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第267条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学界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解读,对此,从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出发,考虑保险合同纠纷的特别之处,从司法实践、立法目的及理论研究层面分析论证保险合同诉讼时效的性质。经过研究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作出拒赔意思表示前,被保险人受损害的只是被保险标的物的“物权”,而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求偿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规定的请求时效,不应理解为“诉讼时效”,并据此提出海上保险案件诉讼时效问题的具体解决建议。
简介:《民法总则》第191条确立了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情形的特殊诉讼时效中止规则。但对未成年人性侵害这个问题,还需要作三个方面的解释工作:首先,第191条应放置在侵权责任法体系中考虑,“性侵害”做“侵害性自主决定权”解释;其次,第191条存在法律漏洞,未将加害人是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等情形纳入考量,这些情形应当解释为《民法总则》第194条第1款第4项规定,“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得以适用的情形;再次,依据第191条的立法考量,根据事物的本质,性侵害未成年人所导致的特别心理障碍问题也应在时效上予以特别对待,纳入《民法总则》第194条第1款第5项,“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