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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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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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8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