私人行为,这使得公证文书具备的效力并没有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功能,在实际诉讼进行中,将处理一般文书和公证文书同等对待,使用公证文书的有利于我国诉讼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并且一定程度上也对公证文进行规范,本文通过对公证文书具备的证据效力进行了阐述,从而分析了公证文书存在的证据效力的重要意义,然后也探讨了如何完善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的相关对策,希望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简介:【内容摘要】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在婚前或婚后约定两人要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约定一方如果在婚期内由于品质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就要赔偿对方名誉及精神损失费等一定数额金钱的协议。协议按照约定的违约后果和内容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目前学界存在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争议,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就可以认可它的效力,而且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宗旨且认为它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判决效力理论尚未形成认识一致的理论体系。既判力在作用的主体上是否具有相对性,在作用的客体上是否应当严格限于诉讼标的,即前诉对争议事实的裁判,在后诉中是否也应当具有类似于既判力一样遮断当事人重复争议的效力,是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上必须尽快妥善解决的问题。虽然美国民事诉讼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通常做法差别很大,但是在判决效力理论上却具有共同性:基于程序保障的考虑,强调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性原则,前诉争议事实只有被充分诉讼过并裁判过,在后诉中才具有遮断当事人重复诉讼的效力。相应的原理与制度设计,对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以及理论更新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